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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營改增后不動產租賃交什么稅
營改增后,不動產租賃當然需要繳納增值稅,另外還有附加稅費,如果是房產,還需要繳納房產稅、印花稅,個人出租的還需要繳納個稅。
2,小規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稅率需交哪些稅
(1)計稅方法: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2)小規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按照以下規定繳納增值稅: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不含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3)預繳稅款及應納稅額計算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5%)×5%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5%)×5%-已預繳稅款
3,出租不動產交什么稅
首先,您的公司有租賃的業務嗎?營業執照上有嗎? 開出的發票是服務發票,交5%營業稅,再看您所在城市有什么附加稅,要是您自己沒服務業發票,就去申請,目前要裝稅控發票,如果對方去開發票,那就是代扣代繳,您有公司執照吧?有的話對方是不可能幫您代扣代繳的,您是納稅義務人,不是對方. 購置經營用房產要繳房產稅,按房價原值1.2%扣除所在地可扣減百分比征稅,如果出租,則按租金收入的12%計征房產稅,并不存在重復征稅的問題,關鍵是"自用"還是"出租". 請記住,房產稅的稅單要去稅局打印,房子做什么用途,要和專管員溝通,稅率不同,差別很大的,稅局的系統里面都有記錄,如果有任何異動,一定要去變更.期待看到有用的回答!
4,個人出租房產都涉及什么稅
一、增值稅 (一)自然人出租房屋 1.自然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 2.自然人出租不動產(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二)個體工商戶出租房屋 1.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增值稅稅額。 2.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不含住房)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稅率為9%; 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不含住房)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征收率為5%。 二、房產稅 個人出租房屋,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稅率為12%。 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三、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印花稅 對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五、個人所得稅 個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財產租賃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自2001年1月1日起暫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財產租賃所得個人所得稅前可以扣除的次序為: (一)財產租賃過程中繳納的稅費。納稅義務人在出租財產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和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國家預算調節基金、教育費附加,可持完稅(繳款)憑證,從其財產租賃收入中扣除。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納稅人負擔的租賃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允許扣除的修繕費用,以每次800元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準予在下一次繼續扣除,直至扣完為止。 (四)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 六、附加稅費增值稅涉及的附加: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計稅依據為增值稅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5,不動產融資租賃交什么稅
1、房產稅 房產稅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房屋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從融資租賃的滿足條件可以看出,企業采用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盡管在法律形式上資產的所有權在租賃期間仍然屬于出租方,但由于資產租賃期基本上包括了租賃資產有效使用年限,承租企業實質上獲得了租賃資產提供的主要經濟利益,同時承擔與資產有關的風險。 因此,企業應將融資租入資產作為一項固定資產計價入賬,同時確認相應的負債,并計提固定資產的折舊。同時,根據2008年12月28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明確規定,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 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并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財稅[2009]128號文件規定,融資租賃的房產,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因此,本例中承租方乙公司應當按照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2、印花稅 在傳統出租業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要簽訂《租賃合同》,按照合同金額的0.1%,雙方要分別繳納印花稅。在融資租賃業務中,出租人與供貨商簽訂《購買合同》,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購買合同》以及《融資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金額的萬分之零點五繳納印花稅,《購買合同》的當事人按照合同金額的萬分之三分別繳納印花稅。在本案例中,與傳統租賃業務相比出租人甲公司需要繳納3份合同的印花稅,承租人乙公司需要繳納2份合同的印花稅,而且自持房產所有人丙公司也需要繳納1份房屋買賣合同的印花稅,繳納印花稅之多,可見一斑。 3、增值稅 在2012年開展至今的“營改增”稅制改革,僅包含了有形動產租賃,沒有包含不動產租賃服務。納稅人銷售不動產按收取的營業額全額繳納5%稅率的營業稅。營業稅作為一種間接稅,稅負可以轉嫁,納稅人與實際稅負人不一致,作為實際稅負人的購買方承擔這筆稅費,而且沒有進項抵扣政策,間接加重了購買方的經營負擔。本例中,納稅人是兩份購買合同中的丙公司和甲公司,但最終的稅負都將轉嫁到承租方乙公司,從稅負大小來看,這對乙公司極為不利。 而且,在繳納增值稅或者營業稅時,還要負擔城市維護建設稅以及教育費附加。