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哪些是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可能侵犯出租人對租賃物的處分權的行為?
例如,向第三方出售、轉讓、抵押、(未經出租人同意)出租租賃物、將租賃物用于投資或抵債、(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作重大改造或遷離合同約定的設置地點等等,就是承租人侵犯出租人對租賃物的處分權的行為。
74、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如何就是履行了其合同義務?
75、在融資租賃合同期限屆滿以及承租人完全履行了其合同責任的情況下,通常對租賃物有哪幾種處理方式?
通常有返還、留購和續租三種處理方式。
76、什么叫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廉價購買任擇權?
就是承租人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在租賃期限屆滿時以合同約定的某個低廉的、象征性的價格購買該租賃物的權利。
77、什么叫續租?
就是在本融資租賃合同終止后,雙方仍以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和仍以該租賃物為標的物,接著履行下一個融資租賃合同。不言而喻,由于租賃物價值的減少,下一個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也必將降低。
78、上述留購或續租同原來的融資租賃合同的權利義務是什么關系?
凡是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在合同期限屆滿時,在承租人完全履行了其合同責任的前提下,它有對租賃物的廉價購買任擇權(留購),或以某種較低的租金續租的權利的,這些權利的行使,不僅有上述條件的滿足這一前提,而且還有該融資租賃合同的終止這另一前提。屆時,雙方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隨該合同的終止而消滅。雙方又各以出賣人和買受人的身份訂立轉讓某貨物、即原先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或者以新的出租人和新的承租人的身份訂立另一以原先的租賃物為新的租賃物的另一融資租賃合同。因此,這些權利義務的履行,應視為是雙方對于在該融資租賃合同終止時必將進行另一交易的承諾的兌現。也可以視為是承租人在該融資租賃合同中的后合同權利。
79、什么叫合同期限?
融資租賃合同的合同期限是始自該合同生效之日、止于該合同終止之日的履行期間。
80、什么叫租賃期限?
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是指承租人向出租人租用租賃物的期間。它的要素包括起始時點(某年某月某日)和時間長度(幾個月)。至于終止時點,則由這兩個要素推導得出。
81、為什么有了合同期限還要約定租賃期限?
融資租賃合同一旦生效,合同期限就開始了。然而此時出租人尚未開始付款,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無從談起。所以,設定一個以不同于合同生效日的起租日為始點的租賃期限,較為合理。租賃期限是據以計算租金的。所以應該主要以承租人占有出租人提供的資金的始點和期間長短為依據。
82、起租日怎樣設定?
租賃期限的起始時點如何設定這一點,大可商榷。如果從出租人向承租人承諾轉讓租賃物的占有權等的時點考慮,則該時點是該合同生效之日;如果從出租人得以履行上述承諾的時點考慮,則該時點是出賣人/供貨人向出租人提交貨物提單或發票之日。但是,相關的買賣合同項下的貨物多半不是一次交付,因此,相應的提單或發票將不止一件,提交日也將不止一個;如果從承租人得以實際行使其合同權利的時點考慮,則又可以分別是承租人受領貨物日、貨物運抵承租人現場日、貨物安裝、調試完畢日、貨物驗收日、承租人正式開始使用該貨物日(投產日)等等。其中,受領和運抵現場的時點又多半不止一個。鑒于以上列舉的種種考慮都各有其道理,這就使得租賃期限起始時點的確定難有一定之規。從另一個角度看,融資租賃交易的經濟實質是,承租人利用出租人的以租賃方式進行的融資,即,承租人以在約定的期限內和以分期支付租金的方式清償為條件,來占用出租人的資金。因此,從資金占用及償還期限的角度,來約定租賃期限的起始時點(起租日)和時間長度,則反而比較合理,而且也是我國融資租賃業界較為通行的作法。
83、約定租賃期限的長度時主要考慮因素是什么?
租賃期限的時間長度通常用月數或年數表示。在約定租賃期限的長度時,通常考慮的,不是該租賃物的折舊年限,而是以下三個因素:一、承租人在自起租日起算的、運用包括租賃物在內的全部資產進行經營活動的未來年份里各年各期的現金流預期,即各年各期將有怎樣的支付租金的能力;二、如何避免因租賃期限過長而加大租金中所含的財務費用(例如,資金占用期超過五年時其計息利率會顯著提高);三、如何避免因租賃期限過短而喪失稅務當局關于融資租賃項下固定資產可以加速折舊的優惠待遇。
84、什么是融資租賃合同中的金錢債?
