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存款,網上搜索能夠獲得的信息少之又少,很少有人把直存款具體是什么說清楚。根據百度百科,直存款是指,銀主按照項目方和項目方所在銀行的要求,將自己的資金存入項目方指定銀行銀主自己的帳戶,帶走存單或者大額存款證實書或者大額存款證實書的保管單,到期銀主憑手中的憑據無條件提取本息;項目方據此向銀行進行申貸并必須向銀主支付貼息的一種金融行為。是一種低風險高收益的投資理財渠道。
直存款的模式很多,我們以下圖模式進行簡單分析。
1、儲戶和銀行之間是存款(儲蓄合同)關系
儲戶將一定金額的款項存于銀行的賬戶(該賬戶一般是儲戶在銀行辦理的銀行卡),雙方構成存款關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五條“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般存單糾紛案件中,除應審查存單、進帳單、對帳單、存款合同等憑證的真實性外,還應審查持有人與金融機構間存款關系的真實性,并以存單、進帳單、對帳單、存款合同等憑證的真實性以及存款關系的真實性為依據,作出正確處理。”,第五條第二款第一項“持有人以上述真實憑證為證據提起訴訟的,金融機構應當對持有人與金融機構間是否存在存款關系負舉證責任。如金融機構有充分證據證明持有人未向金融機構交付上述憑證所記載的款項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持有人與金融機構間不存在存款關系,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據此,如果儲戶在銀行辦理的銀行卡系真實的,同時儲戶將自己的錢存在自己的銀行卡內,屬于向銀行交付了款項,故儲戶在向銀行卡存入了資金,儲戶和銀行之間就存在了真實有效的存款關系。
那儲戶與銀行之間是否屬于委托貸款法律關系?
在委托貸款法律關系下,本金出現風險的,根據《貸款通則》第7條規定“……由貸款人(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委托人無法向受托人銀行主張賠償。但是在與銀行的直存款相關協議中,儲戶只在自己銀行卡存儲一定金額的活期存款,同意銀行將儲戶存在銀行的活期存款劃撥直存專用,但對于具體借款人、用途、金額、幣種、期限、利率等并不清楚,不符合《商業銀行委托貸款管理辦法》第3條對“委托貸款”的定義。儲戶只存錢,跟銀行之間只是存款關系,只是銀行可以使用該存款的承諾書,不是委托銀行對外出借款項的授權書,雙方之間不構成委托關系,不成立委托貸款的法律關系。
2、儲戶在銀行的存款,有沒有可能失蹤、損失?如果失蹤、損失了,責任又由誰承擔呢?
2.1銀行存款的風險較低
①在目前情況下,我國的銀行存款風險相對于其他理財、投資,仍然是最安全的財產存儲方式、最保險的保管方式和最基本的家庭財產配置方式。但是,世上沒有100%安全的理財,任何理財、投資行為均具有法律風險,包括銀行存款,比如,2021年3月13日銀保監會發布了包商銀行破產公告,因此,建議儲戶不要把把所有錢都存一家銀行,避免所有雞蛋放在同一個籃子里遭受重大損失。
②銀行的存款也有損失本金的風險。根據最新頒布的存款保險條例規定,如果儲戶在單個銀行的存款低于50萬,在銀行出現破產、倒閉情形時,可以進行全額的賠付。當然銀行破產的可能性是極低的,目前我國出現的破產銀行只有三個,包商銀行、海南發展銀行和河北肅寧尚村農信社。這三個銀行都有一個共同點,就是都是區域性的銀行,無論業務范圍還是體量,相對其他銀行都小的多,所以,正常而言,只要銀行不破產,你存在銀行的錢就是安全的,對于存款的本金損失風險不必過多擔心。
2.2、直存款出具的有關“承諾書”“認同書”等協議的性質
一般直存款業務都是由存款人單方向銀行出具承諾書、認同書之類的書面文件,該類文件屬于儲戶的向銀行做出的單方承諾。例如某案件中,儲戶出具的認同書,儲戶附條件向銀行承諾,承諾內容為:向指定銀行自己的銀行卡賬戶活期存如一定金額存款,在指定一年期間內不提前支取,銀行有權對儲戶卡上的錢調撥直存專用,認同書作為銀行的扣款憑證。所附條件為:本人不承擔對銀行對款項款項使用風險,款項分一年四期退回。一旦銀行依據儲戶單方出具《承諾書》使用儲戶存款的,應當視為銀行認可該承諾書所附條件,銀行自愿對客戶資金的使用分險承擔責任。
另,直存款業務還存在儲戶和銀行或者第三方機構與書面合同,對直存款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都有約定,具體使用還應當結合具體案件分析。
2.3、儲戶存款的性質
只要儲戶是通過柜面(人工窗口柜臺或ATM機)向某銀行的賬戶存款,款項正常進入銀行,儲戶和之間就屬于合法存款關系。儲戶在銀行的錢就屬于存款,受到法律保護。很多出問題的直存款,銀行拒絕賠付情形,是儲戶非通過柜面操作,而是通過所謂介紹人、熟人離柜辦理,一旦出現問題,銀行往往以員工個人行為拒絕承擔風險。
