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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薦答案

                    在遭遇 “殺豬盤”之前,沒有股民愿意相信自己會成為那頭“豬”。2020年以來,“殺豬盤”屢屢見諸于股市,10 余只個股被指卷入“殺豬盤” 事件。股民不堪其擾,一時間人心惶惶。

                    證監會5月21日晚間發布的一則短短412字的消息,揭開了2020年嘉美包裝(002969,SZ;前收盤價5.40元)“殺豬盤”的驚天內幕。

                    證監會指出,經過監測發現,有不法團伙通過社交媒體非法薦股等手段,誘騙投資者高價買入股票的同時,其反向賣出相關股票非法牟利,導致個股暴漲暴跌,嚴重擾亂市場秩序,侵害投資者利益。對此,證監會稽查部門立即啟動與公安機關的執法協作機制,協同開展線索分析和調查取證,并于近期配合公安機關將鄭某團伙23名主要成員抓捕歸案。

                    從K線圖來看,嘉美包裝在2020年9月以后再也沒有走出像樣的行情。2020年9月,嘉美包裝上演驚魂一幕:9月9日,嘉美包裝開盤后不久觸及漲停,隨后出現迅速下跌,最終以跌停價10.80元收盤,換手率達69.36%。之后嘉美包裝又連續3個交易日跌停,投資者損失巨大。

                    “熱心市民石爾康”同時曬出了“老師薦股”截圖、個人交易交割單等,并稱:“已經有數百人加群,看著自己和大家被騙真的很難受。”

                    嘉美包裝在9月11日發布了關于股票交易異常波動的公告稱,指出:“近日,公司收到多位投資者反映,市場上存在有人利用微信群、直播等方式向股民推薦買入本公司股票的情形。經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自查,各方均未參與策劃該類活動,也從未授意他人策劃、參與該類活動,各方均與該類事件無任何關聯關系。”

                    證監會在2021年5月21日的通報中指出,經查,私募基金實際控制人鄭某及其團伙與配資中介合謀,借入近4億元資金和80余個證券賬戶,以連續交易、對倒等方式大幅拉抬嘉美包裝股票價格,并伙同股市“黑嘴”,利用直播間、微信群誘騙投資者高價買入接盤,其反向賣出非法獲利數千萬元,涉嫌操縱市場、非法經營等違法犯罪。

                    值得一提的是,證監會發布查處關于嘉美包裝“殺豬盤”的新聞,恰巧正逢葉飛“爆料門”發酵。

                    “殺豬盤”本是一種形象的說法,用著用著,就成了一個專業名詞。不同于其他騙局的“短平快”,“殺豬盤”的最大特點就是放長線“養豬”,養得越久,殺得越狠。

                    隨著各種信息技術的運用,“殺豬盤”騙局越來越隱蔽,手段越來越高明,增加了投資者的識假難度,一不小心就會上當受騙。毫無疑問,以“殺豬盤”為典型表現的股市黑嘴、非法薦股等違法活動是資本市場的毒瘤,嚴重擾亂了證券市場秩序,損害了投資者合法權益。對此,監管部門要按照“零容忍”的要求,聯合公安、網信等部門,從嚴查處“殺豬盤”騙局背后的相關機構和個人,加大處罰力度,讓違法者付出沉重的行政和刑事代價。

                    二、2020年經歷“殺豬盤”個股盤點

                    去年以來,有超過20只股票遭遇“殺豬盤”。部分股票曾連續多次遭遇“殺豬盤”,比如,中源家居的投資者就分別在去年4月30日和8月27日遭遇“殺豬盤”。

                    其中,仁東控股和盛洋科技的連續跌幅最大,也就是暴跌當天被忽悠買進的投資者,最少也要虧損74.84%和37.53%,中潛股份、濟民制藥、嘉美包裝、昊志機電等跌幅也超過30%。跌幅最少的泰嘉股份也有17.14%。遭遇“殺豬盤”的股票往往伴隨著連續一字跌停板,殺傷力非常驚人。從流通市值來看,這類公司流通市值都不是很大,如果僅計算可流通市值,更是非常低,因此不法分子僅需要少量的資金就能夠形成對股票的高度控盤,這也是莊家選擇坐莊標的比較常見的股票。

