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銀行是推銷發行新證券的證券商,它以獲得發行證券的傭金或差額作為其經營目的。因此,什么是投資銀行,投資銀行雖稱之為“銀行”,但實際上并不是一般所說的“商業銀行”或“儲蓄銀行”,它不能辦理一般性存款,也不能辦理匯兌業務。同時,投資銀行也不同于信托公司與投資公司。
投資銀行的主要作用有三項:
第一,為準備發行證券的企業或機構提供咨詢意見,如究竟發行何種股票,在什么條件下發行,價格如何確定,采取何種銷售方法等問題。(文章來自贏家財富網http://www.yingjia360.com)
第二,負責發行公司的證券的包銷或代銷,這是投資銀行的主要業務。所謂證券包銷是指投資銀行與發行證券的公司訂立契約,同意根據雙方協定的價格,一次全部購買該公司公開發行的新證券,然后再以較高的價格將證券轉手分銷給投資者。在包銷的場合,投資銀行要承擔證券銷售不掉或分銷價格低于承銷價格的風險。所謂代銷是指投資銀行僅替發行公司代售新證券并賺取相應的傭金,而無須承擔證券包銷情況下的風險。
一般的發行公司都愿意找投資銀行包銷其證券。這是因為,發行公司對證券市場不太熟悉,若自行推銷需要大批資本和人員,若推銷不出去,會影響公司用資計劃,而委托投資銀行包銷則可免去上述麻煩,并且投資銀行發行能力要比發行公司大得多,它可向商業銀行借入資金,還可以與其他投資銀行組成銀團共同包銷證券,當然,發行公司為包銷而支付的費用是較大的。
發行公司委托投資銀行采用代銷方式的主要原因是:①發行公司可能認為代銷比較經濟,并且有信心在期限內售完新證券。②新證券屬投機性類的證券,或者因為發行公司信譽一般或較差,投資銀行拒絕包銷而只愿代銷。③發行公司委托投資公司代為尋覓發行對象,以議價方式由出價最高者認購證券。(文章來自贏家財富網http://www.yingjia360.com)
第三、承擔所包銷證券的發行風險。當包銷的證券無法全部售完,或不能以適當價格出售時,其所發生的損失由投資銀行承擔。
我國目前的投資銀行,是主要為承辦世界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項目貸額的專業銀行,同一般意義上作為證券市場上中介機構的投資銀行的職能不完全一致,不應混同。
來源:贏家財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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