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小編發現不少網友在網上搜索什么是合并計稅?如何合并計稅稅前和稅后合并計稅這類內容,所以小編也是為此幫大家整理出了下面這些相關的內容,不妨和小編一起看看吧?
1,如何合并計稅稅前和稅后合并計稅
如果真要合并計稅,當然是把那些稅后的獎金轉換成稅前的,再一起合并計稅了。獎金如果是稅后的干嘛還要和那些稅前的重新合并計稅呢。
2,你好請問您會合并計稅嗎個人所得稅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上規定的項目,分別納稅,但如果都是工資薪金在不同的地點得的,合并計算。計稅工資和企業所得稅有關。企業所得稅法有這樣的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稅前扣除,不計企業所得稅。但是計稅工資還包括職工的福利費,比如飯補,車補什么的,還有工會收取的費用,或者職工的教育經費,這些都是計稅工資的一部分,像職工的福利費只能扣除工資薪金總額的14%。超了的話就要繳稅。工會經費是2%,教育經費是2.5%。所以計稅工資和企業所得稅有關。 另外,計稅工資的個稅扣除限額是2000元,低于兩千的不交個人所得稅,超過2000的才要交個稅。至于不到2000的要不要交企業所得稅,就是假設所有人的工資都低于2000元,還要參考前面的標準。
3,什么是合并納稅哪些企業允許合并納稅
合并納稅是指母公司在合并其子公司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基礎上,統一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所得稅額,統一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按照法人所得稅原則,母、子公司應當分別作為獨立納稅人各自繳納所得稅,企業之間不得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現行內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集團公司母子公司符合一定條件的允許合并繳納所得稅,目前基本限定于經國務院批準試點的大型企業集團,并且是母公司對子公司100%控股。現行外資企業所得稅基本是以法人來確定納稅人的,因此沒有集團公司母子公司合并納稅的做法。新稅法實行法人所得稅制后,企業的非法人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將自動匯總到法人(總部)繳納所得稅,集團母子公司都是獨立的納稅人,原則上是獨立納稅。但為了鼓勵企業做大做強,并借鑒國際一些國家允許母子公司合并納稅做法,實現對法人的最終課稅,稅法授權國務院對符合一定條件的母子公司,允許實行合并納稅,但是允許合并納稅的條件將是十分嚴格的,因為新稅法是法人所得稅制,以法人作為獨立納稅人是基本原則。
4,國稅地稅合并是是什么意思稅種會變嗎
國地稅現在已經開始進行合并前的準備工作了。目前國家在稅收政策調整、內部稅收軟件設計、機構設置上在逐步進行改革。最終的目標是達到全國形式上的統一。但是因為國稅和地稅分屬中央和地方進行管理,多年的分家導致了大量問題,這些都需要時間去解決。今后可以預見的是,合并后的稅務局將由國稅總局進行管理。合并后,可以整合稅收資源、有效緩解現在稅務機構人員老化嚴重的情況,提高稅收效率、減少建設投入、降低稅收成本。這個時間將會比較漫長,但應該會在未來10至15年內實現。中國是分稅制管理體質,國地稅都有自己主要負責的稅種,也有一些小的交叉,國地稅合并是稅制改革的一個趨勢,管理方便,節約成本,至于稅種的變化營業稅改增值稅就是一個前兆,當然40幾個稅種的征收,不可能全部變化,流轉稅最主要的就是營業稅和增值稅他倆合并是有好處的,財產行為稅變化不會太多,所得稅也不會有原則性的變化只是“營改增”而已!!!營改增其實就是以前繳納營業稅的應稅項目改成繳納增值稅,增值稅就是對于產品或者服務的增值部分納稅,減少了重復納稅的環節,簡單說一個產品100元生產者銷售時已經繳納了相應的稅金,購買者再次銷售時賣出150元,那么他買來的時候100元相應的稅金可以抵減,購買者只需要對增值的50元計算繳納相應的稅金,同樣營改增就是對以前交營業稅的項目比如提供的服務也采取增值部分納稅的原則計稅。

5,什么是應稅合并
應稅合并是指企業合并所涉及的應稅所得額合并。稅收政策參閱,財稅〔2009〕59《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免稅合并:對于企業合并的稅收處理,通常情況下,被合并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處置全部資產,計算資產轉讓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資產,計稅時可以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確認計稅成本。但根據國稅發[2001]118號文《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合并企業交付給被合并企業或其股東的收購價款中,除合并企業股權以外的現金,有價證券和其他資產(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的20%的,經稅務機關確認,當事各方可選擇進行免稅處理,即被合并企業不確認全部資產的轉讓所得和損失,不計算繳納所得稅;被合并企業股東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業的股權交換合并企業的股權,不視為出售舊股,購買新股處理;免稅合并中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全部資產的計稅成本,須以被合并企業原賬面價值為基礎確定。