所謂“債”,必定是指“合同之債”,即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所謂“金錢債”,是指合同之債中應以金錢給付的形式履行的那些債。融資租賃合同中的金錢債,是指出租人對承租人的受償權利(租賃債權)和承租人對出租人的償付責任(租賃債務)。融資租賃合同中的金錢債可以有直接金錢債、或有金錢債以及隨機金錢債等類別。
85、什么是直接金錢債和或有金錢債?
直接金錢債包括租金和費用。或有金錢債包括違約金(延遲利息、罰息)及損失賠償金。兩者所涉及的,都是出租人的租賃融資的回收,以時間推移因素為其函數。
86、什么是隨機金錢債?
隨機金錢債包括但不限于以銷售額的百分比、使用量或價格指數等為依據的那些支付,所涉及的不是出租人租賃融資的回收,而是出租人同承租人之間對使用租賃物所得收益的分配。在《企業會計準則——租賃》中,稱隨機金錢債為“或有租金”。
87、融資租賃合同一定都要擔保嗎?
不一定。是否需要擔保由雙方約定。
88、融資租賃合同的擔保可以有哪些類別?各有何特定要求?
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擔保,在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束這一點上,無異于對其它類別的合同的擔保。其內容及具體方式茲不贅言。
就對承租人履行其對出租人的金錢給付債務的擔保而言:
(1)可行的擔保方式包括保證、抵押和權利質押,而動產質押、留置及定金,則不適用;
(2)這里的保證人,必須是并非承租人的第三人;這里的抵押人或出質人,則既可以是承租人,也可以是并非承租人的第三人;
(3)由第三人提供保證時,保證人同出租人(債權人)之間宜以書面形式訂立單獨的保證合同,該保證合同獨立于融資租賃合同(主合同)之外,是融資租賃合同的從合同;
(4)由第三人提供抵押或權利質押時,抵押人或出質人可以同出租人(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獨立于融資租賃合同(主合同)之外的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構成融資租賃合同的從合同;也可以在融資租賃合同中通過相應的擔保條款約定;由承租人提供抵押或權利質押時,則通常宜于在融資租賃合同中通過相應的擔保條款約定。
就對融資租賃合同期限屆滿時租賃物的殘值的擔保而言:
(1)此類擔保只適用于當融資租賃合同中據以計算租金的金額不是租賃物購置成本的全部,而是其某個百分數時;
(2)此類擔保可行的擔保方式同上;
(3)此類擔保的的提供者,既可以是并非承租人的第三人,也可以是承租人;
(4)此類擔保所擔保的數額,可以是租賃物購置成本同據以計算租金的租賃物購置成本之間的差額加上該差額在租賃期限內的利息,也可以是承租人同出租人商定的某個別的數額。總之,需在相應的擔保合同或擔保條款中具體約定。
(5)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必須約定在合同期限屆滿時租賃物的評估變現方式。評估變現值小于約定的殘值的部分,就是擔保債務;評估變現值大于等于約定的殘值時,擔保債務消滅。
89、融資租賃合同對合同期限屆滿時租賃物的歸屬可以有怎樣的約定?
融資租賃合同應該約定合同期限屆滿時租賃物的歸屬。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五十條的規定,這時“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融資租賃合同可以約定,在合同期限屆滿時租賃物由出租人收回,也可以約定在合同期限屆滿時租賃物由承租人續租。在續租時,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可以訂立另一個融資租賃合同,也可以對本合同作協議變更。續租時的條件需在本合同中約定。融資租賃合同可以約定,在合同期限屆滿時租賃物由承租人以商定的價格留購。在本合同租金的計算是以租賃物購置成本的全額為依據時,由于出租人已經收回其全部租賃融資及其利息,留購價格必定是某個象征性的名義價格,而同租賃物這時的公允價值無關。在本合同的租金計算不是以租賃物購置成本的全額,而是以其某個百分數為依據,即留有殘值時,留購價的確定往往以該殘值為依據。如前所述,無論在何種情況下以及以何種價格留購,都必須通過某個買賣合同或所有權轉讓協議進行。
90、融資租賃合同的生效通常需附哪些條件?
融資租賃合同的生效通常需附條件,這些條件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一、合同當事人已經簽字蓋章、相關的買賣合同已經訂立、相關的擔保合同已經訂立、租賃保證金已經給付;二、在買賣合同是進口合同的情況下,則還有進口許可的取得;三、在本合同是轉租式融資租賃合同的情況下,則還有以本合同的承租人為出租人和以本合同的租賃物為租賃物的另一融資租賃合同的訂立;四、在本合同是回租式融資租賃合同的情況下,則還有承租人的董事會對承租人向出租人轉讓其自有資產的所有權的批準。
91、融資租賃合同通常會需要哪些附件?