                    2020年12月22日,百利科技開盤即閃崩跌停,榮豐控股、科華控股、朗姿股份、魯商發展、恒源煤電等也在當日閃崩跌停,隨后的第二個交易日也是大跌。而在之前閃崩跌停的濟民制藥、南嶺民爆、蘇州龍杰均是連續跌停。

                    值得注意的是,這類閃崩股多數業績表現很差甚至虧損,自由流通市值也不大,容易受到操控。以蘇州龍杰為例,按暴跌之前的收盤價計算的流通市值僅為10億元,市盈率超300倍。經過連續多日的暴跌之后,蘇州龍杰的流通市值僅為5.2億元,但市盈率還是接近200倍。

                    總的來說,“殺豬盤”個股具有以下三個特征:

                    一是流通市值小,業績較差、籌碼分散,利于莊家少量資金實現控盤。

                    二是走勢特立獨行,莊股的一個顯著特征就是走勢不跟隨大盤波動,常常背離大盤的走勢,比如在大盤下跌的月份,中潛股份逆勢最高漲幅超180%。

                    三是個股換手率低,流動性差,遇到稍大的拋盤就容易跌停,隨后連續大跌。

                    三、操縱市場行為揭秘

                    2020年以來,累計對65起涉嫌操縱市場的違法行為立案調查。操縱市場行為,有如下三大“套路”。

                    一是實際控制人伙同市場機構操縱公司股票。如凱瑞德操縱市場案中,凱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吳聯模在2015年至2016年配資14億余元,炒作“凱瑞德”股價;同時操控上市公司利好信息發布節奏影響股價,非法獲利8500余萬元,被處罰沒款5.1億余元。鄧迪操縱市場案中,新三板掛牌公司太一云實際控制人鄧迪利用自己名下賬戶,與關聯的多個賬戶共同持續、頻繁、高價買入股票,拉抬并維持股價,被處罰沒款300萬元。此外,愷英網絡操縱市場案中,愷英網絡實際控制人王悅因操縱市場獲刑五年六個月。

                    二是有組織團伙與配資中介合謀操縱股價。如羅山東操縱市場案中,2016至2018年,羅山東團伙與場外配資中介人員龔世威等人合謀操縱迪貝電氣等8只股票,獲利4億余元。證監會與公安機關合力破獲該案,2019年12月,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31人作出一審有罪判決,其中羅山東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證監會2021年第一號罰單熊模昌操縱市場案中,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華平股份股東熊模昌與配資方吳國榮合謀,控制196個證券賬戶,通過連續交易等方式操縱“華平股份”價格,雖虧損3億余元仍被證監會罰款390萬元。

                    三是操縱團伙利用網站、直播間非法薦股,誘騙投資者接盤。上述鄭某操縱嘉美包裝案即為典型案例之一。此外,吳某某操縱市場案中,吳某某團伙于2016年起利用新加坡等境外網絡服務器開設多個網站推薦“盤后票”,該團伙提前通過私募機構、場外配資大量買入相關股票,引誘散戶買入的同時賣出獲利。2019年3月,證監會聯合公安機構將該團伙主要成員抓捕歸案。2020年8月,該案由金華市檢察院提起公訴。

                    四、股市“黑嘴”屢禁不止的原因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讓這些魚目混雜所謂的“券商經濟學家”得以濫竽充數甚至越來越紅呢?

