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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率操縱國主要是美國的說辭,具體來說是由美國財政部認定的。
其法律依據是「1988年匯率和國際經濟政策協調法」(Exchange Rate and International Economic Policy Coordination Act of 1988)
美國財政部每半年會向國會提交一份外匯報告(國際經濟和外匯政策報告書),然后通過國會發表。一旦某國被認定為「匯率操縱國」,國會會通過決議對該國實行懲罰性措施,例如「懲罰性關稅」等。法理根據為為美國1974通商法第310條(即美國綜合通商競爭力法Omnibus Foreign Trade and Competitiveness Act 第1302(a))。
這個「匯率操縱國」怎么確定,是由美國財政部確定的。
美國方面對「不正當操縱匯率」的定義為:
1)對美貿易盈余超過一年200億美元
2)經常項目盈余占到GDP 3%
3)通過匯率干預買入的外匯超過GDP的2%
達到這三個條件即認定為「匯率操縱國」
首先被認定為「匯率操縱國」,一定是有下面這個特征,
對美貿易大國利用對本國匯率的不正當干預,導致本幣利率對美元匯率對本國貿易有利,而從對美貿易中獲取非正當利益。
上面這句話的三個關鍵詞就是匯率操縱的界限,匯率操縱國需符合這三個條件才會被美國監視或者認定。
1)對美國貿易額巨大(出超)
2)對本國匯率實行不正當干預
3)從對美貿易中獲取不正當利益
另外,這條法律并不是為了針對中國。韓國,臺灣,和中國都曾被認定為匯率操縱國。
曾經被認定為匯率操縱國的國家和地區一覽:
1988年,韓國 一次
1988年,1992年,臺灣 兩次
1992年-1994年,中國大陸 五次
在1994年WTO成立后,美國政府停止了對「匯率操縱國」的認定。理由為:認定他國為匯率操縱國使美國有保護主義傾向,與WTO宗旨相違背,即上述310條與WTO相違背。
另外,美國在2016年4月的報告中,第一次提出了「監視國家?地區列表」,即有操縱外匯可能的國家和地區,法理根據為Trade Promotion Authority,即TPA,該法案為TPP所協定的條款之一。
包括以下5國,
中國,符合條件1 條件2
德國,符合條件1 條件2
日本,符合條件1 條件2
韓國,符合條件1 條件2
臺灣,符合條件3
羅姆尼,特朗普都聲稱過上臺后要將中國認定為匯率操縱國。只是競選口號而已,因為「匯率操縱國」的定義是明確的(上述三個條件),而且美國政府一直在執行這個政策,如果中國符合三個條件早就被認定為匯率操縱國了,根本不用特朗普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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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外匯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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