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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納稅人已領取地稅機關印制的發票可以使用到什么時候
營改增后,5月1日起,原地稅營業稅發票將停止使用,試點納稅人已領取地稅機關印制的發票以及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可繼續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2,營改增地稅機打發票可以用到什么時候
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稅局不再向試點納稅人發放發票。試點納稅人已領取地稅局印制的發票以及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按照總局規定可繼續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況經省國稅局確定,可適當延長使用期限,最遲不超過2016年8月31日

3,營改增后地稅發票使用期限多久
“營改增”后地稅發票使用期限最遲不超過2016年8月31日. 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稅機關不再向試點納稅人發放發票.試點納稅人已領取地稅機關印制的發票以及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可繼續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國稅局向同級地稅局提供六聯增值稅專用發票和五聯增值稅普通發票。特殊情況經省國稅局確定,可適當延長使用期限,最遲不超過2016年8月31日. 根據稅務總局的政策規定,營改增后,在日常生活中收到的門票、過路(過橋)費發票、定額發票、客運發票和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屬于予以保留的票種,由國稅局監制管理繼續使用.。 納稅人在地稅機關已申報營業稅未開具發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補開發票的,除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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