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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權新規2021
胎兒的繼承權得到認可
在2020年《民法典》發布之前,未出生的胎兒的財產繼承權一直備受爭議,沒有得到法律上的確認,但是根據新規,凡是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權益的,胎兒也被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對象,可以擁有繼承和接受贈與的權利。
2.新增“代位繼承”,侄、甥也可以繼承你父母的房產
什么叫“代位繼承”?打個比方,例如小明的爸爸還有一個妹妹,在小明的父母壽終正寢之后,如果小明后來因為意外不在了,那么小明的爸爸的房產是可以由小明的姑姑的子女來繼承的,這就叫“代位繼承”。
3.隱匿遺囑、欺詐脅迫別人立遺囑的也將被剝奪財產繼承權
根據新規,一是有人因為遺囑可能對其將來繼承財產不利,就借用自己保管的機會把遺囑藏起來,隱匿遺囑的,嚴重的會被法律剝奪繼承權。 二是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的,也會被剝奪繼承權。
4.被剝奪繼承權的人后來確實悔改且得到被繼承人諒解的,可以恢復繼承權
民法典草案繼承編還特別增加了對繼承人的寬恕制度,明確繼承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5.刪除“公證遺囑效力優先”規定,承認打印和錄音文件作為遺囑證明的有效性
在原有的繼承法中,是以公證遺囑的效力為優先原則。此次民法典草案繼承編中刪除了“公證遺囑效力優先”規定。以后在判定各份遺囑之間的效力時,以最后訂立的那份遺囑為準。
此次草案的修改,對遺囑的認定形式,增加了兩種,認可了打印遺囑和錄像遺囑形式。
草案增加后的打印遺囑中規定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錄音、錄像遺囑中規定,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此次, 《民法典》中對房產中的買賣、租賃、抵押、居住、物業管理等問題作出了全新規定。
2021年遺產繼承權
1.
第一,擴大代為繼承的范圍. 我們都知道,財產繼承開始以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繼承,如果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話,就由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 但《民法典》規定,“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如果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這一條款增加了繼承人的甥、侄的繼承權,擴大了繼承人范圍
第二,還設立了寬容的一個制度,給繼承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比如生活中有子女不孝順父母的,在喪失繼承權之后有悔改的,法律會尊重被繼承人的意志,使得繼承人有重新獲得繼承權的機會.
第三,刪除遺囑公證優先條款. 在現行的《繼承法》中,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
遺產繼承權新規2021第十一條
孤寡老人遺產的法定繼承人是其兄弟姐妹。
法律依據如下:《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
遺產繼承權新規定
那要看是遺囑繼承還是法定繼承。
如果有遺囑按照遺囑執行。如果沒有遺囑按照法定繼承,所有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是平等的,也就是說每個人繼承的比例都是一樣的。比如有三個法定繼承人,那么遺產就分成三份,每人1/3。但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需要先把屬于還在世一方的一半的產權歸在世一方,剩下的一半才申所有法定繼承人共同分割。
遺產繼承權新規2021年
辦理房產繼承手續必須經過房屋評估、繼承公證、申請產權登記等辦理過程。凡領取 房地產權證的房屋,當房屋的權屬人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就可以申請辦理該房屋繼承登記。
遺產房產的繼承是涉及不動產權利的繼承,和一般的遺產繼承是不一樣的。遺產房產繼承有專門的繼承手續的規定,為了規范遺產房產繼承和避免相關的繼承糾紛
遺產繼承新規定2021
1、被繼承人死亡,有遺囑的,為遺囑繼承,即按遺囑的內容處理遺產(假設遺囑合法、有效);
2、被繼承人死亡,沒有遺囑的或遺囑無效或部分無效時,無效部分或全部遺產按法定繼承進行;

3、法定繼承的
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法律所承認的)、父母和子女;
第二順序繼承人為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其中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且不論男女繼承權是平等的;
4、如果被繼承人立有遺囑,將遺產贈與法定繼承人外的其他人,應為遺贈,非遺囑繼承;
5、如果被繼承人治病是別人出的錢,應視為其債務,出錢的人為債權人,債務應由繼承其遺產的人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償還,債權人并不能因此成為繼承人的,除影響遺產總額外,對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沒有影響。
2021新繼承法關于遺產繼承是如何規定的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 【繼承開始的時間及死亡先后的推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份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的接受和放棄】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權的喪失和恢復】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遺產繼承權新規2021代位繼承條件
可以繼承叔叔的遺產
《民法典》賦予了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代位繼承的權利,但實現這樣的權利實際上是有相當嚴苛的條件的,而且是缺一不可,必須同時滿足。
條件一:被繼承人身前沒有訂立過合法有效的遺囑,繼承按照法定繼承執行。
條件二:繼承開始后,第一順序繼承人均已不在且沒有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行使代位繼承權的情況。
條件三: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的父母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
只有同時滿足以上三個條件,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才能真正獲得實際的代位繼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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