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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資源稅征收細節
沒有.除了原油和天然氣按銷售額的5%-10%征收,其他應征資源稅的稅目從量征收.沒征稅的,是全部征收資源吧?點擊進入農場有個“全部征收”,要點這個全部征收才能完成任務,用手一個一個收是不行的。
2,集資費是什么
單位進行某個項目缺錢了向職工籌集資金,許諾一定的利息到期本息一起支付,優點比存銀行高缺點項目賠了單位會拖你 還有不合法就是為了某個項目,大家共同出資共同受益的項目資費。有時很容易變為非法集資了,可能給出資人帶來損失。
3,什麼是資源稅什麼行業需交
資源稅是為了調節資源開發過程中的級差收入,以自然資源為征稅對象的一種稅。我國目前征稅范圍:1.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2.天然氣:暫不包括煤礦生產的天然氣。3.煤炭:不包括洗煤、選煤及其他煤炭制品4.其他非金屬礦原礦:5.黑色礦原礦6.有色金屬礦原礦7.鹽
4,什么叫集資費
就是為了某個項目,大家共同出資共同受益的項目資費。有時很容易變為非法集資了,可能給出資人帶來損失。集資:國家通過金融機構,銀行、債券、基金、保險、公益慈善捐助救助等,依法經營管理和監管,吸收社會和個人閑散富余資金,保障金融體系動態循環,確保金融市場穩定,維護國家經濟發展,避免和防止金融體系內外的各種預期風險,把風險控制在可控的范圍之內。集資是國家金融系統發展初期階段的幼稚產物。擴展資料:國家判定集資是否合法的方法: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準,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行為人實施《決定》第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參考資料:搜狗百科-集資就是為了某個項目,大家共同出資共同受益的項目資費。有時很容易變為非法集資了,可能給出資人帶來損失。就是費用,看你是說什么資費了

5,應繳資源稅與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區別
資源稅在《中國稅收制度》中定義為:“對在我國境內從事資源開發,因資源條件差異形成級差收入征收的一種稅”。“調節資源級差收入”的意思通俗地講,就是對那些交通便利、賦存條件好、品位高、開采容易的礦產資源,國家就多征收點稅,對那些交通偏僻、賦存條件差、品位低、開采困難的資源,就少征收點稅。這么做是讓“吃肥肉”的少占點便宜,讓“啃骨頭”的得到點扶持,避免開發企業因資源條件差異太“苦樂不均”,促進采礦權人的公平競爭,從而使礦產開發達到“合理、有效”的目的。在這一指導思想下,資源稅根據不同礦種、不同地區、不同資源賦存條件等因素設計了不同的稅率。顯然,資源稅是調整各礦山企業級差收益的一個稅種。 礦產資源補償費在1994年國務院頒布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第一條指出“為了保障和促進礦產資源的勘查、保護和合理開發,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財產權益,……制定本規定。”,也就是說,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是為了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財產權益,這一定位十分明確。礦產資源屬國家所有就要有經濟權益的體現,但這一體現不是反映在資源稅上而是資源補償費(國外稱“權利金”)上。既然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定位十分清晰,那么國家以礦產資源的所有權人向采礦權人征收資源補償費是順理成章的。它所體現的是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的收益權,它所調整的是礦產資源所有權人與采礦權人之間的經濟關系。這就意味著,要體現資源國家所有權的收益和稀缺性價值,提高資源價格,促進資源的合理利用和節能減排工作,惟有資源補償費是最好的“利器”。 礦產資源不可再生,是“稀缺資源”,這一觀點已成共識。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稀缺的資源越來越珍貴。在倡導建立節約型社會的當前,在礦產品價格中反映資源的稀缺程度是必要的。但是,目前要調整礦業稅費的主要對象不應是具有調節級差收益功能的資源稅,而應是反映國家財產權益的資源補償費。道理很簡單,當前礦產資源值錢了,意味著國家的資源財產增值了,誰要開發利用自然要向所有權人多交些錢。因此,調整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應是礦業稅費改革的主攻方向,這樣才能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財產權益真正體現“物有所值”。
6,關于代扣代繳的資源稅
代扣代繳的資源稅收購的未稅礦產品代收代繳的資源稅不能計入成本。代扣代繳是依照稅法規定負有代扣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從納稅人持有的收入中扣取應納稅款并向稅務機關解繳的一種納稅方式,這里的扣繳是從納稅人持有的收入中扣繳而不是從其所持有的收入外另行收繳。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資源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扣繳義務人支付貨款的當天。也就是說從貨款里扣下來,再上繳稅務部門。采購材料,支付貨款代扣資源稅:借:原材料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貸: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銀行存款(應付材料款-代扣資源稅)代繳資源稅:借: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貸:銀行存款個人觀點,僅供參考。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規定:收購資源稅未稅礦產品的獨立礦山、聯合企業以及其他單位為資源稅代扣代繳義務人。這里,獨立礦山是指只有采礦或只有采礦和選礦、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單位,其生產的原礦和精礦主要用于對外銷售。聯合企業是指采礦、選礦、冶煉(或加工)連續生產的企業或采礦、冶煉(或加工)連續生產的企業,其采礦單位,一般是該企業的二級或二級以下核算單位。 為了正確掌握收購的礦產品是否繳納了資源稅,《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規定:“未稅礦產品”是指資源稅納稅人在銷售其產品時不能向扣繳義務人提供“資源稅管理證明”的礦產品。也就是說,只要礦產品的出售方,不能向收購方提供“資源稅管理證明”的,收購方就有法定義務代扣代繳資源稅。 