                    再有,股民有信以為真的心理。上交所一份調查報告顯示,選擇朋友薦股的投資者接近五成,依賴打聽消息的投資者超過兩成。“黑嘴”以專家的身份出現,當然將吃瓜群眾騙得團團轉。我國的中小投資者長期以來處于一個相對劣勢的地位,這一方面源于我國證券投資市場的法律、法規和制度有待完善,中小投資者信息嚴重不對稱;另一方面由于中小投資者金融知識相對欠缺,還需要形成正確的投資理念,并提升對信息真偽的辨別能力。

                    五、中小投資者應該如何維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會議精神,因操縱證券市場違法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投資者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虛假陳述的司法解釋向操縱者提起索賠。所謂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證券法律規定,在證券發行或者交易過程中,對重大事件作出違背事實真相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時發生重大遺漏、不正當披露信息的行為。

                    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發起人、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對其虛假陳述給投資人造成的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和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對前款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有證據證明無過錯的,應予免責。”司法實踐中也有諸多股民據此起訴,并獲得勝訴判決,比如(2018)浙01民初3420號易敏華與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0年新實施的《證券法》第九十五條明確規定,“投資者提起虛假陳述等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時,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且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可以依法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對按照前款規定提起的訴訟,可能存在有相同訴訟請求的其他眾多投資者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說明該訴訟請求的案件情況,通知投資者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投資者發生效力。投資者保護機構受五十名以上投資者委托,可以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并為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依照前款規定向人民法院登記,但投資者明確表示不愿意參加該訴訟的除外。”新法同時明確,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發生糾紛的,證券公司負有倒置的舉證責任,這無疑也大幅降低了訴訟的舉證難度。

                    代表訴訟制度的適用,對于中小投資人的保護,震懾違規發行人及中介也有巨大的意義。2020年12月31日,杭州中院就五洋建設等被告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這是全國首例公司債券欺詐發行案,就判決的結果來看,未勤勉盡職的中介機構被判擔責意義重大,這對中介機構的生態將會有重大影響。但是“五洋債”案的意義不僅限于此,這也是證券糾紛領域全國首例適用普通代表人訴訟制度審理的案件。

                    股市波云詭譎、瞬息萬變,但放眼長遠,最終仍然以業績為王。“殺豬盤”所炒的個股,大多沒有業績支撐,有的甚至是爛股,無論怎樣爆炒也不過是擊鼓傳花的把戲,而最后“接盤”的必定是散戶。認識到這一點,就不該被“股神”天花亂墜的說辭所迷惑。警惕股市“殺豬盤”,最重要的就是端正炒股心態,別總夢想著一夜暴富。

                    在遭遇 “殺豬盤”之前,沒有股民愿意相信自己會成為那頭“豬”。2020年以來,“殺豬盤”屢屢見諸于股市,10 余只個股被指卷入“殺豬盤” 事件。股民不堪其擾,一時間人心惶惶。

                    證監會5月21日晚間發布的一則短短412字的消息,揭開了2020年嘉美包裝(002969,SZ;前收盤價5.40元)“殺豬盤”的驚天內幕。

                    證監會指出,經過監測發現,有不法團伙通過社交媒體非法薦股等手段,誘騙投資者高價買入股票的同時,其反向賣出相關股票非法牟利,導致個股暴漲暴跌,嚴重擾亂市場秩序,侵害投資者利益。對此,證監會稽查部門立即啟動與公安機關的執法協作機制,協同開展線索分析和調查取證,并于近期配合公安機關將鄭某團伙23名主要成員抓捕歸案。

                    從K線圖來看,嘉美包裝在2020年9月以后再也沒有走出像樣的行情。2020年9月,嘉美包裝上演驚魂一幕:9月9日,嘉美包裝開盤后不久觸及漲停,隨后出現迅速下跌,最終以跌停價10.80元收盤,換手率達69.36%。之后嘉美包裝又連續3個交易日跌停,投資者損失巨大。

                    “熱心市民石爾康”同時曬出了“老師薦股”截圖、個人交易交割單等,并稱:“已經有數百人加群,看著自己和大家被騙真的很難受。”

                    嘉美包裝在9月11日發布了關于股票交易異常波動的公告稱,指出:“近日,公司收到多位投資者反映,市場上存在有人利用微信群、直播等方式向股民推薦買入本公司股票的情形。經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自查,各方均未參與策劃該類活動,也從未授意他人策劃、參與該類活動,各方均與該類事件無任何關聯關系。”

