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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保險合同終止最常見最普遍的原因
導致保險合同終止主要有五個因素。(1)合同因期限屆滿而終止。這是保險合同終止的最普遍和最基本的原因。 (2)合同因解除而終止。(3)合同因違約失效而終止。(4)合同因履行而終止。(5)合同因保險標的滅失或被保險人死亡而終止。1、合同到期2、合同出險,理賠結束后合同終止3、投保人申請退保。
2,什么是保險合同終止
保險合同終止是指保險合同成立后因法定或約定事由發生,使合同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法律效力完全消失的事實。保險合同終止的主要原因有合同的期限屆滿、履行完畢、主體消滅等法定或約定事由,其結果是合同權利義務的消滅。履約終止是指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約定的保險事故已發生,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承擔了給付全部保險金的責任,保險合同即告結束。退保或已經理賠就會出現保單終止
3,保險合同的中止和終止有什么區別
保險合同中止是指在保險合同存續期間,由于某些原因的發生而使保險合同效力暫時失效,一部分中止了的保險合同可以申請復效,可能使合同效力恢復。而保險合同終止是指保險合同成立后,因法定或約定的事由發生,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再繼續,法律效力完全消滅的事實。終止是保險合同發展的最終結果。中止是指保費未繳納進入寬限期一般為60天,如果寬限期仍未支付保費的則進入中止期,中止期為2年,中止期內保險公司對期間發生的風險不承擔責任。在中止期內可申請恢復合同效力。 終止是指保險合同解除,一般由兩種:一種是發生賠付保險合同終止。一種是人為解除合同保險合同終止。

4,什么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開始的保險責任終止的期間
您好!您所說的的兩全保險,又稱生死合險,兼具“儲蓄性”和“給付性”,出了事得到賠償金,不出事則到期后還本,主要可以分為普通兩全保險、雙倍兩全保險、養老附加定期保險、聯合兩全保險。具體如下: 1、普通兩全保險,即無論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死亡或生存至保險期滿,保險人都給付保險金。 2、雙倍兩全保險,即被保險人如果在保險期間屆滿時生存,保險人給付一倍的保險金,若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死亡,保險人給付兩倍的保險金。 3、養老附加定期保險,即被保險人如果在保險期間屆滿時生存,保險人給付一倍保險金額的保險金;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死亡,保險人按照生存保險金的若干倍給付保險金。 4、聯合兩全保險,即由兩人或兩人以上聯合投保的兩全保險。在保險期內,聯合被保險人中的任何一人死亡時,保險人給付全部保險金,保險即終止;如果在保險期限內,聯合被保險人中無一人死亡,保險期限屆滿時保險人也給付保險金,保險金由全體被保險人共同受領。
5,保險合同終止的原因是什么意思
(一)自然終止指因保險合同期限屆滿而終止。這是保險合同終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凡保險合同訂明的保險期限屆滿時,無論在保險期限內是否發生過保險事故以及是否得到過保險賠付,保險期限屆滿后保險合同按時終止。保險合同期滿后,需要繼續獲得保險保障的,要重新簽訂保險合同,即續保。但是,這里所指的續保并不意味著保險期限的延長或是原保險合同的繼續,而是另一個新的保險合同的簽訂。(二)因保險人完全履行賠償或給付義務而終止指保險人已經履行賠償或給付全部保險金義務后,如無特別約定,保險合同即告終止,即使保險期限尚未屆滿,合同也告終止。(三)因合同主體行使合同終止權而終止指合同主體在合同履行期間,遇有某種特定情況,行使終止合同的權利而使合同終止,而無須征得對方的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的,自保險人賠償之日起三十日內,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合同解除的,保險人應當將保險標的未受損失部分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這是因為財產保險中的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后,保險標的本身的狀態及面臨的風險已經有所變化,允許雙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行使保險合同終止權。(四)因保險標的全部滅失而終止指由于非保險事故發生,造成保險標的滅失,保險標的實際已不存在,保險合同自然終止。如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被保險人生病而死亡,就屬于這種情況。(五)因解除而終止指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尚未屆滿前,合同一方當事人依照法律或約定解除原有的法律關系,提前終止保險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為。保險合同的解除可以分為約定解除、協商商解除、法定解除和裁決解除。1.約定解除。指合同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約定,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某種情形出現時,合同一方當事人可行使解除權,使合同的效力消滅。2.協商解除。指在保險合同履行過程中,某種在保險合同訂立時未曾預料的情形出現,導致合同雙方當事人無法履行各自的責任或合同履行的意義已喪失,于是通過友好協商,解除保險合同。3.法定解除。指在保險合同履行過程中,法律規定的解除情形出現時,合同一方當事人或者雙方當事人都有權解除保險合同,終止合同效力。4.裁決解除。指產生解除保險合同糾紛,糾紛當事人根據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提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裁決解除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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