因此,在每一筆融資租賃房地產業務中,承租方還要在實際負擔流轉稅的同時負擔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但是,在繼續推進的“營改增”改革中,如果將營業稅的稅目都涵蓋進來,進而徹底取消營業稅,這樣,企業購買或融資租賃不動產和有形動產,處于平等的稅收環境之下,企業在增加不動產面臨抉擇時,融資租賃的稅收優勢就脫穎而出,鼓勵了不動產融資租賃業的發展。 4、土地增值稅 根據融資租賃項目中租賃物產權可能進行兩次交易的特點,則兩次轉讓均需按規定進行納稅。特別是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目前,在房地產開發環節,囿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成本核算的限制,各地稅務部門一般對土地增值稅按1%-2%的固定比例征收,但是對二級市場的轉讓,則嚴格核算交易價格與房屋原價的差距并以此為標準進行征收;如果融資租賃期結束后的第二次轉讓扔按實質交易的性質對待,必將極大增加承租人的交易成本。 在本例中,承租方最終獲得房產的所有權,勢必面臨土地增值稅的繳納。而租賃公司在上次取得房屋所有權和租賃期結束出售房屋的過程中,增值稅一進一出兩次征稅,剝奪了金融租賃公司的利潤。 二、房地產融資租賃的稅務風險 1、警惕融資租賃交易中是否存在價外費用 通常,計算貨物勞務涉及的流轉稅計稅依據時,都會確認是否要將價外費用考慮進去。就營業稅而言,其計稅依據即營業額應包括全部的價款與價外費用。 在房地產售后回租交易中,稅務機關會根據此業務的相關交易文件,評估房地產企業是否以低于市場公允價值的售價吸引商鋪購買者,使得這些商鋪的購買者在未來一段時期無償或低于市價將商鋪交予房地產企業進行管理,并由房地產企業獲得相關收益。如果經審查確實存在這種狀況,那么稅務機關就會認為房地產企業在銷售商鋪時無償或低于市價取得了購房者日后一段期間不動產的使用權,即稅法規定的“其他經濟利益”(屬于價外費用的一種)。在這種情況下,稅務機關有權重新核定營業稅的計稅依據。 舉個例子來說,大成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鋪市場價值為200萬,為了在未來一段時期無償或低于市價得到這些商鋪的管理權,大成房地產開發企業確定促銷價為170萬元,條件是以后三年商鋪必須無償交由大成房地產開發企業統一經營管理。稅務機關核定營業稅計稅依據時,即使此房地產開發企業獲得了170萬,但因為以后三年都享有了商鋪的管理使用權,這些無形的利益也應計入營業稅的計稅依據,保障稅收收入。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營業稅為200×5%=10萬,而不是原來的170×5%=8.5萬 2、謹防計稅基礎與會計核算中的差異 由于會計制度和稅法存在差異,因此會產生一些列的稅務風險。就房地產售后回租業務來說,會計處理是把與資產賬面價值相關的收益遞延到以后各期,但企業所得稅的處理是于當期確認全部的銷售收入。因此,在房地產銷售當期會形成遞延所得稅資產,留待以后各期轉回。鑒于此,每一納稅年度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作相應的納稅調整。 首先,從稅法有關融資租賃計稅基礎的規定可以看出,其并未規定計算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這與會計準則的規定是有差異的。對于售后回租房地產的入賬價值,會計處理時會考慮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以及其他相關費用,但稅法僅按照實際支付的款項作為資產的計稅基礎。由此可見,稅法規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與會計上該資產的入賬價值是存在差異的,需進行納稅調整。由于不涉及損益類科目,所以不會產生遞延所得稅。 此外,會計處理要對未確認融資費用加以確認,而稅務處理并不確認,因此,對于以后年度逐年確認財務費用的會計處理,稅法上還需要沖回,所得稅的年度匯算清繳也應針對此作納稅調整。對于融資租回房地產的資產折舊,因為回租房地產的價值不同,折舊也會不同,對此年度匯算清繳也應作相應的納稅調整。同時,在會計上未計入資產成本的未確認融資費用,因其實際已經包含在計稅基礎中,按規定應當以折舊的方式在固定資產的使用期限里分期扣除,不得在稅前直接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3、產權發生變動的情況下需繳契稅 《契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三)房屋買賣; (四)房屋贈與; (五)房屋交換。 房地產的融資租賃,實質上是出租人轉移了與其房地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由于在融資租賃期間房產的所有權仍屬于出租方,還沒有發生轉移變動,因此,融資租賃期間的房產不交契稅。但是如果在融資租賃期過后,租賃雙方的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則承租方應按照規定繳納契稅。
6,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怎樣繳納增值稅
與轉讓不動產業務相同,在《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16 號)中,納稅地點、征收機關等遵循一些共同的規律和原則。 1、納稅地點 前面已經說到,納稅人(除自然人以外)應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自然人出租不動產,只需在不動產所在地繳納稅款即可。 2、征收機關根據前面的說明,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業務,委托地方稅務局代為征收增值稅,請注意,僅僅是自然人出租不動產,由地方稅務局代為征收,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仍由國家稅務局征收。 3、對改革前取得的不動產給予過渡政策 與轉讓不動產業務相同,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對老項目均給予過渡政策。老項目是指納稅人在改革前,即4 月30 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在改革后即5 月1 日以后出租的業務。 4、過渡政策中增值稅征收率為原營業稅稅率 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在原營業稅政策下,適用5%營業稅稅率。納稅人出租老項目、老房產,都可以按照過渡政策,采取簡易計稅方法依征收率計稅。 5、適用范圍 《辦法》第二條規定,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以下簡稱出租不動產),適用本辦法。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納稅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務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明確了該《辦法》的適用范圍。一是,本辦法明確的是經營租賃方式出租不動產征收管理規定,不包括融資租賃方式出租不動產業務。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兩者性質完全不同,融資租賃的目的是取得租賃標的物的所有權,而經營租賃的目的僅僅是獲得租賃標的物一段時間內的使用權;融資租賃一般以融資額來計算租金,經營性租賃以租賃標的物占用的時間長短來計算租金;融資租入的不動產,在租入方進行會計核算,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不動產,不在租入方核算,而在出租方核算等等。因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兩者性質完全不同,稅收處理上也存在差異。本辦法僅規范了經營性租賃業務。二是,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三是,納稅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務不適用本辦法。