                    證監會在2021年5月21日的通報中指出,經查,私募基金實際控制人鄭某及其團伙與配資中介合謀,借入近4億元資金和80余個證券賬戶,以連續交易、對倒等方式大幅拉抬嘉美包裝股票價格,并伙同股市“黑嘴”,利用直播間、微信群誘騙投資者高價買入接盤,其反向賣出非法獲利數千萬元,涉嫌操縱市場、非法經營等違法犯罪。

                    值得一提的是,證監會發布查處關于嘉美包裝“殺豬盤”的新聞,恰巧正逢葉飛“爆料門”發酵。

                    “殺豬盤”本是一種形象的說法,用著用著,就成了一個專業名詞。不同于其他騙局的“短平快”,“殺豬盤”的最大特點就是放長線“養豬”,養得越久,殺得越狠。

                    隨著各種信息技術的運用,“殺豬盤”騙局越來越隱蔽,手段越來越高明,增加了投資者的識假難度,一不小心就會上當受騙。毫無疑問,以“殺豬盤”為典型表現的股市黑嘴、非法薦股等違法活動是資本市場的毒瘤,嚴重擾亂了證券市場秩序,損害了投資者合法權益。對此,監管部門要按照“零容忍”的要求,聯合公安、網信等部門,從嚴查處“殺豬盤”騙局背后的相關機構和個人,加大處罰力度,讓違法者付出沉重的行政和刑事代價。

                    二、2020年經歷“殺豬盤”個股盤點

                    去年以來,有超過20只股票遭遇“殺豬盤”。部分股票曾連續多次遭遇“殺豬盤”,比如,中源家居的投資者就分別在去年4月30日和8月27日遭遇“殺豬盤”。

                    其中,仁東控股和盛洋科技的連續跌幅最大,也就是暴跌當天被忽悠買進的投資者,最少也要虧損74.84%和37.53%,中潛股份、濟民制藥、嘉美包裝、昊志機電等跌幅也超過30%。跌幅最少的泰嘉股份也有17.14%。遭遇“殺豬盤”的股票往往伴隨著連續一字跌停板,殺傷力非常驚人。從流通市值來看,這類公司流通市值都不是很大,如果僅計算可流通市值,更是非常低,因此不法分子僅需要少量的資金就能夠形成對股票的高度控盤,這也是莊家選擇坐莊標的比較常見的股票。

                    2020年12月22日,百利科技開盤即閃崩跌停,榮豐控股、科華控股、朗姿股份、魯商發展、恒源煤電等也在當日閃崩跌停,隨后的第二個交易日也是大跌。而在之前閃崩跌停的濟民制藥、南嶺民爆、蘇州龍杰均是連續跌停。

                    值得注意的是,這類閃崩股多數業績表現很差甚至虧損,自由流通市值也不大,容易受到操控。以蘇州龍杰為例,按暴跌之前的收盤價計算的流通市值僅為10億元,市盈率超300倍。經過連續多日的暴跌之后,蘇州龍杰的流通市值僅為5.2億元,但市盈率還是接近200倍。

                    總的來說,“殺豬盤”個股具有以下三個特征:

                    一是流通市值小,業績較差、籌碼分散,利于莊家少量資金實現控盤。

                    二是走勢特立獨行,莊股的一個顯著特征就是走勢不跟隨大盤波動,常常背離大盤的走勢,比如在大盤下跌的月份,中潛股份逆勢最高漲幅超180%。

                    三是個股換手率低,流動性差,遇到稍大的拋盤就容易跌停,隨后連續大跌。

                    三、操縱市場行為揭秘

                    2020年以來,累計對65起涉嫌操縱市場的違法行為立案調查。操縱市場行為,有如下三大“套路”。

                    一是實際控制人伙同市場機構操縱公司股票。如凱瑞德操縱市場案中,凱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吳聯模在2015年至2016年配資14億余元,炒作“凱瑞德”股價;同時操控上市公司利好信息發布節奏影響股價,非法獲利8500余萬元,被處罰沒款5.1億余元。鄧迪操縱市場案中,新三板掛牌公司太一云實際控制人鄧迪利用自己名下賬戶,與關聯的多個賬戶共同持續、頻繁、高價買入股票,拉抬并維持股價,被處罰沒款300萬元。此外,愷英網絡操縱市場案中,愷英網絡實際控制人王悅因操縱市場獲刑五年六個月。