2.4、儲戶存款受到損失的可能性

①、銀行工作人員可能通過內部違規操作,將儲戶的存款轉入他人的賬戶。
例如:在(2017)內民終162號案件中,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因員工內部違規操作承擔了賠付7000萬元的責任。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金致成向銀行提交身份信息和簽署開戶申請表,中行內蒙古分行向金致成發放本外幣活期一本通存折,雙方的儲蓄合同關系依法成立并生效。中行內蒙古分行應保證儲戶存款安全,并按照約定支付本金及利息。因中行內蒙古分行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便利,擅自違規操作,將金致成賬戶內7000萬元存款轉入其他賬戶,導致存款被騙,中行內蒙古分行對其工作人員管理、營業場所管理以及存款業務操作流程等方面存在明顯過錯,應向金致成返還該7000萬元存款本息。
②、是銀行工作人員與企業公司等人員勾結,儲戶存款并沒有進入銀行系統而是直接挪作他用。
例如:在孫蘭霞與中國農業銀行岳陽德勝分理處存單糾紛一案中,岳陽中院認為孫蘭霞先后存入550萬元并取得農行分理處開具的活期儲蓄存折,該存單在形式上是真實合法。但這筆資金實際上被張政欽取走,因此本案并非一般存單糾紛,而是以存單為表現形式的借貸,屬于違法借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以存單為表現形式的借貸,屬于違法借貸,出資人、金融機構和用資人因參與違法借貸均應承當相應民事責任。孫蘭霞收取的100萬高額利差應沖抵本金,判決農行分理處償還孫蘭霞450萬元及利息11200元。
2.5、責任承擔
各儲戶在將錢存入銀行后,各位儲戶與銀行就建立了事實上的存款法律關系。在存款法律關系中,銀行與儲戶都屬于平等民事主體或者市場交易主體。
若發生第一種情形,即銀行工作人員通過內部違規操作導致儲戶資金受損的,從判例上看,銀行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因為銀行工作人員的行為是“執行工作任務”,屬于職務侵權,銀行仍然需要對儲戶承擔責任。因此,儲戶即使發生了存款損失,也有權向銀行索賠。另,即使因銀行工作人員實施了盜竊、詐騙等行為且在構成刑事犯罪的情況下,也應先由銀行對客戶承擔責任,再由銀行進行內部追償。
若發生第二種情形,即儲戶存款并沒有進入銀行系統情況下,儲戶是要承擔一定過錯責任的。但是,如果儲戶的錢是在柜臺或者ATM機正常操作,存入儲戶自己在銀行辦理的銀行卡里,說明存款進入了銀行系統,在儲戶不存在過錯的(比如密碼泄露、遇到詐騙等等)情況下,銀行因為沒有盡到最大安全保障職責的,應當由銀行承擔全部責任,儲戶不需要承擔責任。
當然,銀行與儲戶間的存款糾紛情況十分復雜,最終都要看材料看證據,然后依據雙方過錯原則劃分確認賠償主體和責任。一般而言,銀行對于社會公共利益的責任遠高于一般企業,銀行具有高于儲戶的交易地位,其責任構成中除了一般的民事責任,不同于一般企業的法定責任。因此,儲戶在銀行的存款一旦遭受損失時,除銀行能夠舉證儲戶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銀行一般均不能免責。
3、直存款的貼息是否屬于“變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3.1、中間人與儲戶之間是介紹存款的法律關系
中間人與儲戶之間不簽訂任何書面合同,以介紹人身份向客戶介紹銀行存款業務。根據認同書,儲戶自愿向銀行定期存款,并不向銀行和中間人提供銀行卡、密碼、身份證等證件或信息,中間人僅協助有意向的儲戶簽訂協議后,并將儲戶持身份證、銀行卡、認同書拍照的相關資料交給銀行審核,至此,中間人在這個過程中,只存在介紹和協助送材料的行為,不存在誤導、詐騙、強迫等行為,也不從銀行和儲戶收取任何費用,單純的中介服務并不構成違法犯罪。
儲戶是從中間人的上級單位(獨立法人)獲取貼息,因為相關旅游費用是中間人的上級單位給儲戶的,不屬于儲戶與銀行之間產生的,故不屬于高額攬儲,銀行并不違規。
4.2、中間人與銀行之間是幫助引儲的法律關系
幫助銀行引儲,并不違法。實踐中,各銀行為了鼓勵內部員工拉儲戶,都會給與員工獎勵。銀行員工內部有償攬儲不違法,中間人為銀行引儲,提供相關服務并收取傭金行為也應當不違法,何況中間人在幫助引儲后并不從銀行獲取傭金,也應不構成違法。
4.3、即使屬于變相貼息吸儲,雖然違規違法,但違法違規的主體為銀行,儲戶存錢并不違法,因此導致儲戶損失的,銀行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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