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小編發現不少網友在網上搜索什么是應扣未扣個人稅?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處罰這類內容,所以小編也是為此幫大家整理出了下面這些相關的內容,不妨和小編一起看看吧?
1,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處罰
法律分析: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2,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職工個人所得稅稅務機關應如何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69條的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扣繳義務對保證國家稅款的征收具有重要意義。為了保證國家的稅收和維持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秩序,《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對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扣繳義務人以及納稅義務人進行處罰。由稅務機關依法向納稅義務人追繳其金額稅款;對扣繳義務人的失職行為進行處罰,處以其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擴展資料:依法辦理扣繳稅款登記。根據新的政策精神,所有扣繳義務人都必須辦理扣繳稅款登記。對扣繳義務人實施扣繳稅款登記制度,是對扣繳義務人進行稅務管理的基礎。考慮到許多扣繳義務人同時也是納稅人,為減少其負擔,簡化手續,對辦理了稅務登記的,稅務機關不再發放扣繳稅款登記證件,可以在稅務登記中增加有關扣繳稅款登記的內容,在稅務登記證件上標注扣繳稅款登記的標志。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扣繳義務人

3,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對納稅人要不要加收滯
對于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的情形,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罰以50%到3倍的罰款,對扣繳義務人不加收滯納金等規定,實務中基本上沒爭議,但對納稅人應不應該加收滯納金還是有爭議。對納稅人不應加收滯納金,文件規定得很明確:1、《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注意:這里寫的是追繳稅款,而不是追繳稅款及滯納金,也沒有在追繳稅款后面緊接著寫上并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行政機關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199號關于應扣未扣稅款是否加收滯納金的問題 按照《征管法》規定的原則,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無論適用修訂前還是修訂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加收滯納金。這個文件應該是說得很清楚了:無論按新征管法還是舊征管法,也無論對納稅人還是扣繳義務人,都不得加收滯納金。但有人卻不這么認為,他們有各種各樣的理由:1、國稅函文件效力低于征管法,無效。2、1199號文是個案批復文件,不具有普遍適用性。3、1199號文說的是行政機關,其他納稅人不能適用。4、扣繳義務人未代扣代繳,納稅人有自行申報繳納的義務,未按時申報繳納,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應該加收滯納金。這些理由都不成其為理由:1、國稅函文件與征管法效力問題。法律文件效力有層級性是不錯,但下級文件與上級文件內容上沒有沖突的話,不存在較低級別文件無效。在應扣未扣個稅是否加收滯納金方面,征管法并沒有要加收滯納金的意思表述,如果有,1199號文違背了征管法規定無效,但征管法沒有說。2、個案批復不具有普遍適用性問題,這個問題在很多業務問題討論時都存在。我對持這種觀點的人簡直無話可說,個案批復同類問題都不能適用,意思就是說同類問題一個一個都要去請示,總局一個一個都要發個文件,這豈不荒唐?1199號文是對廣西的答復,那么其他省對這個問題也要去請示一下,總局也要給個文件答復?3、1199號文說的是行政機關,其他納稅人不能適用。4、扣繳義務人未代扣代繳,納稅人有自行申報繳納的義務,未按時申報繳納,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應該加收滯納金。這觀點從根本上否定了1199號文,無須辨駁。擴展閱讀:1199號文全文是這樣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行政機關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199號你局《關于行政機關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法律責任問題的請示》(桂地稅報[2004]45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關于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的認定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行政機關是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其向職工支付工資、獎金、補貼及其他工資薪金性質的收入,應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二、關于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的法律責任問題 2001年5月1日前,對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適用修訂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由扣繳義務人繳納應扣未扣稅款;2001年5月1日后,對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適用修訂后的《征管法》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7號),由稅務機關責成扣繳義務人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三、關于應扣未扣稅款是否加收滯納金的問題 按照《征管法》規定的原則,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無論適用修訂前還是修訂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加收滯納金。1199號文標題雖然是關于行政機關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但文件內容通篇都是引用個人所得稅法、征管法的原文,文件中在在處處都是講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而沒有局限于行政機關。所以,我們不能過于糾結于標題而忽視內容。另一方面,本來可以普遍適用的文件只對某一類納稅人適用,這在適用主體上有歧視。
以上就是有關“什么是應扣未扣個人稅?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處罰”的主要內容啦~
評論前必須登錄!
立即登錄 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