                    二是有組織團伙與配資中介合謀操縱股價。如羅山東操縱市場案中,2016至2018年,羅山東團伙與場外配資中介人員龔世威等人合謀操縱迪貝電氣等8只股票,獲利4億余元。證監會與公安機關合力破獲該案,2019年12月,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31人作出一審有罪判決,其中羅山東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證監會2021年第一號罰單熊模昌操縱市場案中,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華平股份股東熊模昌與配資方吳國榮合謀,控制196個證券賬戶,通過連續交易等方式操縱“華平股份”價格,雖虧損3億余元仍被證監會罰款390萬元。

                    三是操縱團伙利用網站、直播間非法薦股,誘騙投資者接盤。上述鄭某操縱嘉美包裝案即為典型案例之一。此外,吳某某操縱市場案中,吳某某團伙于2016年起利用新加坡等境外網絡服務器開設多個網站推薦“盤后票”,該團伙提前通過私募機構、場外配資大量買入相關股票,引誘散戶買入的同時賣出獲利。2019年3月,證監會聯合公安機構將該團伙主要成員抓捕歸案。2020年8月,該案由金華市檢察院提起公訴。

                    四、股市“黑嘴”屢禁不止的原因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讓這些魚目混雜所謂的“券商經濟學家”得以濫竽充數甚至越來越紅呢?

                    再有,股民有信以為真的心理。上交所一份調查報告顯示,選擇朋友薦股的投資者接近五成,依賴打聽消息的投資者超過兩成。“黑嘴”以專家的身份出現,當然將吃瓜群眾騙得團團轉。我國的中小投資者長期以來處于一個相對劣勢的地位,這一方面源于我國證券投資市場的法律、法規和制度有待完善,中小投資者信息嚴重不對稱;另一方面由于中小投資者金融知識相對欠缺,還需要形成正確的投資理念,并提升對信息真偽的辨別能力。

                    五、中小投資者應該如何維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會議精神,因操縱證券市場違法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投資者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虛假陳述的司法解釋向操縱者提起索賠。所謂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證券法律規定,在證券發行或者交易過程中,對重大事件作出違背事實真相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時發生重大遺漏、不正當披露信息的行為。

                    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發起人、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對其虛假陳述給投資人造成的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和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對前款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有證據證明無過錯的,應予免責。”司法實踐中也有諸多股民據此起訴,并獲得勝訴判決,比如(2018)浙01民初3420號易敏華與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0年新實施的《證券法》第九十五條明確規定,“投資者提起虛假陳述等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時,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且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可以依法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對按照前款規定提起的訴訟,可能存在有相同訴訟請求的其他眾多投資者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說明該訴訟請求的案件情況,通知投資者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投資者發生效力。投資者保護機構受五十名以上投資者委托,可以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并為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依照前款規定向人民法院登記,但投資者明確表示不愿意參加該訴訟的除外。”新法同時明確,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發生糾紛的,證券公司負有倒置的舉證責任,這無疑也大幅降低了訴訟的舉證難度。

                    代表訴訟制度的適用,對于中小投資人的保護,震懾違規發行人及中介也有巨大的意義。2020年12月31日,杭州中院就五洋建設等被告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這是全國首例公司債券欺詐發行案,就判決的結果來看,未勤勉盡職的中介機構被判擔責意義重大,這對中介機構的生態將會有重大影響。但是“五洋債”案的意義不僅限于此,這也是證券糾紛領域全國首例適用普通代表人訴訟制度審理的案件。

                    股市波云詭譎、瞬息萬變,但放眼長遠,最終仍然以業績為王。“殺豬盤”所炒的個股,大多沒有業績支撐,有的甚至是爛股,無論怎樣爆炒也不過是擊鼓傳花的把戲,而最后“接盤”的必定是散戶。認識到這一點,就不該被“股神”天花亂墜的說辭所迷惑。警惕股市“殺豬盤”,最重要的就是端正炒股心態,別總夢想著一夜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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