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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答案怎么是法人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
現在是法人所得稅制,以法人為納稅主體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非法人企業不單獨繳納參見企業所得稅稅法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也可以電話咨詢當地的12366
2,關于企業所得稅匯總繳納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和第五十一條分別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應當匯總納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以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納稅。由此,可能出現地區間稅源轉移問題,各界都非常關注。由于稅源轉移處理屬于地方財政分配問題,實施條例不宜規定得過細,授權匯總納稅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實施條例施行后,將根據“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分配”的原則,合理確定總分機構所在地政府的分享比例和辦法,妥善解決實行企業所得稅法后引起的稅源轉移問題,處理好地區間利益關系。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企業之間不得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考慮到企業所得稅法實行了法人稅制,企業集團內部的母子公司原則上應獨立納稅,合并納稅應從嚴掌握,這樣也有利于減緩地區間稅源轉移問題。因此,沒有在實施條例中規定合并納稅的范圍和條件,對個別確需合并納稅的,由國務院今后根據實際情況再作具體規定。
3,如何理解企業所得稅跨地區經營的匯總納稅原則
根據《公司法》規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但需要在當地辦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就是指前面所說的分公司。《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總機構統一計算企業全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總、分支機構都要辦理稅務登記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監管,并按規定的比例分別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年度終了后,總機構負責進行企業所得稅的年度匯算清繳,多退少補。跨省市設立的下列分支機構不需要就地預繳:1. 稅法列舉的,所得稅全部上繳中央國庫的企業;2. 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在當地不繳納營業稅、增值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3. 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計算預繳所得稅。4. 上年度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及其分支機構;5. 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內跨地、市(區、縣)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預繳所得稅的具體管理辦法,根據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已經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聯合制定。跨地區的分支機構,可以在當地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可以匯總到總部繳納企業所得稅,這要企業自己權衡。跨地區經營匯總主要針對總分支機構,或跨區設立某個部門,只有一個法人主體。
4,怎樣認定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條件
中國稅務報10月16日刊登了《匯總納稅須符合條件》一文,讀了之后頗受啟發,但有細微之處筆者有不同看法。 一、如何理解《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如何認定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的批復》(國稅函〔1998〕676號,以下簡稱《批復》)的適用范圍。 一般認為,根據《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同時具備在銀行開設結算賬戶、獨立建立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獨立計算盈虧等條件(以下依慣例簡稱三個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團組織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事實上,這種說法并不嚴謹。所得稅是針對應稅所得所征收的一種稅。判斷是不是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關鍵是看其是否取得應稅所得,而不是看其核算水平。凡取得應稅所得的,除另有規定外必然是所得稅的納稅人。