融資租賃合同的附件通常包括但不限于:
(1)合同當事人營業執照;
(2)合同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的資格證明;
(3)相關的買賣合同及其全部附件;
(4)相關的擔保合同;
(5)租賃物驗收報告;
(6)租賃物財產保險合同副本;
(7)(租金用外匯支付時的)外匯(轉)貸款登記證副本;
(8)(出售回租情況下的)承租人董事會相關決議;
(9)出租人蓋章的各種工作單證,例如,租前息通知單、合同成本結算單、租金應付日期及成本余額通知單、各次租金通知單,等等。
92、融資租賃合同在何種情況下解除?
融資租賃合同在下述情況下解除,即租賃物未交付、合同法定無效、租賃物毀損滅失或者合同一方根本違約。若融資租賃合同中沒有約定合同解除時的處理,則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或第二百四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93、融資租賃合同因租賃物未交付而解除時,應如何處理?
融資租賃合同因租賃物未交付而解除時,出租人應向承租人返還承租人已向出租人支付的全部金額。由此造成的損失及如何在合同當事人之間分擔,由合同約定。
94、融資租賃合同因法定無效而解除時,應如何處理?
融資租賃合同因合同法定無效而解除時,一、若系出租人過錯,承租人應有權選擇請求索回全部已付金額,或者選擇留購租賃物。留購價應是出租人所承擔的購置成本扣除承租人已付金額后的差額;二、若系承租人過錯,出租人應有權選擇收回租賃物,或者請求承租人即時支付出租人所承擔的全部購置成本;三、若系雙方過錯,則出租人應向承租人返還承租人已向出租人支付的金額。出租人從租賃物公開拍賣或承租人留購中所得價款應該用于沖抵其所承擔的購置成本,沖抵后的余額應歸承租人所得,沖抵后的不足部分應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補足。
95、融資租賃合同因租賃物毀損或滅失或者合同一方根本違約而解除時,應如何處理?
融資租賃合同因租賃物毀損或滅失或者合同一方根本違約而解除時,如何進行損失賠償,由合同約定。也就是說,在合同中應該有相應的條款,對過錯方如何賠償損失作出明確的約定。
73、哪些是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可能侵犯出租人對租賃物的處分權的行為?
例如,向第三方出售、轉讓、抵押、(未經出租人同意)出租租賃物、將租賃物用于投資或抵債、(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作重大改造或遷離合同約定的設置地點等等,就是承租人侵犯出租人對租賃物的處分權的行為。
74、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如何就是履行了其合同義務?
75、在融資租賃合同期限屆滿以及承租人完全履行了其合同責任的情況下,通常對租賃物有哪幾種處理方式?
通常有返還、留購和續租三種處理方式。
76、什么叫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廉價購買任擇權?
就是承租人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在租賃期限屆滿時以合同約定的某個低廉的、象征性的價格購買該租賃物的權利。
77、什么叫續租?
就是在本融資租賃合同終止后,雙方仍以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和仍以該租賃物為標的物,接著履行下一個融資租賃合同。不言而喻,由于租賃物價值的減少,下一個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也必將降低。
78、上述留購或續租同原來的融資租賃合同的權利義務是什么關系?
凡是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在合同期限屆滿時,在承租人完全履行了其合同責任的前提下,它有對租賃物的廉價購買任擇權(留購),或以某種較低的租金續租的權利的,這些權利的行使,不僅有上述條件的滿足這一前提,而且還有該融資租賃合同的終止這另一前提。屆時,雙方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隨該合同的終止而消滅。雙方又各以出賣人和買受人的身份訂立轉讓某貨物、即原先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或者以新的出租人和新的承租人的身份訂立另一以原先的租賃物為新的租賃物的另一融資租賃合同。因此,這些權利義務的履行,應視為是雙方對于在該融資租賃合同終止時必將進行另一交易的承諾的兌現。也可以視為是承租人在該融資租賃合同中的后合同權利。
79、什么叫合同期限?
融資租賃合同的合同期限是始自該合同生效之日、止于該合同終止之日的履行期間。
80、什么叫租賃期限?
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是指承租人向出租人租用租賃物的期間。它的要素包括起始時點(某年某月某日)和時間長度(幾個月)。至于終止時點,則由這兩個要素推導得出。
81、為什么有了合同期限還要約定租賃期限?