《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規定:“資源稅管理證明”是證明銷售的礦產品已繳納資源稅或已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的有效憑證。“資源稅管理證明”分為甲、乙兩種證明,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 資源稅管理甲種證明適用于生產規模較大、財務制度比較健全、有比較固定的購銷關系、能夠依法申報繳納資源稅的納稅人,是一次開具在一定期限內多次使用有效的證明。 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適用于個體、小型采礦銷售企業等零散資源稅納稅人,是根據銷售數量多次開具一次使用有效的證明。 為防止偽造“資源稅管理證明”,《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規定:“資源稅管理證明”須與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證副本一同使用。 在實際操作中,納稅人銷售其礦產品時,應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資源稅管理證明”作為免予扣繳資源稅款的依據。購貨方(即扣繳義務人)在收購礦產品時,應主動向銷售方(納稅人)索要“資源稅管理證明”,扣繳義務人據此不代扣資源稅。 凡銷售方不能提供“資源稅管理甲種證明”的或超出“資源稅管理乙種證明”注明的銷售數量部分,一律視同未稅礦產品,由扣繳義務人依法代扣代繳資源稅。 獨立礦山、聯合企業收購與本單位礦種相同的未稅礦產品,按照本單位相同礦種應稅產品的單位稅額,依據收購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獨立礦山、聯合企業收購與本單位礦種不同的未稅礦產品,以及其他收購單位收購的未稅礦產品,按照收購地相應礦種規定的單位稅額,依據收購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收購地沒有相同品種礦產品的,按收購地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單位稅額,依據收購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資源稅的地點為應稅未稅礦產品的收購地。
7,礦產資源補償費與礦產資源稅有什么區別
答: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所調整的社會、經濟關系及其范圍、方式、作用、目的都有本質的區別。資源稅的征收是憑借政治權利,資源補償費的征收是憑借資源財產所有權;資源稅是國民收入的一部分,全部進人“增加值”,資源補償費的主要部分是對資源消耗的補償費的主要部分是對資源消耗的補償,是礦山企業的“資源”的成本;資源稅是調節部分礦種礦山企業的級差收益,鼓勵企業間的平等競爭,資源補償費是調節資源所有者和所有采礦權人之間的產權關系,是對已消耗的資源的貨幣補償。資源稅的征收是國家稅政管理職責,資源補償費是征收國家地礦行政管理職責。資源稅 開放分類: 經濟、財政、稅法 目錄 * ? 一、資源稅概述 * ? 二、資源稅納稅人、征稅范圍和稅率 * ? 三、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及減免 * ? 四、資源稅的申報期限和納稅期限 * * 一、資源稅概述 (一)、資源稅、級差資源稅和一般資源稅的概念 資源稅是對自然資源征稅的稅種的總稱。 級差資源稅是國家對開發和利用自然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由于資源條件的差別所取得的級差收入課征的一種稅。 一般資源稅就是國家對國有資源,如我國憲法規定的城市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根據國家的需要,對使用某種自然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為取得應稅資源的使用權而征收的一種稅。 (二)、我國資源稅的概念和特點 資源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開采應稅礦產品和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應稅數量征收的一種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繳納資源稅。 資源稅的特點: (一)征稅范圍較窄 自然資源是生產資料或生活資料的天然來源,它包括的范圍很廣,如礦產資源、土地資源、水資源、動植物資源等。目前我國的資源稅征稅范圍較窄,僅選擇了部分級差收入差異較大,資源較為普遍,易于征收管理的礦產品和鹽列為征稅范圍。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對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護將越來越重要,因此,資源稅的征稅范圍應逐步擴大。中國資源稅目前的征稅范圍包括礦產品和鹽兩大類。 (二)實行差別稅額從量征收 我國現行資源稅實行從量定額征收,一方面稅收收入不受產品價格、成本和利潤變化的影響,能夠穩定財政收入;另一方面有利于促進資源開采企業降低成本,提高經濟效率。同時,資源稅按照"資源條件好、收入多的多征;資源條件差、收入少的少征"的原則,根據礦產資源等級分別確定不同的稅額,以有效地調節資源級差收入。 (三)實行源泉課征 不論采掘或生產單位是否屬于獨立核算,資源稅均規定在采掘或生產地源泉控制征收,這樣既照顧了采掘地的利益,又避免了稅款的流失。這與其他稅種由獨立核算的單位統一繳納不同。 (三)資源稅的作用 1.調節資源級差收入,有利于企業在同一水平上競爭 2.加強資源管理,有利于促進企業合理開發、利用 3.與其它稅種配合,有利于發揮稅收杠桿的整體功能 4.以國家礦產資源的開采和利用為對象所課征的稅。開征資源稅,旨在使自然資源條件優越的級差收入歸國家所有,排除因資源優劣造成企業利潤分配上的不合理狀況。 二、資源稅納稅人、征稅范圍和稅率 1、資源稅納稅人 在我國境內開采應稅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 2、資源稅扣繳義務人 在某些情況下,可由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代為扣繳稅款 3、資源稅征稅范圍 原油、天然氣、煤炭、其它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鹽這7類 三、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及減免 (一)資源稅計稅依據 為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 (二)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資源稅的稅目稅額幅度表 稅目 稅 額 幅 度 原油 8-30元/噸 天然氣 2-15元/千立方米 煤炭 0.3-5元/噸或者立方米 其他非金屬礦原礦 2-30元/噸 黑色金屬礦原礦 0.4-30元/噸 有色金屬礦原礦 10-60元/噸 鹽 2-10元/噸 固體鹽 液體鹽 資源稅稅目、稅額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課稅數量: (1)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其他規定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 (三)資源稅的減免稅 1.