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農村集體產權制度?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其集體所有的生產資料和非生產資料享有的所有權。
一、產權主體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下的產權主體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包括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其中,村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集體產權制度的主體,依法享有集體資產的所有權、支配權、受益權和處分權。
二、產權內容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的產權內容包括:
土地所有權: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擁有的土地享有所有權,并可以依法行使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山林、草原等自然資源所有權: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擁有的山林、草原等自然資源享有所有權, 并可以依法行使所有權。
農田水利設施、林路等生產設施所有權: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擁有的農田水利設施、林路等生產設施享有所有權, 并可以依法行使所有權。

公共服務設施和公益事業所有權: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擁有的公共服務設施和公益事業享有所有權, 并可以依法行使所有權。
集體經營性資產所有權: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擁有的集體經營性資產享有所有權,并可以依法行使所有權。
三、產權形式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的產權形式有兩種:
集體所有權: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擁有的集體資產享有所有權。
成員共有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的集體資產享有共有權。
四、產權保障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受到法律的保護。農村集體資產不得被侵犯、侵占或者非法轉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集體資產的用途或者占有、使用集體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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