應稅合并是指在合并當日對于子公司的資產評估增值需要交納相應的所得稅,所以在日后計量期間評估增值資產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是一致的,不需要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免稅合并,即被合并企業不確認全部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不計算繳納所得稅。應稅合并下被合并方需要計算繳納所得稅。免稅合并下,稅法不承認公允價值,也就是說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全部資產的計稅成本,須以被合并企業原賬面價值為基礎確定,所以說免稅合并下資產或負債的計稅基礎就是原賬面價值,而投資方是采用公允價值入賬的,這樣一來,資產負債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就會產生暫時性差異,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免稅合并與應稅合并處理的區別在于合并日,如果是免稅合并,合并日取得的被購買方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產生暫時性差異的,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而應稅合并,合并日取得的被購買方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相同,不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
6,合計并稅是什么意思
沒有合計并稅,只有合并計稅合并計稅,就是把同類的應稅收入或計稅數量合并在一起,來計算納稅金額。合并計稅一般指大型企業集團的母子公司實施盈虧相抵之后的收益繳納所得稅。人所得稅有時也需要合并計稅財政部和國稅總局發布通知,宣布從2009年1月1日起,此前在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之后保持合并納稅資格的106家大型國企將停止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資格。大型國企合并納稅始于1994年實施分稅制改革,分稅制改革之后國稅總局下發《關于大型企業集團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的企業集團經批準后,可由其100%控股成員企業選擇由核心企業統一合并納稅。第一批企業為56家,2007年實施兩稅合并時確立了法人稅制的原則,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都必須單獨納稅,新稅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企業之間不得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此前實施合并納稅的106家企業經國務院批準在2008年繼續實施合并納稅。此次財政部和國稅總局的通知要求,為確保新稅法的平穩實施,根據新稅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經國務院批準,對2007年12月31日前經國務院批準或按國務院規定條件批準實行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集團,在2008年度繼續按原規定執行。從2009年1月1日起,上述企業集團一律停止執行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政策。匯總納稅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以下稱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匯總納稅企業.兩者的區別合并納稅的各方是一個大型集團下屬的各自獨立的企業法人,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從今年開始,合并納稅已經取消了。匯總納稅的各方是一個企業法人下屬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實行法人納稅,分支機構都要由總機構進行匯總納稅。兩者的聯系合并納稅是老企業所得稅條例的規定,匯總納稅是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合并納稅的順利實施為法人企業匯總納稅的實行積累了寶貴的經驗。貨款與稅款(進項稅)的合計數就是價稅合計。一般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反映,一欄是價款,一欄是稅款,最后是合計數,就是價稅合計數。貨款與稅款(進項稅)的合計數就是價稅合計。一般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反映,一欄是價款,一欄是稅款,最后是合計數,就是價稅合計數。
7,企業之間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是什么意思