是否符合三個條件是納稅人是否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判斷條件。 在實際操作中,一些納稅人援引《批復》的規定,認為能夠獨立核算條件而沒有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也應當就地繳納稅款,即通常所說的“認定為獨立納稅人”。 毫無疑問,企業作為經濟組織應該準確核算,但準確核算并不等同于獨立核算。前者是從企業核算的水平上對企業的核算方式予以界定,后者是從形式上對企業的核算方式予以界定。企業應當準確核算,但并不都具有獨立核算的義務。我們決不能想當然地認為凡是有條件獨立核算的企業都應當實行獨立核算。匯總納稅又稱“匯總繳納”,是指對企業集團和設有分支機構的企業,采取由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或總機構匯總所屬成員企業集中繳納所得稅的一種稅收征收辦法。采取這一方法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專業化協作的發展,企業集團跨地區、跨行業經營,一些成員企業在經營上難以獨立核算或核算不能反映企業的真實情況,對企業經營產生不良影響。因此,匯總繳納就成為必然。 實行匯總繳納,表面上看只是稅收征收辦法的改變,但由于匯總繳納允許各個機構的盈虧相互抵補后繳納所得稅,部分減少了匯總企業的應納稅額,其實質是給予匯總納稅企業的一種稅收優惠。這種辦法的好處在于比較真實地反映了企業集團的財務狀況,較為合理地計算征收企業集團的所得稅稅額。但匯總繳納加大了稅務機關對企業集團的稅收管理和監控的難度,比較容易產生稅收漏洞。 所得稅匯算清繳中匯總納稅企業,是稅務局認可的集中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 所得稅匯算清繳中匯總納稅企業有: 1)國務院確定的120家大型試點企業集團。 2)國務院批準執行試點企業集團政策和匯總納稅政策的企業集團。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鐵路運營、民航運輸、郵政、電信企業和金融保險企業(含證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 4)文化體制改革的試點企業集團。 5)匯總納稅企業重組改制后具集團性質的存續企業。

5,所得稅匯算清繳中匯總納稅企業什么意思
所得稅匯算清繳中匯總納稅企業,是稅務局認可的集中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 所得稅匯算清繳中匯總納稅企業有: 1)國務院確定的120家大型試點企業集團。 2)國務院批準執行試點企業集團政策和匯總納稅政策的企業集團。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鐵路運營、民航運輸、郵政、電信企業和金融保險企業(含證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 4)文化體制改革的試點企業集團。 5)匯總納稅企業重組改制后具集團性質的存續企業。 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由核算地統一納稅。對核算地發生爭議的,分情況處理: 1)總分機構均在一省范圍內的,由省級稅務機關明確納稅申報所在地; 2)總分機構跨省市的,由國家稅務總局明確納稅申報所在地。 匯繳成員企業和單位在按規定向匯繳企業和單位匯總所得額(或虧損額)時,必須按稅法的有關規定向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匯繳納稅情況,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附財務、會計報表等有關資料。納稅申報表亦應同時逐級上報匯繳企業和單位,以便匯繳入庫地稅務機關備查。 匯總納稅又稱“匯總繳納”,是指對企業集團和設有分支機構的企業,采取由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或總機構匯總所屬成員企業集中繳納所得稅的一種稅收征收辦法。采取這一方法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專業化協作的發展,企業集團跨地區、跨行業經營,一些成員企業在經營上難以獨立核算或核算不能反映企業的真實情況,對企業經營產生不良影響。因此,匯總繳納就成為必然。 實行匯總繳納,表面上看只是稅收征收辦法的改變,但由于匯總繳納允許各個機構的盈虧相互抵補后繳納所得稅,部分減少了匯總企業的應納稅額,其實質是給予匯總納稅企業的一種稅收優惠。這種辦法的好處在于比較真實地反映了企業集團的財務狀況,較為合理地計算征收企業集團的所得稅稅額。但匯總繳納加大了稅務機關對企業集團的稅收管理和監控的難度,比較容易產生稅收漏洞。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200號。文件精神: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由納稅人自行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繳所得稅額,根據預繳稅款情況,計算全年應繳應退稅額,并填寫納稅申請表,在稅法規定的申報期內向稅務機關進行年度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審核后,辦理結清稅款手續。 因此,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原則上是由企業自行匯算清繳,但不能自行匯繳的,可以聘請稅務師事務所來做。如果有稅前扣除項目報批需要鑒證的,還得請稅務師事務所予以鑒證后,稅務局才會審批。納稅人根據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全年應納所得稅額及應補、應退稅額,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清繳稅款。納稅人預繳的稅款少于全年應繳稅款的,在4月底以前將應補繳的稅款繳入國庫;預繳稅款超過全年應繳稅款的,辦理抵頂或退稅手續。
