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中,如果員工需要上班,企業必須提供調休補償或三倍工資作為補償。雖然這個規定已經存在了多年,但仍有一些企業不按照規定執行,造成了員工的權益受到侵害。
那么為什么有些企業不給員工調休補償呢?其實,原因很多。首先,一些企業認為給員工調休補償成本太高,沒有必要。其次,一些企業可能會讓員工在調休后的工作日加班,這樣就相當于沒有給員工額外的休息時間。還有一些企業可能會強迫員工放棄調休的權利,讓員工“默許”只能獲得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這些企業的行為是違法的,因為調休補償是一項法律規定,應該得到落實。如果員工在沒有得到調休補償的情況下被迫工作,他們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我們也應該加強宣傳,讓更多員工了解自己的權利,并鼓勵他們積極維權。
對于企業來說,按照規定給員工提供調休補償,不但可以遵守法律規定,而且可以提高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滿意度。因此,我們呼吁企業要切實履行自己的義務,保障員工的權益,共建和諧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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