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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問工會經費怎么繳納
按照工資總額的2%提交。實務中需憑工會經費專用收據載明的金額方可稅前扣除(通常是國、地稅部門代收)。按月基本工資的0.5%計提通過網銀直接上劃。
2,工會經費如何交
1、工會經費是按職工工資總額的2%計算提取的,其中40%上繳縣級(含)以上總工會,或由稅務部門代縣級(含)以上總工會扣繳,60%留存本單位工會使用。 2、工會經費一般是按月提取繳納的。但是,各地區要求不一樣,建議,向單位所在地工會咨詢,按照當地工會要求的時間申報繳納。工會經費是按照應發工資總額的2%進行計提的。正規情況下是應該全額上交給上級工會組織,然后由上級工會組織劃撥資金回來供基層工會組織做日常資金。目前情況是基層工會組織相對于企業來說,實在是太少了,所以就通過稅務部門來卡企業,相當于變相帶強迫性質了。
3,工會經費怎么繳納的呢
工會經費是按照應發工資總額的2%進行計提的。正規情況下是應該全額上交給上級工會組織,然后由上級工會組織劃撥資金回來供基層工會組織做日常資金。目前情況是基層工會組織相對于企業來說,實在是太少了,所以就通過稅務部門來卡企業,相當于變相帶強迫性質了。工會經費繳納比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三十六條:納稅人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百分之十四、百分之一點五計算扣除。 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經費。
4,工會經費怎么繳納
工會經費繳納比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三十六條:納稅人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百分之十四、百分之一點五計算扣除。 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經費。根據《工會法》和全國總工會的有關規定,工會經費是按照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提取工會經費,屬于稅前列支。將提取的工會經費撥繳到本單位工會賬戶上。本單位工會可按照全國總工會的規定,將工會經費的40%上解到上級工會。具體多長時間繳納,可以具體與上級工會的財務部門協商確定。

5,工會經費具體繳納方式及金額
繳納方式:數 額少的現金即可。金額:企業年工資總額的2%。地稅部門代收(指自己單位沒有工會)。1先繳后返 總的來說就是先全額繳納,然后再返還。具體來說 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先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薪金總額的2%計算出工會經費全額向工會組織撥繳,或者向受委托代收工會經費的稅務機關繳納。 上級工會組再按規定比例「一般為60%」轉撥給繳費企業基層工會。 未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薪金總額的2%計算出工會建會籌備金全額向上級工會組織撥繳,或者向受委托代收工會經費的稅務機關繳納。 在規定時間內成立工會組織的上級工會再按規定比例「一般為60%」轉撥給繳費企業基層工會,在規定時間內未成立工會組織的,以前繳納的工會建會籌備金不再返還。 如果你向地稅申報的是按照工資總額2%計算的工會經費,那就是這種方式。
6,急急急關于工會經費如何繳納
按實發工資的2%進行提取。公司成立工會,交納的工會經費會有一定比例的返還。1/有工會組織的繳納工會經費是按工資總額的2%繳納,沒有工會組織的繳納《工會籌備金》也是按工資總額的2%繳納,也就是說有沒有工會組織都要交2%的工會費用了。2、你可以按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計提工會經費具體分錄是:借:管理費用-工會經費 貸:現金或銀行存款如果沒從現金交呢,只是計提出來,可以 借:管理費用——工會經費 貸:其他應付款——工會經費等繳納的時候再減現金或銀行存款就可以了跟據地方的規定! 我以前的公司是依照3%交的!根據《工會法》和全國總工會的有關規定,工會經費是按照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提取工會經費,屬于稅前列支。將提取的工會經費撥繳到本單位工會賬戶上。本單位工會可按照全國總工會的規定,將工會經費的40%上解到上級工會。具體多長時間繳納,可以具體與上級工會的財務部門協商確定。
7,請問工會經費的征收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長沙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認真做好工會經費代收工作的通知》(長地稅發[2005]82號)第二條第四項的規定,代征比例: 1.對已成立工會組織的企事業單位,主管地稅部門代征工會經費的比例為: ① 市屬直屬單位、市屬系統類、縣(區)屬其他類的單位代征工資總額2%的40%的工會經費; ② 市屬、縣(區)屬A類產業的單位代征工資總額2%的5%的工會經費; ③ 市屬、縣(區)屬B類產業的單位代征工資總額2%的10%的工會經費。 2.對所有未成立工會組織的單位,主管地稅部門按工資總額2%的100%比例代征工會籌備金。 說明: A類企業為:即國防軍工、郵電通訊等(郵政、電信、移動、無線局、長線局等);B類企業為:即金融保險、電力、地質等產業。 根據《長沙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認真做好省直企事業單位工會經費代收工作的通知》(長地稅發[2006]35號)第二條第四項的規定,代征比例: (1)對已成立工會組織的省直企、事業單位,主管地稅部門代征工會經費的比例為工資總額2%的40%的工會經費。 (2)對所有未成立工會組織的省直企、事業單位,主管地稅部門按工資總額2%的100%比例代征工會籌備金。編輯:系統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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