融資租賃合同一旦生效,合同期限就開始了。然而此時出租人尚未開始付款,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無從談起。所以,設定一個以不同于合同生效日的起租日為始點的租賃期限,較為合理。租賃期限是據以計算租金的。所以應該主要以承租人占有出租人提供的資金的始點和期間長短為依據。
82、起租日怎樣設定?
租賃期限的起始時點如何設定這一點,大可商榷。如果從出租人向承租人承諾轉讓租賃物的占有權等的時點考慮,則該時點是該合同生效之日;如果從出租人得以履行上述承諾的時點考慮,則該時點是出賣人/供貨人向出租人提交貨物提單或發票之日。但是,相關的買賣合同項下的貨物多半不是一次交付,因此,相應的提單或發票將不止一件,提交日也將不止一個;如果從承租人得以實際行使其合同權利的時點考慮,則又可以分別是承租人受領貨物日、貨物運抵承租人現場日、貨物安裝、調試完畢日、貨物驗收日、承租人正式開始使用該貨物日(投產日)等等。其中,受領和運抵現場的時點又多半不止一個。鑒于以上列舉的種種考慮都各有其道理,這就使得租賃期限起始時點的確定難有一定之規。從另一個角度看,融資租賃交易的經濟實質是,承租人利用出租人的以租賃方式進行的融資,即,承租人以在約定的期限內和以分期支付租金的方式清償為條件,來占用出租人的資金。因此,從資金占用及償還期限的角度,來約定租賃期限的起始時點(起租日)和時間長度,則反而比較合理,而且也是我國融資租賃業界較為通行的作法。
83、約定租賃期限的長度時主要考慮因素是什么?
租賃期限的時間長度通常用月數或年數表示。在約定租賃期限的長度時,通常考慮的,不是該租賃物的折舊年限,而是以下三個因素:一、承租人在自起租日起算的、運用包括租賃物在內的全部資產進行經營活動的未來年份里各年各期的現金流預期,即各年各期將有怎樣的支付租金的能力;二、如何避免因租賃期限過長而加大租金中所含的財務費用(例如,資金占用期超過五年時其計息利率會顯著提高);三、如何避免因租賃期限過短而喪失稅務當局關于融資租賃項下固定資產可以加速折舊的優惠待遇。
84、什么是融資租賃合同中的金錢債?
所謂“債”,必定是指“合同之債”,即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所謂“金錢債”,是指合同之債中應以金錢給付的形式履行的那些債。融資租賃合同中的金錢債,是指出租人對承租人的受償權利(租賃債權)和承租人對出租人的償付責任(租賃債務)。融資租賃合同中的金錢債可以有直接金錢債、或有金錢債以及隨機金錢債等類別。
85、什么是直接金錢債和或有金錢債?
直接金錢債包括租金和費用。或有金錢債包括違約金(延遲利息、罰息)及損失賠償金。兩者所涉及的,都是出租人的租賃融資的回收,以時間推移因素為其函數。
86、什么是隨機金錢債?
隨機金錢債包括但不限于以銷售額的百分比、使用量或價格指數等為依據的那些支付,所涉及的不是出租人租賃融資的回收,而是出租人同承租人之間對使用租賃物所得收益的分配。在《企業會計準則——租賃》中,稱隨機金錢債為“或有租金”。
87、融資租賃合同一定都要擔保嗎?
不一定。是否需要擔保由雙方約定。
88、融資租賃合同的擔保可以有哪些類別?各有何特定要求?
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擔保,在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束這一點上,無異于對其它類別的合同的擔保。其內容及具體方式茲不贅言。
就對承租人履行其對出租人的金錢給付債務的擔保而言:
(1)可行的擔保方式包括保證、抵押和權利質押,而動產質押、留置及定金,則不適用;
(2)這里的保證人,必須是并非承租人的第三人;這里的抵押人或出質人,則既可以是承租人,也可以是并非承租人的第三人;
(3)由第三人提供保證時,保證人同出租人(債權人)之間宜以書面形式訂立單獨的保證合同,該保證合同獨立于融資租賃合同(主合同)之外,是融資租賃合同的從合同;
(4)由第三人提供抵押或權利質押時,抵押人或出質人可以同出租人(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獨立于融資租賃合同(主合同)之外的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構成融資租賃合同的從合同;也可以在融資租賃合同中通過相應的擔保條款約定;由承租人提供抵押或權利質押時,則通常宜于在融資租賃合同中通過相應的擔保條款約定。
就對融資租賃合同期限屆滿時租賃物的殘值的擔保而言:
(1)此類擔保只適用于當融資租賃合同中據以計算租金的金額不是租賃物購置成本的全部,而是其某個百分數時;
(2)此類擔保可行的擔保方式同上;
(3)此類擔保的的提供者,既可以是并非承租人的第三人,也可以是承租人;
(4)此類擔保所擔保的數額,可以是租賃物購置成本同據以計算租金的租賃物購置成本之間的差額加上該差額在租賃期限內的利息,也可以是承租人同出租人商定的某個別的數額。總之,需在相應的擔保合同或擔保條款中具體約定。
(5)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必須約定在合同期限屆滿時租賃物的評估變現方式。評估變現值小于約定的殘值的部分,就是擔保債務;評估變現值大于等于約定的殘值時,擔保債務消滅。
89、融資租賃合同對合同期限屆滿時租賃物的歸屬可以有怎樣的約定?
