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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高度重視改進存貸比監管的相關工作,一方面積極推動立法機關修訂《商業銀行法》,另一方面不斷完善存貸比監管考核辦法,如將“三農”專項金融債、小微企業專項金融債、支農再貸款等對應貸款從存貸比分子中扣除,并從2011年開始推行月度日均存貸比指標等,在促進商業銀行加大對實體經濟支持力度、降低存款波動性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效果。截至2014年1季度末,商業銀行存貸比為65.9%,較年初下降0.18個百分點,與75%的上限尚有距離。
為進一步完善存貸比監管,經研究,銀監會對存貸比計算口徑進行以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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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調整存貸比計算幣種口徑。目前的存貸比監管按照本外幣合計口徑進行考核,調整后將對人民幣業務實施存貸比監管考核,本外幣合計和外幣業務存貸比作為監測指標。這一調整符合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也符合第三版巴塞爾協議和《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關于對重要幣種流動性風險單獨管理的要求。同時,對本外幣合計和外幣業務存貸比實施監測,可以防范通過本外幣轉換進行監管套利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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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調整方案未改變存貸比的基本計算規則,簡單易行,從定量測算結果看,有助于商業銀行將更多的信貸資源用于支持實體經濟。銀監會將觀察存貸比計算口徑調整對銀行經營行為和金融市場的影響,對于存貸比出現異動的銀行,將視情形采取相應措施,防止監管套利。同時,銀監會將根據《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綜合運用存貸比、流動性比例、流動性覆蓋率和多維度的流動性風險監測指標,密切跟蹤分析銀行業流動性風險狀況,維護銀行業安全穩健運行。在中長期,銀監會還將繼續積極推動并配合立法機關修訂《商業銀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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