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索引:高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上訴案【(2022)粵03民終11145號】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2)粵03民終11145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高某,男,2002年4月22日出生,漢族,身份證住址山東省濰坊市安丘市坊子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曉魁,北京市京師(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楊偉寧,男,1984年7月29日出生,漢族,戶籍地址陜西省銅川市王益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惠州大亞灣市政廣興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亞灣澳頭巖前村。
法定代表人:張偉,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福如,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漢族,身份證住址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系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北部灣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區粵海街道中心路(深圳灣段)3333號中鐵南方總部大廈裙樓201、202、203房。
負責人:李龍仁,副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林華龍,男,1984年7月5日出生,漢族,身份證住址廣東省高州市,系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小婷,女,1992年12月13日出生,漢族,身份證住址廣東省揭陽市揭東區,系公司員工。
上訴人高某因與被上訴人楊偉寧、惠州大亞灣市政廣興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興公司)、北部灣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簡稱北部灣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2021)粵0305民初114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高某上訴請求:一、支持高某47104.86元的誤工費,改判楊偉寧、廣興公司、北部灣公司賠償高某267159.72元(較一審判決金額增加47104.86元);二、一、二審訴訟費用由楊偉寧、廣興公司、北部灣公司承擔。
被上訴人廣興公司、北部灣公司均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楊偉寧未作答辯。
高某一審的訴訟請求為:1、楊偉寧、廣興公司賠償高某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232068.38元;2、北部灣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限額內優先賠付;3、本案訴訟費由楊偉寧、廣興公司、北部灣公司承擔。高某庭前將第一項訴訟請求變更為“請求楊偉寧、大興公司賠償高某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274060.06元”。
原審法院判決:一、北部灣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應于一審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賠償高某220054.86元(優先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二、駁回高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5410.90元,由高某負擔1066.25元,北部灣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負擔4344.65元。北部灣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應于一審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高某徑付。
本院二審查明,原審查明的基本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法律事實均發生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施行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本案適用法律事實發生時的法律、司法解釋。
綜上所述,高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77.62元,由上訴人高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陳 亮
審判員 伍 芹
審判員 楊寶強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張 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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