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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的財產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夫妻一方去世另一方可以通過遺囑繼承或者法定繼承都可以繼承遺產。法定繼承是指在被繼承人沒有對其遺產的處理立有遺囑的情況下,由法律直接規定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的原則的一種繼承形式。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條的規定,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條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于法定繼承財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視情況而定。在婚姻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所繼承或接受遺贈而取得的財產,屬雙方共同財產。
如夫妻一方或雙方所繼承的其去世父母的遺產,又如結婚時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
但是,如果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指明某項遺產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或贈與人在贈與合同中確定某項財產只贈給夫或妻一方,這種情況下,法律應當尊重被繼承人和贈與人的意愿,夫妻一方繼承的遺產和接受的贈與物不能作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財產繼承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答:公證書唯一繼承人繼承的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因為根據中華人民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遺產第一順序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媳婦和女婿都不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沒有繼承權利,所以公證書上的唯一繼承人繼承的房屋屬于繼承人的個人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有財產的繼承
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夫妻雙方擁有各種形式的財產所有權,具體如下:
1、 共同所有權。夫妻雙方享有和行使房屋的所有權,而不分其份額。
1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建造、交換的財產,以及繼承取得的財產,雙方沒有明確規定。
2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未規定夫妻一方或兩人的房屋財產。夫妻雙方對共同擁有的房地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任何一方都不能無視對方擅自處理。
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的規定,共同擁有的房屋由共同所有人共同使用。因此,夫妻雙方在申請登記時,都應向房屋所有制登記機關申請。
2、 按份額分享。夫妻雙方按確定的份額行使房地產所有權。
1各共有人根據各自的股份擁有共有房屋的所有權,當共同所有制關系發生時,雙方協商確定各自的股份。
2股份共有是指共同所有人根據各自的股份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共有人的權利是對整個共有房的,而不是對某一部分的權利。
繼承的財產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嗎
首先,在不領取結婚證的情況下,你可以繼承全部的財產。
其次,如果領證,又先于“老伴”過世。
房產A屬于婚前財產,但是因有房貸,婚后所償還的貸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僅針對婚后所償還的貸款部分其至少享有一半的權利;
房產B在你名下,但貸款人是你父親,婚后所償還的貸款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僅針對婚后所償還的貸款其至少享有一半的權利(若實際還款人是你另當別論);
房產C性質同房產B,僅針對婚后所償還的貸款其至少享有一半的權利。
關于銀行存款、股票,因其流動性強的性質,不好證明是婚前財產,所以很有可能被認定為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其享有至少一半的權利(可以通過法律手段規避這種風險)。
最后,老伴”先于父親過世,在領證的情況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共同財產已在其次部分陳述),你父親和其子女享有繼承權。
不領證情況下,性質同首先部分。
祝闔家歡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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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海暢·17156134118

繼承法夫妻財產的分割
一、再婚家庭遺產繼承法分配比例是怎樣的?
再婚家庭遺產分配比例是一樣的,也即對于再婚后的配偶、形成了扶養關系的繼子女、親生子女、死者的親生父母、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等享有平等的遺產繼承權。
法律依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法定繼承如何劃分繼承遺產比例
1、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的各繼承人均等分配遺產。
《民法典》第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規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配遺產數額。
所謂“一般情況”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彼此在生活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對被繼承人所盡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等方面,情況基本相同,條件大致接近。所謂“均等分配遺產”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所取得的被繼承人遺產數額比例相同,沒有明顯差別。
2、特殊情況下同一順序各繼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遺產,這些特殊情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難是指繼承人因為沒有獨立的經濟收入或其他生活來源,難以維持其起碼的物質生活條件。缺乏勞動能力是指繼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備勞動能力或因年邁、疾病等原因而部分喪失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或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是指對被繼承人負有法定的撫養、扶養和贍養義務的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經濟來源或者提供了主要的勞務扶助。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處于相互緊密聯系狀態,彼此相互關心和照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對被繼承負有法定的撫養、扶養和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在其具有履行撫養、扶養和贍養義務的條件下,如果拒絕履行上述義務,那么在分配遺產時,不應分給這類繼承人任何遺產,或者僅分給其極少份額的遺產。但應注意,如果被繼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勞動能力,明確表示不要求其扶養的,分配遺產時,一般不應因此而影響其所應取得的遺產份額。
(4)經繼承人之間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的條件大致相當的情況下,繼承人之間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協商,在達成一致同意的基礎上,對被繼承人的遺產進行不均等分配。
離婚后再婚的情形是比較常見的,此時對于再婚家庭對方帶來的孩子,若是沒與簽親屬關系的長輩支付其生活費、教育費等,日常生活之中也會經常關心孩子,那么此時扶養關系就形成了。在繼父母死亡之后,是有遺產的繼承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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