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騙發行,“本錢玩家”欣泰電氣的三年創業板上市之旅走到了止境。欣泰電氣發明了我國本錢商場的多個“榜首”:創業板榜首家退市公司,榜首家因詐騙發行而退市的公司。榜首家觸發詐騙發行“股票回購”條款的公司,榜首家大股東回絕實行回購許諾的公司。
欣泰電氣回絕回購股份,先例一開,必定會引來效尤者,不光使欣泰電氣的中小投資者賠付大打折扣,也或許讓擬上市公司招股闡明書中的“股票回購”條款淪為一紙空文,危害上市公司公告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因而,為亡羊補牢,新股招股闡明書的“股票回購”條款需求及時修補。
先來看一下欣泰電氣的賠付計劃。作為欣泰電氣保薦人的興業證券上一年出資5.5億元建立先行賠付專項基金。6月16日,欣泰電氣轉發公司詐騙發行先行賠付專項基金的施行公告,對適格投資者身份等施行細則作出清晰規則,其間適格投資者申報時刻為6月19日至7月28日,賠付資金8月3日起劃付。
雖然興業證券先行賠付,但或許仍有部分投資者對賠付計劃不滿,進而對欣泰電氣、興業證券提起訴訟。原因在于兩點:一是興業證券賠付計劃扣減了商場危險要素。而之前的萬福生科和海聯訊兩個先行賠付案并未扣除體系危險,司法判例中大慶聯誼、京天利、海潤光伏案也未扣除體系危險。扣除體系危險,再加上嚴厲的生意時刻限制,適格投資者所獲賠付比料想的要低許多。二是欣泰電氣回絕股票回購。作為屢次上會闖關的失敗者,欣泰電氣為了上市白紙黑字許諾回購股份:“如發行請求文件中存在虛偽記載、誤導性陳說或嚴重遺失,且對判別公司是否契合法律規則的發行條件構成嚴重、本質影響的,本公司將依法以二級商場價格回購初次揭露發行的悉數新股”。可到了真要回購股份時,即當起了“老賴”。上一年7月,欣泰電氣發布致歉公告:“關于向商場所作出的股份回購許諾,公司十分期望,也很樂意依照許諾施行回購股份,但由于公司現在生產運營步履維艱、資金緊張,導致公司依照上述許諾施行股份回購存在實踐困難”。

一句運營困難,欣泰電氣就一筆勾銷了股票回購許諾,監管部門也只能出具警示函,將相關狀況記入誠信檔案。鑒于欣泰電氣大股東早被商場禁入,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的處分又能奈之若何?
現在的要害問題是,一切新股招股闡明書中都列有相同的“股票回購”條款,這已成為新股初次揭露發行的招股闡明書中強制性許諾條款。這源自2013年11月《中國證監會關于進一步推動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定見》。該定見第二條榜首款“加強對相關職責主體的商場束縛”中,對股票回購有清晰規則。可是,這一規則并沒有控股股東回絕實行回購許諾的賞罰條款,只規則了發行人及控股股東、實踐操控人、董事、監事、高檔管理人員等相關職責主體,以及保薦組織、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組織虛偽陳說將依法補償投資者丟失。
最初,公司回購股份與券商先行賠付被視作懲治詐騙發行的“雙保險”。依照2013年新股發行制度改革的定見,回購股份與先行賠付是雙管齊下的。現在,興業證券先行賠付,但不供認對股份回購負有連帶職責。欣泰電氣拒不實行許諾,但公司仍在正常運營,凈財物仍有不少。對此,筆者認為咱們可學習當年香港特區處理洪良世界案的方法。香港的大致程序是:發現詐騙后當即停牌、凍住征集資金、凍住洪良世界及其四家全資隸屬公司金額達9.974億港元的財物、判定指令回購股票、勒令退市,以被停牌時分的股價2.06元向7700名中小投資者回購股票,算計10.3億港元,一起吊銷其保薦人兆豐本錢的車牌并罰款4200萬港元。
筆者主張,今后的新股招股闡明書,可在現有的股票回購條款上追加彌補條款,清晰發行人被確定有詐騙行為的有必要活躍回購股份,且不能因運營困難和券商先行賠付而豁免,回購股份的價格為詐騙發現日股票停牌前的二級商場買賣價,而非新股發行價。如拒不實行許諾,監管部門有權采納強制措施,如凍住股份、凍住征集資金、凍住發行人財物賬戶,乃至破產清算。保薦組織對回購股份負有連帶職責,具有補償投資者丟失的職責。(作者系資深財經談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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