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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保險湖北分公司違法被罰 給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等

                      銀保監會網站近日公布湖北銀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鄂銀保監罰決字〔2022〕16號),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簡稱“新華保險湖北分公司”)存在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利益、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違法行為。湖北銀保監局決定對新華保險湖北分公司合計予以罰款13萬元的行政處罰;對時任新華人壽湖北分公司財富管理中心總經理曾慶滿予以警告并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對時任保險代理人馬艷芳予以警告并罰款2千元的行政處罰。

                      其中,新華保險湖北分公司“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利益”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以及第一百三十一條“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的規定,湖北銀保監局決定對新華人壽湖北分公司予以罰款6萬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湖北銀保監局決定對曾慶滿予以警告并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個人保險代理人違反本法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湖北銀保監局決定對馬艷芳予以警告并罰款1千元的行政處罰。

                      新華保險湖北分公司“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以及第一百三十一條“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的規定,湖北銀保監局決定對新華人壽湖北分公司予以罰款7萬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湖北銀保監局決定對曾慶滿予以警告并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個人保險代理人違反本法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湖北銀保監局決定對馬艷芳予以警告并罰款1千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新華保險湖北分公司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利益的具體違法行為:該公司財富渠道保險代理人馬艷芳于2017年6月至9月期間向投保人銷售涉案88756327XXXX、88756484XXXX、88759011XXXX、88759062XXXX、88759200XXXX、88759901XXXX號等6份保單時,向投保人返傭70388元。時任保險代理人馬艷芳對違法行為負直接責任;時任新華人壽湖北分公司財富管理中心總經理曾慶滿對違法行為負管理責任。上述事實,有事實確認書、投訴舉報材料、崗位說明書、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新華保險湖北分公司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具體違法行為:該公司財富渠道保險代理人馬艷芳于2017年6月至9月期間向投保人銷售涉案88756327XXXX、88756484XXXX、88759011XXXX、88759062XXXX、88759200XXXX、88759901XXXX號等6份保單時,在已知悉被保險人因患膽結石多次住院治療的情況下,未將相關情況如實錄入被保險人健康問卷中。時任保險代理人馬艷芳對違法行為負直接責任;時任新華人壽湖北分公司財富管理中心總經理曾慶滿對違法行為負管理責任。上述事實,有事實確認書、投訴舉報材料、崗位說明書、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以下為全文:

                      湖北銀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鄂銀保監罰決字〔2022〕16號)

                      當事人: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地址:武漢市武昌區中北路86號漢街總部國際F座36-40層

                      主要負責人:李俊嶺

                      當事人:曾慶滿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42080219791017XXXX

                      住址:武漢市武昌區

                      職務:時任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財富管理中心總經理

                      當事人:馬艷芳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42068219870702XXXX

                      住址:武漢市武昌區

                      職務:時任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保險代理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簡稱“新華人壽湖北分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陳述申辯期內,當事人新華人壽湖北分公司、曾慶滿提出了陳述申辯意見,當事人馬艷芳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我局對陳述申辯意見進行了復核。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新華人壽湖北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新華保險湖北分公司違法被罰 給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等

                      一、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利益

                      該公司財富渠道保險代理人馬艷芳于2017年6月至9月期間向投保人銷售涉案88756327XXXX、88756484XXXX、88759011XXXX、88759062XXXX、88759200XXXX、88759901XXXX號等6份保單時,向投保人返傭70388元。

                      時任保險代理人馬艷芳對違法行為負直接責任;時任新華人壽湖北分公司財富管理中心總經理曾慶滿對違法行為負管理責任。

                      上述事實,有事實確認書、投訴舉報材料、崗位說明書、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二、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該公司財富渠道保險代理人馬艷芳于2017年6月至9月期間向投保人銷售涉案88756327XXXX、88756484XXXX、88759011XXXX、88759062XXXX、88759200XXXX、88759901XXXX號等6份保單時,在已知悉被保險人因患膽結石多次住院治療的情況下,未將相關情況如實錄入被保險人健康問卷中。

                      時任保險代理人馬艷芳對違法行為負直接責任;時任新華人壽湖北分公司財富管理中心總經理曾慶滿對違法行為負管理責任。

                      上述事實,有事實確認書、投訴舉報材料、崗位說明書、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針對上述兩項違法行為,當事人新華人壽湖北分公司提出了陳述申辯,請求免予處罰:一是當事人認為其已在銷售管理、投訴處置等工作中充分履行了管理職責,鑒于當事人難以做到100%覆蓋性事先管理,因此不應承擔違規主體責任;二是當事人認為法院在民事判決中已認定投保人的訴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影響合同效力,證明當事人已依法履行應盡的義務和責任;三是當事人認為處罰時效存在爭議。我局經復核認為:一是我局曾于處罰前以《金融監管意見書》形式向當事人提示了違規問題,并且明確指出了違規人員,要求其對同類問題進行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將就同類問題對當事人進行從嚴從重處理。但當事人作為整改責任主體,未盡其責,導致涉案投訴發生,因此,當事人應承擔整改不到位的主體責任。二是法院在民事判決書中并未對此次查處的違法違規行為做相關描述,法院從民事法律角度作出對涉案合同效力的判斷并不影響監管部門從行政法律角度作出銷售涉案合同時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認定。三是涉案違法行為在行為發生之日起二年內被發現,未超過法定行政處罰追責時效。綜上所述,當事人的申辯意見缺乏事實依據且不符合免予處罰的法律規定,我局對當事人新華人壽湖北分公司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當事人曾慶滿也向我局提出了陳述申辯,請求免予處罰:當事人認為其與涉案業務員馬艷芳不存在直接管理關系,與違規銷售行為也沒有間接責任關系,并非本案責任人。我局經復核認為:因新華人壽湖北分公司應對投訴案件所涉違法違規行為負主要管理責任,而當事人曾慶滿作為時任新華人壽湖北分公司財富管理中心總經理,根據其崗位職責,應對財富渠道業務員馬艷芳的銷售違法行為負管理責任。因此,當事人曾慶滿的申辯意見缺乏事實依據且不符合免予處罰的法律規定,我局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一)上述“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利益”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以及第一百三十一條“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的規定,我局決定對新華人壽湖北分公司予以罰款6萬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曾慶滿予以警告并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個人保險代理人違反本法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馬艷芳予以警告并罰款1千元的行政處罰。

                      (二)上述“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以及第一百三十一條“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的規定,我局決定對新華人壽湖北分公司予以罰款7萬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曾慶滿予以警告并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個人保險代理人違反本法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馬艷芳予以警告并罰款1千元的行政處罰。

                      綜上,我局決定對新華人壽湖北分公司合計予以罰款13萬元的行政處罰;對曾慶滿予以警告并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對馬艷芳予以警告并罰款2千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保監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2年5月5日

                    (文章來源:中國經濟網)

                    來源:萬洲財經



                    本文名稱:《新華保險湖北分公司違法被罰 給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等》
                    本文鏈接:http://www.bjhqmc.com/tuijian/284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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