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保證商品房預售資金用于工程建設,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對《安康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以下簡稱“原監管辦法”)進行修訂,現將修訂后的《安康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以下簡稱“監管辦法”)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2021年9月1日,我局聯合人民銀行安康支行、銀保監委安康監管分局印發了《安康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2022年1月26日,住建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聯合印發了《關于規范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意見》,對防范資金監管提出了相關規范意見。3月14日,省住建廳、人民銀行西安分行、銀保監會陜西監管局聯合轉發了住建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的文件,并對修改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提出了明確要求。原《安康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與中省新的要求有需完善的地方,修訂原《安康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有利于更加嚴格的對商品房預售資金進行監管。
二、修訂依據
(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關于規范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意見》(建房【2022】16號)
(二)陜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人民銀行西安分行、銀保監會陜西監管局關于轉發《(建房【2022】16號)的通知》(陜建發【2022】1020號)。
修訂后的《監管辦法》共六章三十六條,比原監管辦法多兩條。由總則、專用賬戶的設立及監管協議的簽訂、預售資金的收存、預售資金的支取、監督管理、附則六章內容組成。
第一章 總體規定了《監管辦法》的適用范圍和對象,我市行政區域內經批準預售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收存、使用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定義了商品房預售資金、監控賬戶、監控銀行、監管部門以及銀行業監管部門,并闡明職責和權利義務。除個別文字表述外,未做條款、內容增減修改。
第二章 明確了預售資金監管實行銀行專戶監管制度,具備一定條件的商業銀行,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取得預售資金監管銀行資格。規定一次預售許可申請設立對應一個監管賬戶。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房開發項目預售許可前,應與監管機構、監管銀行三方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書》,并按規定提交相應的材料。本章新增一項條款。
第三章 預售人與預購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后,購房人應當將購房款直接存入監控賬戶。購房人申請按揭貸款的,由貸款銀行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按揭貸款直接劃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注明的監控賬戶。開發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向預購人收取現金,或在監控賬戶之外指定任何賬戶向預購人收取預購房款。本章未修訂。
第四章 本章修改第十七條:明確“開發企業申請提取預售資金監管額度以外的資金,監管銀行因即時辦結”;修改第十九條:明確“對具有房地產企業開發一級資質、上年度安康市房地產企業信用等級“AAA”“AA”“A”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母公司全資控股的可以母公司開發資質為準),所開發項目的重點監管資金比例可分別下調15%、10%、8%;對上年度安康市房地產企業信用等級為“CCC”“CC”“C”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建在售項目的重點監管資金比例分別上調8%、10%、15%”。
第五章 本章修改原監管辦法第二十七條,新增為監管辦法第二十八條:監管銀行收到人民法院涉及項目預售資金、監管賬戶被保全查封文書的,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規范人民法院保全執行措施確保商品房預售資金用于項目建設的通知》(法【2022】12號)精神執行,并及時告知預售資金監管部門。將原監管辦法第二十九條分解成監管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第六章 修訂了《監管辦法》實施時間。自2022年10月1日起實施,至2025年10月1日至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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