6,匯總納稅是什么
匯總納稅又稱“匯總繳納”,是指對企業集團和設有分支機構的企業,采取由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或總機構匯總所屬成員企業集中繳納所得稅的一種稅收征收辦法。什么是匯總納稅匯總納稅又稱“匯總繳納”,是指對企業集團和設有分支機構的企業,采取由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或總機構匯總所屬成員企業集中繳納所得稅的一種稅收征收辦法。采取這一方法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專業化協作的發展,企業集團跨地區、跨行業經營,一些成員企業在經營上難以獨立核算或核算不能反映企業的真實情況,對企業經營產生不良影響。因此,匯總繳納就成為必然。實行匯總繳納,表面上看只是稅收征收辦法的改變,但由于匯總繳納允許各個機構的盈虧相互抵補后繳納所得稅,部分減少了匯總企業的應納稅額,其實質是給予匯總納稅企業的一種稅收優惠。這種辦法的好處在于比較真實地反映了企業集團的財務狀況,較為合理地計算征收企業集團的所得稅稅額。但匯總繳納加大了稅務機關對企業集團的稅收管理和監控的難度,比較容易產生稅收漏洞。所謂合并納稅,是指大型企業集團的母子公司實施盈虧相抵之后的收益繳納所得稅。財政部和國稅總局發布通知,宣布從2009年1月1日起,此前在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之后保持合并納稅資格的106家大型國企將停止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資格。大型國企合并納稅始于1994年實施分稅制改革,分稅制改革之后國稅總局下發《關于大型企業集團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的企業集團經批準后,可由其100%控股成員企業選擇由核心企業統一合并納稅。第一批企業為56家,2007年實施兩稅合并時確立了法人稅制的原則,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都必須單獨納稅,新稅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企業之間不得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此前實施合并納稅的106家企業經國務院批準在2008年繼續實施合并納稅。此次財政部和國稅總局的通知要求,為確保新稅法的平穩實施,根據新稅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經國務院批準,對2007年12月31日前經國務院批準或按國務院規定條件批準實行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集團,在2008年度繼續按原規定執行。從2009年1月1日起,上述企業集團一律停止執行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政策。匯總納稅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以下稱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匯總納稅企業.兩者的區別合并納稅的各方是一個大型集團下屬的各自獨立的企業法人,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從今年開始,合并納稅已經取消了。匯總納稅的各方是一個企業法人下屬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實行法人納稅,分支機構都要由總機構進行匯總納稅。兩者的聯系合并納稅是老企業所得稅條例的規定,匯總納稅是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合并納稅的順利實施為法人企業匯總納稅的實行積累了寶貴的經驗。匯總納稅企業,也就是合并納稅企業,是指:國家稅務總局的(國稅發[2001]13號文件)關于匯總(合并)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集中清算所得稅問題的企業。擴展閱讀匯總納稅又稱“匯總繳納”,是指對企業集團和設有分支機構的企業,采取由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或總機構匯總所屬成員企業集中繳納所得稅的一種稅收征收辦法。采取這一方法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專業化協作的發展,企業集團跨地區、跨行業經營,一些成員企業在經營上難以獨立核算或核算不能反映企業的真實情況,對企業經營產生不良影響。因此,匯總繳納就成為必然。實行匯總繳納,表面上看只是稅收征收辦法的改變,但由于匯總繳納允許各個機構的盈虧相互抵補后繳納所得稅,部分減少了匯總企業的應納稅額,其實質是給予匯總納稅企業的一種稅收優惠。這種辦法的好處在于比較真實地反映了企業集團的財務狀況,較為合理地計算征收企業集團的所得稅稅額。但匯總繳納加大了稅務機關對企業集團的稅收管理和監控的難度,比較容易產生稅收漏洞。
7,什么叫匯總合并納稅企業急