《試點實施辦法》規定,道路通行服務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但如果納稅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務,也要實行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的方法,將給納稅人帶來極大的辦稅難度。因為公路很長,可能跨好幾個縣(市、區)甚至跨省,納稅人每個縣(市、區)都去預繳稅款,是不可能實現的。。因此,本辦法將納稅人提供的道路通行服務排除在外。這樣就是說,納稅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務,在機構所在地直接申報納稅即可,不需要預繳稅款。 6、一般納稅人出租不動產 (一)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本款明確了一般納稅人出租不動產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相關政策規定。一是,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簡易計稅方法的征收率為5%。出租不動產原屬于營業稅下的“服務業—租賃”,營業稅稅率為5%。營業稅屬于價內稅,增值稅屬于價外稅,在價、稅合計相同的前提下,增值稅5%的征收率,只相當于營業稅稅率4.76%,改革直接減輕納稅人稅收負擔。二是,前面已經說過,出租不動產應在不動產所在地納稅。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租的不動產與其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則應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回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租的不動產與其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在機構所在地繳納的稅款,滿足不動產所在地納稅原則。為減輕納稅人的辦稅負擔,文件規定,在此情況下納稅人不需要預繳,直接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出租不動產的收入,計算納稅即可。三是,僅就“其他個人(即自然人)”出租不動產業務委托地稅代征,因而除其他個人以外的納稅人出租不動產應預繳的稅款,仍在國稅局繳納。因此,一般納稅人出租不動產,在不動產所在地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回機構所在地后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二)適用一般計稅方法 《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按照3%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本款明確了一般納稅人出租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相關政策規定。一是,此處將預征率定為3%,比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5%小。主要考慮是,稅負測算顯示,增值稅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算方法出租不動產,稅負較原來營業稅是降低的。出租不動產原屬于營業稅下的“服務業—租賃”,營業稅稅率為5%。為避免在不動產所在地產生多預繳的稅款,因而對于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算方法出租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的預征率定為3%,低于5%原營業稅稅率。二是,納稅地點問題,前面已經講過,出租不動產應在不動產所在地納稅。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租的不動產與其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則應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回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租的不動產與其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為減輕納稅人的辦稅負擔,則納稅人不需要預繳,直接在申報期申報繳納出租不動產的收入,計算納稅即可。三是,委托地稅代征的出租業務僅為“其他個人(即自然人)”出租不動產業務,除其他個人以外的納稅人,也就是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仍在國稅局預繳稅款,回機構所在地后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四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租改革前取得的不動產,也可以適用一般計算方法,按照該條規定計算預繳稅款或應納稅額。也就是說,過渡政策給予納稅人自由選擇權,對于改革前取得的不動產,納稅人可以自行選擇簡易計稅辦法,或者一般計稅方法,納稅人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做出最有于企業的選擇。 7、小規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 《辦法》第四條小規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按照以下規定繳納增值稅:(一)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不含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其他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 本條明確了小規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的相關政策規定。一是,本條規定的前提是“小規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的增值稅計算繳納。第一款規定了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如何計算繳納增值稅;第二款明確“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如何計算繳納增值稅。兩款合計,則明確了所有小規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增值稅計算繳納方法。二是,小規模納稅人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的基本規定是,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三是, 36 號文件規定“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因此,在第一款小規模納稅人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業務中,需要排除括號內的內容,即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接著,這款中接著明確,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四是,出租不動產應在不動產所在地納稅,當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的不動產與其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則應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回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的不動產與其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為減輕納稅人的辦稅負擔,則納稅人不需要預繳,直接申報納稅即可。五是,前已敘及,不動產范圍遠大于住房。個人減按1.5% 計算應納稅額政策僅針對“住房”,因此,在第二款規定中,分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不含住房),和其他個人出租住房兩部分來規定。前已提到,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由地稅代征。因此第二款中規定,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包括住房,都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按5%簡易征收方式繳納增值稅。可以向稅務局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票。
