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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什么售后回購符合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售后回購一般不確認收入。收到的款項作為其他應付款掛賬處理。額
2,關于售后回購
售后回購,是指銷售商品的同時,銷售方同意日后再將同樣或類似的商品購回的銷售方式。在這種方式下,銷售方應根據合同或協議條款判斷銷售商品是否滿足收入確認條件。通常情況下。售后回購交易屬于融資交易,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沒有轉移。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企業應在回購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計入財務費用。有確鑿證據表明售后回購交易滿足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買商品處理低價收回股票市價偏低市場行情不好的情況下
3,售后回購 實際操作意義
1、售后回購是指銷售商品的同時,銷售方同意日后重新買回這批商品。2、這樣操作的意義,通俗點說,主要是為了解決流動資金不足的問題(我說主要是這個原因,沒說只有這一個原因,比如也有可能想短期操縱利潤達到特殊目的等)——企業臨時流動資金不足,又不愿意通過短期借款等方式來解決(拿短期借款來說,有可能是企業不愿意這么做,也有可能是企業目前借不來),可以選擇售后回購,那么等于變相做了短期融資,流動資金問題緩解后再回購——你如果懂財務的話我給你解釋到這應該能看懂了吧售后回購,是指銷售商品的同時,銷售方同意日后再將同樣或類似的商品購回的銷售方式。在這種方式下,銷售方應根據合同或協議條款判斷銷售商品是否滿足收入確認條件。通常情況下。售后回購交易屬于融資交易,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沒有轉移。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企業應在回購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計入財務費用。有確鑿證據表明售后回購交易滿足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買商品處理
4,為什么將售后回購的收入計入其他應付款
售后回購的收入不是真正的收入,屬于融資性質,所以不確認收入我們單位售后回租固定資產還計入長期應付款呢,也不確認收入的售后回購中“售后回購方式融入資金 ”,實質上將資產質押取得款項,收到的款項將來還是需要支付的,所以通過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完整的處理思路:售后回購是指銷售商品的同時,銷售方同意日后再將同樣或類似的商品購回的銷售方式。通常情況下售后回購屬于融資交易,所售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沒有從銷售方轉移到購貨方,因而不應確認銷售商品收入,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發出商品時: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同時:借:發出商品 貸:庫存商品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企業應在回購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計入財務費用。將回購價大于售價的差額按月計提利息:借:財務費用 貸:其他應付款回購商品:借:財務費用 貸:其他應付款 借:其他應付款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同時:借:庫存商品 貸:發出商品

5,什么叫售后回購
售后回購,是指銷售商品的同時,銷售方同意日后再將同樣或類似的商品購回的銷售方式。在這種方式下,銷售方應根據合同或協議條款判斷銷售商品是否滿足收入確認條件。通常情況下。售后回購交易屬于融資交易,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沒有轉移。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企業應在回購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計入財務費用。有確鑿證據表明售后回購交易滿足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買商品處理售后回購交易是一種特殊形式的銷售業務,它是指賣方在銷售商品的同時,與購貨方簽訂合同,規定日后按照合同條款(如回購價格等內容),將售出的商品又重新買回的一種交易方式。如果賣方承諾在銷售商品后的一定時期內回購,不論合同規定回購價以回購當日的市場價為基礎確定,還是回購價已在合同中明確,由于上述兩種情況均不同時符合《企業會計準則———收入》關于收入的四個條件,因此在會計實務中,對售后回購業務一般不應該確認收入。 會計上對售后回購業務的核算,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企業一般將售后回購業務視同融資業務進行會計處理,并通過“待轉庫存商品差價”科目核算,計算企業在附有購回協議的銷售方式下,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與銷售價格以及相關稅費之間的差額。但是,當發生售后回購業務時,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開具,并且與資產相關的經濟利益已經流入企業,在應稅收入的確認上,稅法更側重于以交易的法律形式作為判斷標準,這時,稅法將售后回購視同銷售和采購兩個環節進行處理。所以,企業應在發出商品并收到銷售款的當天,確認為銷售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買了由回收
6,售后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賬務處理這里邊是怎么回事呢什么情況下