融資租賃合同應該約定合同期限屆滿時租賃物的歸屬。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五十條的規定,這時“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融資租賃合同可以約定,在合同期限屆滿時租賃物由出租人收回,也可以約定在合同期限屆滿時租賃物由承租人續租。在續租時,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可以訂立另一個融資租賃合同,也可以對本合同作協議變更。續租時的條件需在本合同中約定。融資租賃合同可以約定,在合同期限屆滿時租賃物由承租人以商定的價格留購。在本合同租金的計算是以租賃物購置成本的全額為依據時,由于出租人已經收回其全部租賃融資及其利息,留購價格必定是某個象征性的名義價格,而同租賃物這時的公允價值無關。在本合同的租金計算不是以租賃物購置成本的全額,而是以其某個百分數為依據,即留有殘值時,留購價的確定往往以該殘值為依據。如前所述,無論在何種情況下以及以何種價格留購,都必須通過某個買賣合同或所有權轉讓協議進行。
90、融資租賃合同的生效通常需附哪些條件?
融資租賃合同的生效通常需附條件,這些條件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一、合同當事人已經簽字蓋章、相關的買賣合同已經訂立、相關的擔保合同已經訂立、租賃保證金已經給付;二、在買賣合同是進口合同的情況下,則還有進口許可的取得;三、在本合同是轉租式融資租賃合同的情況下,則還有以本合同的承租人為出租人和以本合同的租賃物為租賃物的另一融資租賃合同的訂立;四、在本合同是回租式融資租賃合同的情況下,則還有承租人的董事會對承租人向出租人轉讓其自有資產的所有權的批準。
91、融資租賃合同通常會需要哪些附件?
融資租賃合同的附件通常包括但不限于:
(1)合同當事人營業執照;
(2)合同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的資格證明;
(3)相關的買賣合同及其全部附件;
(4)相關的擔保合同;
(5)租賃物驗收報告;
(6)租賃物財產保險合同副本;
(7)(租金用外匯支付時的)外匯(轉)貸款登記證副本;
(8)(出售回租情況下的)承租人董事會相關決議;
(9)出租人蓋章的各種工作單證,例如,租前息通知單、合同成本結算單、租金應付日期及成本余額通知單、各次租金通知單,等等。
92、融資租賃合同在何種情況下解除?
融資租賃合同在下述情況下解除,即租賃物未交付、合同法定無效、租賃物毀損滅失或者合同一方根本違約。若融資租賃合同中沒有約定合同解除時的處理,則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或第二百四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93、融資租賃合同因租賃物未交付而解除時,應如何處理?
融資租賃合同因租賃物未交付而解除時,出租人應向承租人返還承租人已向出租人支付的全部金額。由此造成的損失及如何在合同當事人之間分擔,由合同約定。
94、融資租賃合同因法定無效而解除時,應如何處理?
融資租賃合同因合同法定無效而解除時,一、若系出租人過錯,承租人應有權選擇請求索回全部已付金額,或者選擇留購租賃物。留購價應是出租人所承擔的購置成本扣除承租人已付金額后的差額;二、若系承租人過錯,出租人應有權選擇收回租賃物,或者請求承租人即時支付出租人所承擔的全部購置成本;三、若系雙方過錯,則出租人應向承租人返還承租人已向出租人支付的金額。出租人從租賃物公開拍賣或承租人留購中所得價款應該用于沖抵其所承擔的購置成本,沖抵后的余額應歸承租人所得,沖抵后的不足部分應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補足。
95、融資租賃合同因租賃物毀損或滅失或者合同一方根本違約而解除時,應如何處理?
融資租賃合同因租賃物毀損或滅失或者合同一方根本違約而解除時,如何進行損失賠償,由合同約定。也就是說,在合同中應該有相應的條款,對過錯方如何賠償損失作出明確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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