開采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2.納稅人開采過程中由意外事故等造成損失的,可照顧減免稅 3.國務院規定的其它減免稅項目 四、資源稅的申報期限和納稅期限 1.資源稅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個月,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具體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次計算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 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稅款。 扣繳義務人的解繳稅款期限,比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2.如何填寫《資源稅稅收申報表》(見申報納稅20) 3.如何填寫《資源稅納稅申報表》(見申報納稅21) 資源稅會計處理 企業計提、繳納資源稅在適用會計科目、賬務處理方面的規定。按照現行規定,企業繳納的資源稅,應通過“應繳稅金——應繳資源稅”科目核算,具體規定如下: (1)發生銷售業務時:企業將計算出銷售的應稅產品應繳納的資源稅,借記“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應繳稅金——應繳資源稅”科目;上繳資源稅時,借記“應繳稅金——應繳資源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2)發生自用業務時:企業將計算出自產自用的應稅產品應繳納的資源稅,借記“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等科目,貸記“應繳稅金——應繳資源稅”科目;上繳資源稅時,借記“應繳稅金——應繳資源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收購未稅礦產品:企業收購未稅礦產品,借記“材料采購”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代扣代繳的資源稅,借記“材料采購”等科目,貸記“應繳稅金——應繳資源稅”科目;上繳資源稅時,借記“應繳稅金——應繳資源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4)外購液體鹽加工團體鹽:企業在購入液體鹽時,按所允許抵扣的資源稅,借記“應繳稅金——應繳資源稅”科目,按外購價款扣除允許抵扣資源稅后的數額,借記“材料采購”等科目,按應支付的全部價款,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企業加工成固體鹽后,在銷售時,按計算出的銷售固體鹽應繳的資源稅,借記“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應繳稅金——應繳資源稅”科目;將銷售固體鹽應納的資源稅扣抵液體鹽已納資源稅后的差額上繳時,借記“應繳稅金——應繳資源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 開放分類: 法律、法規、礦產、立法、法治 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 (1994年2月27日國務院令第150號發布,根據1997年7月3日國務院第222號令發布的《國務院關于修改的決定》修改)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促進礦產資源的勘查、保護與合理開發,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財產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其他管轄海域開采礦產資源,應當依照本規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礦產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計征。企業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列入管理費用。采礦權人對礦產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國家規定價格計算銷售收入;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按照征收時礦產品的當地市場平均價格計算銷售收入。采礦權人向境外銷售礦產品的,按照國際市場銷售價格計算銷售收入。本規定所稱礦產品,是指礦產資源經過開采或者采選后,脫離自然賦存狀態的產品。 第四條 礦產資源補償費由采礦權人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以礦產品銷售時使用的貨幣結算;采礦權人對礦產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銷售最終產品時使用的貨幣結算。 第五條 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下列方式計算: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金額= 礦產品銷售收入×補償 費費率×開采回采率系數開采回采率系數=核定開采回采率/實際開采回采率核定開采回采率,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的礦山設計為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只要求有開采方案,不要求有礦山設計的礦山企業,其開采回采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核定。 不能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方式計算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礦種,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另行制定計算方式。 第六條 礦產資源補償費依照本規定附錄所規定的費率征收。 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的調整,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共同確定,報國務院批準施行。 第七條 礦產資源補償費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征收。