售后回購,是指銷貨方在售出商品后,在一定的期間內,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又將其售出的商品購買回來的一種交易方式。《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應用指南規定:采用售后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應在回購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計入財務費用。有確鑿證據表明售后回購交易滿足銷售商品確認條件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稅收上將售后回購分解為銷售和購買兩項行為處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業務準則(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7]10號)就視同銷售收入的審核中規定,采用售后回購方式銷售的,重點審核是否分解為銷售、購入處理。售后回購和售后租回都屬于融資業務,在公司資金短缺時可以使用。售后回購賬務處理:借 銀行存款(實收金額) 貸 其他應付款借 財務費用(實收金額與回購價的差額,在付款內平均攤銷) 貸 其他應付款售后租回賬務處理參考融資租賃業務。 售后回購,是指銷售商品的同時,銷售方同意日后再將同樣或類似的商品購回的銷售方式。在這種方式下,銷售方應根據合同或協議條款判斷銷售商品是否滿足收入確認條件。通常情況下,以固定價格回購的售后回購交易屬于融資交易,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沒有轉移,企業不應確認收入;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的差額,企業應在回購期間按期計提利息費用,計入財務費用。 借:銀行存款 貸:應繳稅費-增值稅(銷項) 其他應付款 回收價格大于出售價的按差額在回購期間計提利息份費用,計入財務費用: 借:財務費用 貸:其他應付款 回購時 借:應繳稅費-增值稅(銷項) 其他應付款 財務費用-倒減差額 貸:銀行存款
7,售后回購是什么意思謝謝
售后回購業務 1.企業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售后回購,是指銷售商品的同時,銷售方同意日后重新買回所銷商品的銷售。《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在售后回購業務中,在通常情況下,所售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沒有從銷售方轉移到購貨方,因而不能確認相關的銷售商品收入。會計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要求,視同融資進行賬務處理。 [例15]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1年3月1日向乙公司銷售商品一批,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價格為2 000 000元,增值稅稅額為340 000元,此批商品的實際成本為1 600000元。雙方所簽協議中規定,甲公司應在2001年8月31日以不含增值稅的價格2 200 000元購回所售商品。商品已發出,貨款已收到。 甲公司的會計分錄為:返回 (1)發出商品時: 借:銀行存款 2 340 000 貸:庫存商品 1 600 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0 000 待轉庫存商品差價 400 000 (2)由于回購價格大于原售價,應在銷售與回購期內按期計提利息費用,計提的利息費用直接計入當期財務費用。這是因為售后回購從本質上看是一種融資交易,回購價大于原售價的差額應視為融資費用,計提后計入當期財務費用。3—8月份每月應計提的利息費用為40 000元(200 000÷5個月)。 借:財務費用 40 000 貸:待轉庫存商品差價 40 000 (3)在8月31 H甲公司購回該批商品時,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價格為2200000元,增值稅稅額374 000元。 借:庫存商品(物資采購) 2 200 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74 000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 2 574 000 借:待轉庫存商品差價 160 000 財務費用40 000 貸:庫存商品(物資采購) 200 000 2.稅法規定。稅法上則把售后回購業務視為銷售、購入兩項經濟業務。在實際交易中,企業銷售時已按規定開具發票并收取價款,這已構成計稅收入。同時按照稅法規定,企業在銷售時還應該計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的計算,應按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有關內容填列,將銷售時的售價填入“銷售(營業)收入”欄目中,將成本填入“銷售(營業)成本欄目中,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填入“銷售稅金及附加”欄目,計算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返回 3.差異分析。會計上對售后回購業務不確認為銷售商品,而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視同融資作賬務處理。而稅法上則把售后回購業務視為銷售、購入兩項經濟業務處理。一般是企業為了短期內的資金問題而采取的一種措施,類似抵押貸款。商家賣給你的產品,等你過段時間不想要了的時候,商家在以低價收回賣給你的東西再買回來商家賣出去的東西在收購回來
以上就是有關“為什么要售后回購?為什么售后回購符合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的主要內容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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