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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賬戶有失控發票會計有啥責任
如果會計知情不報是要負一定的責任。一般情況下是由財務主管領導負責任的。失控增值稅發 票會計處理就是將該發 票的稅額做進項稅額轉出。
2,增值稅發票認證后失控是怎么回事如何解決
答:估計是銷售方作廢了,或者發票被鎖了,認證方才失控,申報時需要做進項稅轉出。你當月都認證的發票為什么次月還去認證呢,,如果一張發票能認證幾次的話,怎么控制進項發票認證的數據是否有效呢,所以,對同一張發票進行認證肯定是通不過的
3,2年后才發現失控發票這個是不是稅務局的責任為什么是企業買方
失控發票,一般是指銷售方走逃失聯,對于開具的銷售發票未申報或者未繳納稅款。由于銷售方未繳納稅款,而購買方卻抵扣了稅款,所以稅局對于取得失控發票,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至于2年后才發現失控發票,是誰的責任,這要看具體情況。一般情況下,正常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由于已經申報形成欠稅,然后走逃失聯,稅局不會確定為失控發票;對于確定為失控發票,是因為稅局發現走逃失聯的銷售方并不從事實際的生產經營業務,只是虛開發票,在查實銷售方虛開之前,通知購買方稅局這是失控發票。購買方的稅局根據失控發票的規定,要求取得該發票且已抵扣的企業做進項稅額轉出。
4,增值稅發票是否失控怎么查
一般納稅人每月需要到稅務局抄報稅,如當月沒有抄報稅,那么該企業當月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都可能被列入失控范圍。受票方收到該企業的發票并通過認證抵扣后,若對方稅務局發來信息,證明該企業屬于失控戶,那么,受票方需要做進項稅轉出。若發票失控,有兩種情況。1、對方只是未繳稅——退回開票方,稅局將會為貴公司做進項稅轉出;2、對方是造假——報案!稅局將會為貴公司做進項稅轉出,并沖銷這張發票的在報表上的支出。請采納答案,支持我一下。在稅務機關防偽稅控系統的認證子系統中做失控發票的登記后,用已登記失控的發票認證時系統會自動提示此票為失控發票,這屬于認證前已登記失控發票。有的是認證時尚未登記失控,這種情況系統內登記失控后,會提示已認證通過的失控發票信息。目前,網上還不能查詢失控發票情況。

5,什么是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
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認證時的專用發票已被登記為失控專用發票。說明發票已失效或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的批復 (國稅函〔2008〕607號)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關于明確增值稅失控發票后續處理的請示》(深國稅發[2008]74號)收悉,批復如下: 在稅務機關按非正常戶登記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失控發票)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又向稅務機關申請防偽稅控報稅的,其主管稅務機關可以通過防偽稅控報稅子系統的逾期報稅功能受理報稅。 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對認證發現的失控發票,應按照規定移交稽查部門組織協查。屬于銷售方已申報并繳納稅款的,可由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書面證明,并通過協查系統回復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該失控發票可作為購買方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憑證。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發布部門:國家稅務總局 發布日期:2008年06月19日 實施日期:2008年06月19日 (中央法規)
6,認證后失控發票
這個應當在當年年底就能通過比對發現的,就是跨年,最多也不能超過3個月,查一下比對系統是否未升級等原因【解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立增值稅失控發票快速反應機制的通知》(國稅發[2004]123號)文件第三條第七款規定: 1、納稅人持抵扣聯到稅務機關認證時,系統自動將認證的抵扣聯數據與失控發票數據進行自動比對,屬于失控發票的,系統將提示認證結果為認證時失控發票。認證崗位人員應立即扣留紙質發票,將紙質發票復印件及《認證結果通知書》于當日轉稽查部門。認證時失控發票單獨生成電子信息通過軟盤移交稽查部門處理。 納稅人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信息企業端采集系統通過網絡進行抵扣聯認證(以下簡稱網上認證)時,認證結果下發后系統自動將認證的抵扣聯數據與失控發票數據進行自動比對,屬于失控發票的,系統將認證結果記錄為認證時失控發票。認證崗位人員應于2個工作日內通知納稅人將抵扣聯原件報稅務機關,并于扣留紙質發票的當日將紙質發票復印件及《認證結果通知書》轉稽查部門。認證時失控發票生成電子信息通過軟盤移交稽查部門處理。 2、通過每天新增的失控發票數據、撤消失控發票數據與前期已認證相符的抵扣聯數據自動比對,發現屬于失控發票的抵扣聯,系統將認證結果記錄為認證后失控發票。認證崗位人員應于2個工作日內通知納稅人將抵扣聯原件報稅務機關,并于扣留紙質發票并追回已抵扣稅款后的當日將紙質發票復印件及《認證結果通知書》轉稽查部門。認證后失控發票生成電子信息通過軟盤移交稽查部門處理。
7,現查出是失控發票稅務局讓進項轉出用交滯納金嗎
稅務局如走金山評估系統要加收滯納金若企業申報時及時進項轉出就不出滯納金看稅務局怎么處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7號)規定: 近接一些地區反映,在購貨方(受票方)不知道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是銷售方虛開的情況下,對購貨方應當如何處理的問題不夠明確。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交易,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專用發票,專用發票注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且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對購貨方不以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論處。但應按有關規定不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稅;購貨方已經抵扣的進項稅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稅,應依法追繳。 購貨方能夠重新從銷售方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出的合法、有效專用發票的,或者取得手工開出的合法、有效專用發票且取得了銷售方所在地稅務機關已經或者正在依法對銷售方虛開專用發票行為進行查處證明的,購貨方所在地稅務機關應依法準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出口退稅。 如有證據表明購貨方在進項稅款得到抵扣、或者獲得出口退稅前知道該專用發票是銷售方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對購貨方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3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0?182號)的規定處理。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請根據以上通知的規定執行。應補繳稅款的稅額同時應補繳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及滯納金。 補繳稅款 借:庫存商品(主營業務成本) 貸:應交稅金-增值稅-進項轉出 交滯納金 借:營業外支出 貸: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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