7,房屋租賃稅是5還是11出租不動產如何繳納增值稅
出租不動產應區分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其他個人,具體規定如下:1. 一般納稅人出租不動產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租不動產,如果其不動產為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或雖然是2016年4月30前取得但其自愿選擇一般計稅方法的稅率11%。如果一般納稅人出租的不動產系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選擇簡易計稅辦法征收率為5%。2. 小規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小規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適用5%征收率。3. 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征收率5%但減按1.5%。4. 個人出租不動產個人出租的非住房(指用于生產經營用)征收率5%;個人出租住房征收率5%減按1.5%。拓展資料: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等。建筑物,包括住宅、商業營業用房、辦公樓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進行其他活動的建造物。構筑物,包括道路、橋梁、隧道、水壩等建造物。營改增以后,出租房屋稅率你好!個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出租住房減按1.5%計征增值稅,出租非住房按照5%征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租不動產(包括住房和非住房)增值稅稅率11%。出租不動產,按照規定時間向稅務機關申報、交稅。僅代表個人觀點,不喜勿噴,謝謝。與轉讓不動產業務相同,在《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16 號)中,納稅地點、征收機關等遵循一些共同的規律和原則。 1、納稅地點 前面已經說到,納稅人(除自然人以外)應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自然人出租不動產,只需在不動產所在地繳納稅款即可。 2、征收機關根據前面的說明,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業務,委托地方稅務局代為征收增值稅,請注意,僅僅是自然人出租不動產,由地方稅務局代為征收,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仍由國家稅務局征收。 3、對改革前取得的不動產給予過渡政策 與轉讓不動產業務相同,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對老項目均給予過渡政策。老項目是指納稅人在改革前,即4 月30 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在改革后即5 月1 日以后出租的業務。 4、過渡政策中增值稅征收率為原營業稅稅率 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在原營業稅政策下,適用5%營業稅稅率。納稅人出租老項目、老房產,都可以按照過渡政策,采取簡易計稅方法依征收率計稅。 5、適用范圍 《辦法》第二條規定,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以下簡稱出租不動產),適用本辦法。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納稅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務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明確了該《辦法》的適用范圍。一是,本辦法明確的是經營租賃方式出租不動產征收管理規定,不包括融資租賃方式出租不動產業務。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兩者性質完全不同,融資租賃的目的是取得租賃標的物的所有權,而經營租賃的目的僅僅是獲得租賃標的物一段時間內的使用權;融資租賃一般以融資額來計算租金,經營性租賃以租賃標的物占用的時間長短來計算租金;融資租入的不動產,在租入方進行會計核算,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不動產,不在租入方核算,而在出租方核算等等。因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兩者性質完全不同,稅收處理上也存在差異。本辦法僅規范了經營性租賃業務。二是,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三是,納稅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務不適用本辦法。《試點實施辦法》規定,道路通行服務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但如果納稅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務,也要實行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的方法,將給納稅人帶來極大的辦稅難度。因為公路很長,可能跨好幾個縣(市、區)甚至跨省,納稅人每個縣(市、區)都去預繳稅款,是不可能實現的。。因此,本辦法將納稅人提供的道路通行服務排除在外。這樣就是說,納稅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務,在機構所在地直接申報納稅即可,不需要預繳稅款。 6、一般納稅人出租不動產 (一)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本款明確了一般納稅人出租不動產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相關政策規定。一是,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簡易計稅方法的征收率為5%。出租不動產原屬于營業稅下的“服務業—租賃”,營業稅稅率為5%。營業稅屬于價內稅,增值稅屬于價外稅,在價、稅合計相同的前提下,增值稅5%的征收率,只相當于營業稅稅率4.76%,改革直接減輕納稅人稅收負擔。二是,前面已經說過,出租不動產應在不動產所在地納稅。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租的不動產與其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則應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回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租的不動產與其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在機構所在地繳納的稅款,滿足不動產所在地納稅原則。