股份公司的清算是在股份公司的解散過程中,為終結公司現存的各種法律關系和了結公司債權、債務,而對公司的資產、債權和債務等進行清理、處置的行為。根據有關法規,除因破產或合并而解散外,其他各種方式的解散都要進行清算。因為由于合并而解散的公司,其權利和義務已經轉移到合并后的新設公司,不須清算。因破產而解散的公司其財產處置辦法必須依照破產法規定處理。其次,公司破產后不會有剩余財產,因為產不抵債才會破產,所以公司破產后應滿足債權人的利益,而不是保住股東的利益。
公司宣布解散后,應立即清算。公司清算可分兩種:一種是普通清算,另一種是法定清算。無論哪些清算,其基本任務和目的都是相同的,即了結公司現在的業務,收取債權,償還債務,分派剩余財產。上述程序要在法院監督下進行。所不同的是,法定清算受法院的監督更加嚴格。(文章來自贏家財富網http://www.yingjia360.com)
股份公司解散,首先要確定清算人,即清算事務,處理公司財產和債權、債務的具體執行者。清算人的產生有以下幾種:一是公司董事擔任清算人,二是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清算人,三是由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清算人的職權是:①保管和控制公司的所有資產,②決定負連帶責任者的名單,并對應繳股款進行催繳,③查明并確定償還債務的次序,④將股本返還給股東,并將剩余財產在應得者之間進行分配。
清算人還要編造清算會計表冊,并提請股東大會承認。在股東大會承認會計表冊之后的一定期限內,清算人要向法院巾請進行清算終結登記。法院批準清算終結登記后,清算程序就最后完畢,公司的法人資格隨即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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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贏家財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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