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小編發現不少網友在網上搜索什么是借用地?什么是拆遷借地這類內容,所以小編也是為此幫大家整理出了下面這些相關的內容,不妨和小編一起看看吧?
1,什么是拆遷借地
宅基地本來無論那樣一直都是屬于國家和集體所有,公民個人沒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所以不得轉讓、出租或抵押。
2,征地中的借地是什么意思
這個要視你們當地征收的實際情況及文件才能準確解釋。個人猜測,征地的原則是不能讓耕地減少,如果征收了某地的耕地,那么要在另外一個地方再開墾出不少于被征面積的土地。
3,風水學中的借地卜律是什么意思
是指借相看風水之地,而能從中卜知社會的發展規律,以適應社會當時的居住條件來確定風水位置。就說借地形地貌來反應社會和人生的關系

4,意思是借指全國各地 是什么詞語
泛指全國各地的貨有時也指世界各地的是五湖四海五湖四海人教版六年級12課《為人民服務》里有。我不會~~~但還是要微笑~~~:)
5,什么叫借用合同
借用合同又稱“使用借貸合同”,是出借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將出借物無償交給借用人使用,借用人在一定期限內或使用完畢后返還原物給出借人的合同。借用合同的顯著特點是無償性、互助性、返還性。借用關系主要發生在朋友及熟人之間。 借用合同與借款合同雖同屬借取,但區別在于標的物性質的不同,借款的對象是貨幣,借用的對象是物品,借款合同的借款人所借取的是借款本身的抽象價值,而借用合同的借用人所借取的是借用物本身的使用價值,一個是無形的價值,一個是有形的價值。借用合同與贈與合同雖同屬無償,但區別在于對標的物轉移性質的不同,贈與是變更標的物的所有權,不再返還原主;而借用是轉移標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權,而不改變所有權,借用到期后,借用物要返還原主。借用合同與租賃合同雖同屬借物但區別在于是否有償使用,租賃是有償使用,借用是無償使用。 借用合同應屬實踐合同,只有實際借用后出借人與借用人間才形成權利義務關系,借用合同自出借人將借用物提供給借用人后生效。出借人在借用物出借前可以撤銷借用 ,出借人在借用物出借中可以停止借用。借用合同的法律特征 從借用合同的概念可以看出借用合同具有以下幾個法律特征: 1、借用合同是出借人把出借物的占有、使用權定期或不定期轉移給借用人的一種合同。 2、借用合同的標的物是不可消耗物、特定物。借用人借用標的物的目的在于使用,使用完畢后借用人要返還原物。 3、借用合同是無償合同。 4、借用合同是實踐合同、單務合同。出借人必須將出借物交給借用人,合同才能成立。用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1、出借人的權利義務 出借人的權利是于合同終止時得要求借用人歸還借用物。 在一般情況下,出借人不負有義務。但若借用合同為諾成合同時,出借人有按約定將標的物交給借用人使用的義務。 出借人一般不負瑕疵擔保責任。但出借人故意隱瞞借用物的瑕疵而致借用人受損害的,應負賠償責任。 2、借用人的權利義務 如合同為諾成合同,借用人有請求出借人交付借用物的權利。否則,借用人并不享有權利。 借用人的義務是按照合同的約定使用借用物,在合同終止后應及時歸還借用物。借用人違反義務的,應承擔違約的民事責任。 3.借用期間產生的天然孳息,除另有約定外歸借用人所有。又稱“使用借貸合同”、“無償使用財產合同”。出借人將某項財物無償交給借用人使用,借用人使用后,把原財物返還給出借人的協議。在借用合同中,借用人的目的在于臨時使用借用物,借用人使用后應返還原物,因此,出借人轉移的只是出借物的使用權,出借物的所有權仍歸出借人。出借物只能是不消耗的特定物。借用合同是無償合同。借用人有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借用物的義務,未經出借人同意,不得將出借物轉借、轉租給第三人。借用人在借期屆滿或雖沒有約定期限,但出借人要求返還時,應及時返還借用物。如果因借用人保管不善,使用不當等過錯造成出借物損毀滅失的,應負賠償責任。在明知出借物有瑕庇,可能給借用人造成損害的情況下,出借人負有告知的義務,否則,要承擔借用人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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