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從合同約定的角度,根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本保險事故,導致全部損失,或一次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不含施救費)達到保險金額,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約定支付賠款后,本保險責任終止,保險人不退還機動車損失保險及其附加險的保險費。”從合同約定可以看出,當保險公司的賠款金額等于保險金額時,才達到全損的標準。所以,只要保險公司的賠款金額沒有達到保險金額,就不算全損,因此,車損險及其附加險部分的保費也是可以正常退保的。這些需要特別指出,是保險人實際賠款金額,不是被保險人的最后獲賠金額。可能,保險公司會辯解說,這里也沒有約定是保險人的賠款呀,那么,根據保險法規定,當格式條款的釋義有多種理解時,按有利于被保險人的釋義處理,因此,從這個角度,車損險及其附加險部分可以正常退保是符合合同約定,并有法律依據的。
二、從設計合同初衷的角度,根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的這份合同內容,保險公司終止合同的條件是,保險標的已無法再有保險人進行承保,同時,保險公司履行賠償了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即,保險人完成了合同最高賠償義務,保險合同終止,以后不需要再履行。這里,編者需要強調,這兩點是“且”的關系,不是“或”的關系。但現實中的全損,保險公司履行的賠償義務并沒有達到保險金額的數額(還有一部分是殘車拍賣公司履行的),因此,車損險及其附加險部分是可以正常退保的。
三、從常理角度,可能一些人對保險的概念還不是很了解,編者就用舉例和類比的方式進行解釋,就好比,一個人購買了培訓公司為期12個月的培訓服務,在培訓了8個月后,培訓公司由于特殊原因倒閉了,這時,另一家培訓單位覺得這個人很可憐,免費給這個人在自己的培訓單位參加了剩下4個月的培訓,那么,這個人是否可以向原培訓公司索賠剩下4個月培訓權利的要求,答案是肯定的。類比到本篇討論的話題,這8個月的培訓,其實是保險公司賠償的,另外4個月,一般是有殘車的拍賣公司支付的,就是說,保險公司本身沒有履行約定的全部賠償義務。因此,車損險及其附加險部分是可以正常退的,這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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