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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待處理財產損益是什么意思借貸表示什么
盤盈時貸記本科目,盤虧時借記本科目。
待處理財產損益是資產類賬戶。“待處理固定資產損溢”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公司尚未處理的各種財產物資的凈損失,期末如為貸方余額,反映公司尚未處理的各種財產物資的凈益余。年度終了本科目一般無余額。
2. 待處理財產損益啥意思
1、待處理財產損溢屬于資產類科目,該科目核算企業在清查財產過程中查明的各種財產盤盈、盤虧和毀損的價值。
2、待處理財產損益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填寫:
(1)原企業會計制度資產負債表中資產類項目有:待處理流動資產凈損失和待處理固定資產凈損失,分別根據“待處理財產損溢”賬戶所屬“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和“待處理固定資產損溢”二級賬戶的期末借方余額填列,如為貸方余額應以負數填列。
(2)新會計準則規定,企業的財產損溢應查明原因,在期末結賬前處理完畢,處理后,“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應無余額。對于年中各月末“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余額,可以根據該財產的流動性分別列示于資產負債表中的“其他流動資產”或“其他非流動資產”項下。
在期末結賬前處理完畢,處理后,“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應無余額
3. 待處理財產損益在貸方是什么意思
是一個臨時的過渡科目,是用在處理財產損失或不明原因的增加時候使用的,因為企業在處理自己的財產時候,不是想怎么處理都行,需要經過一定的手續、程序進行審核,在等待審核過程中,就使用這個科目進行掛賬,等審核結果出來后,按審核結果處理。
比如企業在盤點時候發現有財產損失,比如是倉庫的材料與賬上登記內容不一樣時候,那自然要查原因,報告領導處理,那就要使用這個科目:
1、盤點發生材料損失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流動資產盤虧 貸:原材料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2、等查到原因后,按領導的處理意見進行處理,比如這少的材料是因為被盜,處理結果由保管員賠償一部分,公家負責一部分 借:管理費用(營業外支出)-流動資產損失 借:其他應收款-XX保管員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流動資產盤虧 對資產的盤盈也是使用“待處理財產損溢”這科目,只不過是掛在貸方

4. 待處理財產損益借方什么意思
借方表示轉入的盤虧,也就是通俗的減少(查明原因前) 貸方表示轉入的盤盈,。
。。。。。增加(查明原因前)
5. 待處理財產損益貸方表示什么意思
待處理財產損益余額在貸方——說明是發生財產溢余。是財產多了。 具體的會計處理是怎么處理的呢: 借;xx資產 貸:待處理財產損益 經過審批后, 借:待處理財產損益 貸:營業外收入
6. 待處理財產損益什么意思?
待處理財產損益
財政部發布的打破行業、所有制界限的《企業會計制度》從2001年1月1日起實施。這是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經濟全球化趨勢和加入WTO面臨的新形勢的重大舉措,也是貫徹實施新《會計法》和《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的重要步驟,更是完善我國企業會計核算制度、統一會計核算標準、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的具體措施。它標志著我國新一輪會計改革高潮的到來。
在《企業會計制度》中,資產被定義為"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并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該定義與1992年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中的資產定義相比,更能揭示出資產的本質與內涵。新制度不僅借鑒國際學術界和實務界對資產的研究成果,對資產定義進行了改進,還以此為基礎,對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作出了一系列相應的改進,其中很重要的一項就是將待攤費用、長期待攤費用及待處理財產損益等虛擬資產排除在資產負債表之外。
“待處理財產損益”科目,核算公司在清查財產過程中查明的各種財產物資的盤盈、盤虧和毀損。本科目下設置“待處理固定資產損益”和“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兩個明細科目。盤盈時貸記本科目,盤虧時借記本科目。
我國《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規定,“待處理固定資產損益”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公司尚未處理的各種財產物資的凈損失,期末如為貸方余額,反映公司尚未處理的各種財產物資的凈溢余。在制度中同時明確規定年度終了本科目一般無余額。而我國的《企業會計準則》中并未明確提到這一科目,只是在講到存貨與固定資產時,提到“對于發生的盤盈、盤虧應及時進行處理,記入當期損益”。可以說,上述相關規定在理論上講是合理的。但問題在于,當“待處理財產損益”科目有余額時,按照《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就要將其明細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分別作為“待處理流動資產凈損失”或“待處理固定資產凈損失”項目,列示于資產負債表的資產一方 (若為貸方余額,以“——”號填列)。這就意味著將“待處理財產凈損失”在沖銷之前視為企業資產。
從理論上看,這一處理方式存在下列缺陷:一是“待處理財產凈損失”不符合資產的定義。它既不能給企業帶來未來的經濟利益,也不是企業的一種經濟資源,正相反,它是企業的盤虧,是損失;對于它的處理企業也不再擁有控制權,重大的項目,還需經過股東大會決議或經過主管部門的批示。二是將“待處理財產凈損失”列作資產,嚴重違背了謹慎性原則,虛夸了資產、所有者權益,有可能多計了利潤。三是這一做法不符合相關性與可靠性的要求。將“待處理財產凈損失”列作資產,或把“待處理財產損益”的貸方余額列為資產的減項,即用盤盈的資產來抵消企業資產總額,都會造成會計信息失真,還會影響企業財務比率等指標計算的準確性,顯然不利于會計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確的決策。例如,把待處理財產損失列在“資產”項下,因資產基數被不適當的放大了,會導致資產負債率縮小;反映變現能力的流動比率、速動比率也會放大;其他財務比率也被不同程度的粉飾,這將會干擾對企業財務狀況的正確評價。四是不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和配比原則,因為期末"待處理財產損益"科目保留余額時,是作為資產在報表上列示,會使當期的費用或損失不能得到及時確認,收入和費用則不能進行正確配比。
從現實來看,將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待處理固定資產損益等有關損失掛賬,即潛虧掛賬,已成為我國上市公司及其他企業進行利潤操縱的主要方式之一。目前,會計信息失真是我國經濟生活中一個急需解決的問題,不少企業存在資產不實、利潤虛增、甚至虛盈實虧的現象。這種報表列示方法無疑為企業粉飾'經營業績留下了可乘之機。
《企業會計制度》對這一急待解決的問題作出了相應規定:“企業清查的各種財產的損益,應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據企業的管理權限,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廠長)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后,在期末結賬前處理完畢。如清查的各種財產損益,在期末結賬前尚未經批準的,在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時,先按上述規定進行處理,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作出說明;如果其后批準處理的金額與已處理的金額不一致的,調整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年初數。此舉對于提高企業的資產質量,使企業賬面上的資產真正符合資產的定義無疑起到了關鍵的作用。《企業會計制度》于2001年1月1日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圍內開始實施,《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同時廢止。相信隨著《企業會計制度》在我國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之后在其他各類企業(除小企業和金融企業)中的實施,“待處理財產損益”一定會得到很好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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