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對控股權是67。持股67%擁有更大的絕對控股權,51%是兩家合資控股的底線,67%是絕對控股。比如,有些決議要全體股東三分之二以上投贊成票才能夠通過,所以要絕對控股,個人所占有的股份數應大于或等于三分之二(即67%)才行。
對于有限責任公司來說,持股51%和67%是控股,但持股50%以上是相對控股,持股67%以上是絕對控股。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大會在表決一般事項時實行簡單多數也就是持股50%以上。但《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除本法規定外,股東大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批準。也就是說,股東大會表決增資、減資、合并、分立、解散、修改公司章程等特別重要的事項,必須經持股2/3以上的股東批準,即67%。
理論上,控股公司必須持有被控股公司的絕對大部分股份才能完全控制其他公司。比如51%以上,嚴格來說應該是2/3或者3/4以上,以保證控股公司(母公司)在被控股公司(子公司)股東大會表決時處于絕對主導地位,符合母公司意愿的提案(包括一般和特別決議)能夠順利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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