匯總(合并)納稅是一個企業總機構或集團母公司(稱為匯繳企業)和其分 支機構或集團子公司(稱為成員企業)的經營所得,通過匯總或合并,由匯繳企 業統一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一種納稅方法。也就是說,成員企業按照有關規定 計算出應納稅所得額(或虧損額),其稅款不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而由匯 繳企業匯總繳納。 匯總(合并)納稅方式的確定,帶有一定的目的性,一方面為照顧一些行業 的經營、核算特點。如:郵政電信行業中,一些企業經營電信業務,其收入只反 映在發出電信信息一方,而接收信息一方沒有取得收入卻同樣提供服務,其收入 及成本貫穿于電信信息收發的全過程,但收、發方有可能間隔千里,這種收入, 成本很難在兩個企業之間劃分清楚,因此,其經營成果要在兩個企業之間共同考 慮,這就從客觀上要求對具有這樣經營特點的行業可以采取匯總(合并)納稅方 式,這是比較實事求是的。另一方面是為了鼓勵企業規模經營,增強企業凝聚力, 提高整體競爭力。如:一些大的企業集團在國際經濟交往中,其經濟實力直接影 響企業形象和經營項目的成功,實行匯總(合并)納稅,有利于其競爭。由于實 行匯總納稅,可以由匯繳企業將下屬成員企業之間的盈虧相抵后計算繳納企業所 得稅,實際上享受到了一定的稅收優惠照顧,因此,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必須 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任何一級稅務機關不得擅自批準,任何企業也不得自行確 定匯總納稅。合并納稅:對國務院批準成立的大型企業集團,其100%控股的成員企業,可以選擇由其核心企業合并納稅。匯總納稅:一、基本規定下列企業可按規定申請匯總納稅:? 1、國務院確定的120家大型試點企業集團;? 2、國務院批準執行試點企業集團政策和匯總納稅政策的企業集團;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鐵路運營、民航運輸、郵政、電信企業和金融保險企業(含證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 4、文化體制改革的試點企業集團;? 5、匯總納稅企業重組改制后具集團性質的存續企業。? 6、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由核算地統一納稅。對核算地發生爭議的,分情況處理:? 1)、總分機構均在一省范圍內的,由省級稅務機關明確納稅申報所在地; 2)、總分機構跨省市的,由國家稅務總局明確納稅申報所在地。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匯總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范圍的通知,國稅函[2006]48號) 二、連鎖經營匯總納稅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內資連鎖企業省內跨區域設立的直營門店,凡在總部領導下統一經營、與總部微機聯網、并由總部實行統一采購配送、統一核算、統一規范化管理,并且不設銀行結算賬戶、不編制財務報表和賬簿的,由總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繳納企業所得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從事跨區域連鎖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由總機構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繳納企業所得稅。所謂合并納稅,是指大型企業集團的母子公司實施盈虧相抵之后的收益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和國稅總局發布通知,宣布從2009年1月1日起,此前在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之后保持合并納稅資格的106家大型國企將停止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資格。 大型國企合并納稅始于1994年實施分稅制改革,分稅制改革之后國稅總局下發《關于大型企業集團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的企業集團經批準后,可由其100%控股成員企業選擇由核心企業統一合并納稅。第一批企業為56家,2007年實施兩稅合并時確立了法人稅制的原則,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都必須單獨納稅,新稅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企業之間不得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此前實施合并納稅的106家企業經國務院批準在2008年繼續實施合并納稅。 此次財政部和國稅總局的通知要求,為確保新稅法的平穩實施,根據新稅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經國務院批準,對2007年12月31日前經國務院批準或按國務院規定條件批準實行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集團,在2008年度繼續按原規定執行。從2009年1月1日起,上述企業集團一律停止執行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政策。 匯總納稅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以下稱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匯總納稅企業. 兩者的區別 合并納稅的各方是一個大型集團下屬的各自獨立的企業法人,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從今年開始,合并納稅已經取消了。 匯總納稅的各方是一個企業法人下屬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實行法人納稅,分支機構都要由總機構進行匯總納稅。 兩者的聯系 合并納稅是老企業所得稅條例的規定,匯總納稅是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合并納稅的順利實施為法人企業匯總納稅的實行積累了寶貴的經驗。就是集團公司下屬企業不具備獨立納稅資格,由集團公司統一納稅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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