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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勝訴保全擔保解除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 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七條 財產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擔保財產且有利于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保全標的物為被保全人提供的擔保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 財產糾紛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擔保請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準許。
被保全人請求對作為爭議標的的財產解除保全的,須經申請保全人同意。
2. 被告提供擔保解除保全的規定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責令申請保全人提供財產保全擔保的,擔保數額不超過請求保全數額的百分之三十;申請保全的財產系爭議標的的,擔保數額不超過爭議標的價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關系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應當提供相當于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情況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處理。財產保全期間,申請保全人提供的擔保不足以賠償可能給被保全人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其追加相應的擔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3. 一審勝訴后解除保全擔保查封
判決書下來后保全并不一定解除,解除保全也不一定以判決書下來為前提。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法律依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第104條規定: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4. 提供擔保解除保全需要原告同意嗎
如果認為該財產保全有錯誤,可以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但復議期間不停止原財產保全的裁定執行。
也可向法院提供相應的其他財產擔保,申請解除訴訟財產保全。
否則的話,該保全措施的效力將一直延續到涉訟案件判決并執行后方可解除。嗯
5. 勝訴后解除保全的擔保
訴訟保全后,如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是不可以解除財產保全的,這是有相關法文規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級人民法院決定解除外,在財產保全期限內,任何單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6. 原告勝訴保全擔保解除條件是什么
1、申請人自愿申請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請人在訴訟過程中申請撤訴并經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則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義已不復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時解除訴前保全。
2、被申請人提供了相應數額的可供執行的財產擔保,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7. 勝訴原告什么時候解除擔保
這可以有多種辦法,第一,債務人積極履行債務,第二要債務人提供其他相應的擔保,從而可以解除擔保人被法院查封的財產。

8. 案件勝訴后擔保解除
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后,被申請人履行了法院生效判決書的,人民法院會自行解決保全措施,如果需要登記解除的,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解除通知。如果法院沒有解除保全的,可以申請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級人民法院決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內,任何單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第一百六十六條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錯誤的;
(二)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
(三)申請人的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的;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保全措施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9. 原告敗訴后解除保全擔保
可以。只要被告向法院提供原告保全金額范圍內的財產擔保,就可以向法院申請解除保全。原告向法院申請對被告進行保全,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未經原告同意,法院不會解除對被告財產采取的保全措施。
如果被告向法院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法院也可以解除對被告財產采取的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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