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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官員財產公開
財產公示制度就是將官員的財產陽光化,讓廣大人民群眾知悉其收入的來源,公務人員財產申報和公示是反腐組合拳中的一個重要部分。官員和公務員拿的是納稅人的錢,他們當然應公開自己的資產,這便于輿論監督。
嚴格地說,所有的國家公務員都應該把財產公示,但出于反腐敗的需要,科局級以上領導干部和國企中層以上領導應該公示,因為這些群體都是有一定的實權,應當受到民眾和法律的監督。
但是令人失望的是,這個問題一直在探索階段
官員財產公開幾乎不可能
黨組織負責人在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一)不傳達貫徹、不檢查督促落實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或者作出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錯誤決策的;
(二)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和本單位發生公開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或者黨和國家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行為的。
第一百一十四條 黨組織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或者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一十五條 黨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一)黨員被依法判處刑罰后,不按照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給予黨紀處分而不處分的;
(二)黨紀處分決定或者申訴復查決定作出后,不按照規定落實決定中關于被處分人黨籍、職務、職級、待遇等事項的;
(三)黨員受到黨紀處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系對受處分黨員開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監督工作的。
官員個人財產公開
不用,需要匯報你手里現存的所有房屋,有房產證的,另外,根據官員財產申報答疑,網簽但未取得房產證的也須登記。
對于官員財產公開的規定
礦山不可以出售,符合規定是可以轉讓采礦權的。其情況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42號]》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之內容,詳情如下: 第六條 轉讓采礦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礦山企業投人采礦生產滿1年; (二)采礦權屬無爭議;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繳納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 (四)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有礦山企業在申請轉讓采礦權前,應當征得礦山企業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七條 探礦權或者采礦權轉讓的受讓人,應當符合《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或者《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有關探礦權申請人或者采礦權申請人的條件。 第八條 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在申請轉讓探礦權或者采礦權時,應當向審批管理機關提交下列資料: (一)轉讓申請書; (二)轉讓人與受讓人簽訂的轉讓合同; (三)受讓人資質條件的證明文件; (四)轉讓人具備本辦法第五條或者第六條規定的轉讓條件的證明; (五)礦產資源勘查或者開采情況的報告; (六)審批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資料。 國有礦山企業轉讓采礦權時,還應當提交有關主管部門同意轉讓采礦權的批準文件。
對于官員財產公開的看法
應該不需要。每個公民都有個人的隱私,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理應受到保護,需要提拔的干部,也是公民一份子,享有相應的政治權利,在憲法和法律的保護范疇之內。按照中組部、中紀委廉政建設的規定,縣處級以上干部要每年填報個人有關事項登記表,用以考察關鍵少數的廉潔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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