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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和財產權的定義
"產權問題中最難理解的問題就是產權與所有權的關系問題。
很多人認為產權就是所有權,所有權可以簡稱為產權。
這過于簡單化了。
所有權是指對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利的總和,具有排他性。
而產權則是交易雙方權、責、利的劃分。
可以以下圍棋為例,雙方棋手擁有各自棋子的“所有權”,輸贏不取決于棋子多少,而取決于所占地盤的大小。
棋盤面積也不歸 哪一方所獨朋,因此是雙方的“共有財產”。
下棋按照一定的規則,憑借各自的技術實力交鋒,即交易,交易結果就是確認雙方的地盤大小,就是明確各自的“產權”。
所以下棋過程就是進行“產權界定”,以明確雙方的棋盤上的“權責利關系”。
產權只能形成于兩個(或兩個以上)平等的所有權之間的交易。
因此產權是平等的所有權之間為解決共同財產問題而形成的權、責、利關系。
或者產權就是交易雙方通過談判所確定、所劃分的權利,或簡稱為“交易中確定的權利”。
產權必定要和交易相聯系,要和市場相聯系。
在個別、封閉狀態下的物權只有所有權問題,而沒有產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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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權 概念
《憲法》第十三條規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除 非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 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外,否則國家不能侵犯公民的私有財 產權和繼承權。
因為公民的財產權是一項非常重要的權利,因為 財產是公民能夠立足于社會,滿足自己生活需要的物質媒介,也 屬于是公民生存所必需的物質。
保護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 犯就是維護社會的穩定和有序發展的基礎。
財產權是指什么
財產權是公民重要的經濟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3條對公民的財產權做了相關保護規定,2004年憲法修正案對憲法第13條進行了修改,將兩款改為了三款。
【憲法條文】
第十三條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憲法第13條解讀】
財產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十分重要的經濟權利,是公民行使其他權利和自由的物質基礎,也是國家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物質基礎。社會主義國家的經濟制度以公有制為基礎,憲法在保護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的公共財產的同時,也十分注重保護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權。根據本條的規定,國家保護的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權包括合法的財產所有權和財產繼承權。
繼承權是繼承人按照法律的規定取得死者生前財產的權利,是公民個人合法財產所有權的必然延伸。目前,我國已有民法通則和繼承法,對公民私有財產的繼承制度作出了規定。根據法律的規定,可以作為遺產繼承的公民財產主要包括公民的收入、儲蓄、房屋、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著作權和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以及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征收和征用,是國家強行取得公民和法人的財產權或者強行使用公民和法人的財產的制度,屬于一種例外規則。正像強制締約制度是合同自由原則的例外、無過錯責任制度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例外一樣,征收和征用制度就是物權絕對性原則的例外規則。修改后的憲法第13條在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第1款)的同時,規定“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第3款),是符合現代法治精神和共同經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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