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創業板試點注冊制相關審核工作銜接安排的通知》,6月15日至6月29日(共10個工作日),深交所接收證監會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再融資、并購重組在審企業(以下簡稱在審企業)提交的相關申請;6月30日起,開始接收新申報企業提交的相關申請。
值得注意,如果在審企業未在前10個工作內申報,將被視為新申報企業。
對于不同審核階段的在審企業,深交所如何基于證監會審核順序和已有審核成果開展工作,具體有以下安排:
1.對于已通過發審委審核的,按照《通知》執行。
2.對于證監會審核過程中已通過初審會但尚未經發審委審核通過的,深交所將依據證監會的受理順序和審核成果接續審核,初審會意見已落實的,安排創業板上市委員會(以下簡稱上市委)會議審議;初審會意見未落實的,落實后深交所安排審核會議和上市委會議審議。
3.對于證監會已反饋意見但尚未召開初審會的,深交所根據證監會的受理順序和審核成果,繼續推進發行上市審核問詢工作,反饋意見已落實的,安排審核會議審議;反饋意見未落實的,落實后安排審核會議。
4.對于證監會已受理尚未出具反饋意見的,深交所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發出首輪問詢。發行人及其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在回復問詢后在深交所網站披露問詢和回復內容。

哪類企業不能上:原則上不支持地產
為明確創業板定位,突出創業板特色,進一步提升擬上市企業申報質量,促進創業板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深交所制定了《創業板企業發行上市申報及推薦暫行規定》,從四個方面引導、規范創業板發行人申報和保薦人推薦工作:
一是明確支持和鼓勵符合創業板定位的創新創業企業在創業板上市,并支持傳統產業與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深度融合,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
二是堅守創業板定位,結合以高新技術產業企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為主的板塊特征,設置行業負面清單,原則上不支持房地產等傳統行業企業在創業板上市。
三是為更好支持、引導、促進傳統行業轉型升級,明確與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深度融合的行業負面清單中傳統企業,仍可在創業板上市。
四是按照“新老劃斷”原則,明確在審企業不適用行業負面清單的規定,進一步做好新舊制度銜接,穩定市場預期。
來源:北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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