類似于集團、子公司&母公司類型的企業,某個分支虧損,合并后可扣除虧損機構后再計提繳納所得稅。笑望采納,謝謝!舉個例子,A企業和B企業同屬C企業下面的子公司,現在A企業要合并到B企業,A公司只繳納合并時點時的應繳企業所得稅。所謂合并納稅,是指大型企業集團的母子公司實施盈虧相抵之后的收益繳納所得稅,財政部和國稅總局發布通知,宣布從2009年1月1日起,此前在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之后保持合并納稅資格的106家大型國企將停止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資格。 匯總納稅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以下稱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匯總納稅企業。兩者的區別:合并納稅的各方是一個大型集團下屬的各自獨立的企業法人,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從今年開始,合并納稅已經取消了。 從上可以看出,現在已經取消了合并納稅。人工你企業的形式是完全符合匯總納稅定義的。你們總公司應向縣國稅局申請匯總納稅,這是允許的。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吸收合并是指兩個以上的企業合并時,其中一個企業吸收了其他企業而存續(對此類企業以下簡稱“存續企業”),被吸收的企業解散。新設合并是指兩個以上企業并為一個新企業,合并各方解散。兼并是指一個企業購買其他企業的產權,使其他企業失去法人資格或改變法人實體的一種行為。合并,兼并,一般不須經清算程序。企業合并,兼并時,合并或兼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兼并后的企業或者新設的企業承繼。 企業依法合并,兼并后,有關稅務事項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納稅人的處理 1.被吸收或兼并的企業和存續企業依照《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分別以被吸收或兼并的企業和存續企業為納稅人;被吸收或兼并的企業已不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應以存續企業為納稅人,被吸收或兼并企業的未了稅務事宜,應由存續企業承繼。 2.企業以新設合并方式合并后,新設企業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以新設企業為納稅人。合并前企業的未了稅務事宜,應由新設企業承繼。 (二)資產計價的稅務處理企業合并,兼并后的各項資產,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能以企業為實現合并或兼并而對有關資產等進行評估的價值計價并計提折舊,應按合并或兼并前企業資產的賬面歷史成本計價,并在剩余折舊期內按該資產的凈值計提折舊。凡合并或兼并后的企業在會計損益核算中,按評估價調整了有關資產賬面價值并據此計提折舊的,應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進行調整,多計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三)減免稅優惠的處理 1.企業無論采取何種方式合并,兼并,都不是新辦企業,不應享受新辦企業的稅收優惠照顧。 2.合并,兼并前各企業應享受的定期減免稅優惠,且已享受期滿的,合并或兼并后的企業不再享受優惠。 3.合并,兼并前各企業應享受的定期減免稅優惠,未享受期滿的,且剩余期限一致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合并或兼并后的企業可繼續享受優惠至期滿。 4.合并,兼并前各企業應享受的定期減免稅優惠,未享受期滿的,且剩余期限不一致的,應分別計算相應的應納稅所得額,分別按稅收法規規定繼續享受優惠至期滿。合并,兼并后不符合減免稅優惠的,照章納稅。 (四)虧損彌補的處理 1.企業以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改組,被吸收或兼并的企業和存續企業符合納稅人條件的,應分別進行虧損彌補。合并,兼并前尚未彌補的虧損,分別用其以后年度的經營所得彌補,但被吸收或兼并的企業不得用存續企業的所得進行虧損彌補,存續企業也不得用被吸收或兼并企業的所得進行虧損彌補。 2.企業以新設合并方式以及以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合并,且被吸收或兼并企業按《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不具備獨立納稅人資格的,各企業合并或兼并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可在稅收法規規定的彌補期限的剩余期限內,由合并或兼并后的企業逐年延續彌補。 二、企業分立的稅務處理 分立是指一個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的法律行為。分立可以采取存續分立和新設分立兩種形式。存續分立(亦稱“派生分立”)是指原企業存續,而其一部分分出設立為一個或數個新的企業。新設分立(亦稱“解散分立”)是指原企業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別設立為新的企業。企業無論采取何種方式分立,一般不須經清算程序。分立前企業的債權和債務,按法律規定的程序和分立協議的約定,由分立后的企業承繼。 企業分立后,有關稅務事項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納稅人的處理分立后各企業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以各企業為納稅人。分立前企業的未了稅務事宜,由分立后的企業承繼。 (二)資產計價的稅務處理企業分立后的各項資產,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能以企業為實現分立而對有關資產等進行評估的價值計價并計提折舊,應按分立前企業資產的賬面歷史成本計價,并在剩余折舊期內按該資產的凈值計提折舊。凡分立后的企業在會計損益核算中,按評估價調整了有關資產賬面價值并據此計提折舊的,應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進行調整,多計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三)減免稅優惠的處理 1.