為減輕納稅人的辦稅負擔,文件規定,在此情況下納稅人不需要預繳,直接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出租不動產的收入,計算納稅即可。三是,僅就“其他個人(即自然人)”出租不動產業務委托地稅代征,因而除其他個人以外的納稅人出租不動產應預繳的稅款,仍在國稅局繳納。因此,一般納稅人出租不動產,在不動產所在地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回機構所在地后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二)適用一般計稅方法 《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按照3%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本款明確了一般納稅人出租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相關政策規定。一是,此處將預征率定為3%,比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5%小。主要考慮是,稅負測算顯示,增值稅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算方法出租不動產,稅負較原來營業稅是降低的。出租不動產原屬于營業稅下的“服務業—租賃”,營業稅稅率為5%。為避免在不動產所在地產生多預繳的稅款,因而對于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算方法出租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的預征率定為3%,低于5%原營業稅稅率。二是,納稅地點問題,前面已經講過,出租不動產應在不動產所在地納稅。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租的不動產與其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則應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回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租的不動產與其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為減輕納稅人的辦稅負擔,則納稅人不需要預繳,直接在申報期申報繳納出租不動產的收入,計算納稅即可。三是,委托地稅代征的出租業務僅為“其他個人(即自然人)”出租不動產業務,除其他個人以外的納稅人,也就是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仍在國稅局預繳稅款,回機構所在地后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四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租改革前取得的不動產,也可以適用一般計算方法,按照該條規定計算預繳稅款或應納稅額。也就是說,過渡政策給予納稅人自由選擇權,對于改革前取得的不動產,納稅人可以自行選擇簡易計稅辦法,或者一般計稅方法,納稅人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做出最有于企業的選擇。 7、小規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 《辦法》第四條小規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按照以下規定繳納增值稅:(一)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不含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納稅人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其他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 本條明確了小規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的相關政策規定。一是,本條規定的前提是“小規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的增值稅計算繳納。第一款規定了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如何計算繳納增值稅;第二款明確“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如何計算繳納增值稅。兩款合計,則明確了所有小規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增值稅計算繳納方法。二是,小規模納稅人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的基本規定是,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三是, 36 號文件規定“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因此,在第一款小規模納稅人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業務中,需要排除括號內的內容,即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接著,這款中接著明確,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四是,出租不動產應在不動產所在地納稅,當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的不動產與其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則應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回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的不動產與其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市、區)的,為減輕納稅人的辦稅負擔,則納稅人不需要預繳,直接申報納稅即可。五是,前已敘及,不動產范圍遠大于住房。個人減按1.5% 計算應納稅額政策僅針對“住房”,因此,在第二款規定中,分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不含住房),和其他個人出租住房兩部分來規定。前已提到,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由地稅代征。因此第二款中規定,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包括住房,都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個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出租住房減按1.5%計征增值稅,出租非住房按照5%征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租不動產(包括住房和非住房)增值稅稅率11%。出租不動產,按照規定時間向稅務機關申報、交稅。
以上就是有關“不動產出租繳納什么稅?營改增后不動產租賃交什么稅”的主要內容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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