礦區在縣級行政區域內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由礦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負責征收。 礦區范圍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由所涉及行政區域的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負責征收。礦區范圍跨省級行政區域的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與其他管轄海域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授權的省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征收。 第八條 采礦權人應當于每年的 7月31日前繳納上半年的礦產資源補償費;于下一年度1月31 日前繳納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礦產資源補償費。 采礦權人在中止或者終止采礦活動時,應當結繳礦產資源補償費。 第九條 采礦權人在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時,應當同時提交已采出的礦產品的礦種、產量、銷售數量、銷售價格和實際開采回采率等資料。 第十條 征收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應當及時上繳,并按照下款規定的中央與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分成比例分別入庫,年終不再結算。 中央與省、直轄市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分成比例為5∶5;中央與自治區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分成比例為4∶6。 第十一條 礦產資源補償費納入國家預算,實行專項管理,主要用于礦產資源勘查。 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第十二條 采礦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經省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可以免繳礦產資源補償費: (一)從廢石(矸石)中回收礦產品的;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開采已關閉礦山的非保安殘留礦體的; (三)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認定免繳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采礦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省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可以減繳礦產資源補償費: (一)從尾礦中回收礦產品的; (二)開采未達到工業品位或者未計算儲量的低品位礦產資源的; (三)依法開采水體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礦產資源的; (四)由于執行國家定價而形成政策性虧損的; (五)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認定減繳的其他情形。 采礦權人減繳的礦產資源補償費超過應當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50%的,須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批準減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應當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采礦權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足額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由征收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并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補償費2‰的滯納金。采礦權人未按照前款規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滯 納金的,由征收機關處以應當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3 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采礦許可證頒發機關吊銷其采礦許可證。 第十五條 采礦權人采取偽報礦種,隱匿產量、銷售數量,或者偽報銷售價格、實際開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繳或者少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由征收機關追繳應當 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并處以應當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 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采礦許可證頒發機關吊銷其采礦許可證。 第十六條 采礦權人未按照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報送有關資料的,由征收機關責令限期報送;逾期不報送的,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仍不報送的,采礦許可證頒發機關可以吊銷其采礦許可證。 第十七條 依照本規定對采礦權人處以的罰款、加收的滯納金應當上繳國庫。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定發布前的地方性法規和地方人民政府發布的規章及行政性文件的內容,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二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地質礦產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有關“資源稅中的集資費是什么意思?資源稅征收細節”的主要內容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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