企業分立不能視為新辦企業,不得享受新辦企業的稅收優惠照顧。 2.分立前享受有關稅收優惠尚未期滿,分立后的企業符合減免稅條件的,可繼續享受減免稅至期滿。 3.分立前的企業符合稅法規定的減免稅條件,分立后已不再符合的,不得繼續享受有關稅收優惠。 (四)虧損彌補的處理分立前企業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由分立后各企業分擔的數額,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定后,可在稅法規定的虧損彌補年限的剩余期限內,由分立后的各企業彌補。 三、股權重組的稅務處理股權重組是指股份制企業的股東(投資者)或股東持有的股份發生變更。股權重組主要包括股權轉讓和增資擴股兩種形式。股權轉讓是指企業的股東將其擁有的股權或股份,部分或全部轉讓給他人。增資擴股是指企業向社會募集股份,發行股票,新股東投資入股或原股東增加投資擴大股權,從而增加企業的資本金。股權重組一般不須經清算程序,其債權,債務關系,在股權重組后繼續有效。 企業股權重組后,有關稅務事項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股票發行溢價的稅務處理股票發行溢價是企業的股東權益,不作為營業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清算時,亦不計入清算所得。 (二)資產計價的稅務處理企業股權重組后的各項資產,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能以企業為實現股權重組而對有關資產等進行評估的價值計價并計提折舊,應按股權重組前企業資產的賬面歷史成本計價和計提折舊。凡股權重組后的企業在會計損益核算中,按評估價調整了有關資產賬面價值并據此計提折舊的,應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進行調整,多計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三)減免稅優惠的處理企業按照《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規定可享受的稅收優惠待遇,不因股權重組而改變。 (四)虧損彌補的處理企業在股權重組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可在稅法規定的虧損彌補年限的剩余期限內,在股權重組后延續彌補。 (五)股權轉讓收益或損失的稅務處理企業轉讓股權或股份的收益,應依照《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轉讓股權或股份的損失,可在其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股權轉讓收益或損失=股權轉讓價-股權成本價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如被持股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稅后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東留存收益的,股權轉讓人隨轉讓股權一并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以不超過被持股企業賬面分屬為股權轉讓人的實有金額為限),屬于該股權轉讓人的投資收益額,不計為股權轉讓價。 股權成本價是指股東(投資者)投資入股時向企業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或收購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價金額。 四、資產轉讓,受讓的稅務處理資產轉讓是指企業有償轉讓本企業的部分或全部資產。資產受讓是指企業有償接受另一企業部分或全部資產。 對企業資產轉讓,受讓所涉及的有關稅務事項,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資產轉讓損益的稅務處理企業取得資產轉讓收益,應依照《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資產轉讓所發生的損失,可在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有資產轉讓凈收益凡按國家有關規定全額上交財政的,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二)受讓資產計價的稅務處理企業受讓的各項資產,可按照取得該項資產時的實際成本計價。 (三)減免稅優惠的處理資產轉讓和受讓雙方在資產轉讓,受讓后,其生產經營業務范圍仍符合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可承繼其原稅收待遇。但其中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不得因資產轉讓而重新計算減免稅期限。 (四)虧損彌補的處理資產轉讓和受讓雙方在資產轉讓前后發生的經營虧損,應各自在稅法規定的虧損彌補年限內逐年彌補。不論企業轉讓部分還是全部資產,企業經營虧損均不得因資產轉讓和受讓在雙方間相互結轉。 五、本暫行規定從發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有關“什么是合并計稅?如何合并計稅稅前和稅后合并計稅”的主要內容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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