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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離世的財產繼承
個人財產因本人去世。在本人已立遺囑的情況下按照遺囑來執行。如果本人沒有立遺囑。那就按照順位繼承來繼承遺產。如果沒有順位繼承人的。那這些個人財產就應該歸國家所有。
人在身體健康的時候就應該確立好遺囑,按照自己的心愿分配遺產,因為你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一個會先到來。
已故財產繼承
(一)手續要到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銷戶籍,辦理死亡證明; (二)到區或市公證處(原外銷商品房到市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房產繼承分兩種:一是遺囑繼承,二是法定繼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2、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 3、戶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的證明文件; 4、繼承人的身份證件; 有遺囑的繼承權公證另需提交的資料:被繼承人所立遺囑(該遺囑必須是已公證過的遺囑,其他形式的遺囑由于無法認定其真實性,因此暫不予采納)。
突然死亡財產繼承
關于遺產繼承的最新規定是,遺產繼承是從被繼承人去世以后開始的,有遺囑的執行遺囑,同時有遺贈扶養協議和遺囑的情況下,若內容沖突,執行遺贈扶養協議。繼承人虐待、遺棄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偽造或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都會失去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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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產繼承法新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條 【繼承權受國家保護】國家保護自然人的繼承權。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繼承開始的時間及死亡先后的推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的定義】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的接受和放棄】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權的喪失和恢復】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二、立遺囑的方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錄音錄像遺囑】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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