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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之間錢能代表什么
不是愛情~
2,我想問問關于結婚前自己的存款如何處理最合適我是女方
自己留著做私房錢吧。或者為自己買了衣服,如果多,就買些保值品。最好存到一個固定賬戶里,這也是一個你婚前財產的證據。別拿現金,要不然說不清是婚前還是婚后的。自己留著做私房錢吧我覺得還是你自己保管好。以后結婚了男方的錢還不是要上交給你保管。反正都是你保管,還不如現在你保管了。(本人個人一件,不代表全部)這個你可以存到銀行,或者讓人保管,或者買一些黃金首飾啥的,或者公證,只要能證明是你婚前財產就行。
3,老婆存私房代表著啥
1)代表對你的不夠信任。萬一哪天你一不高興撂下她,她不至于窮困潦倒。 2)代表你平日比較摳門,在她有點應酬需要用錢時,你不給她,讓她在閨蜜好友中沒面子,因此她要“留一手”,以保自己的“面子”。 3)代表你們家的經濟大權由你獨自掌握,而她過去的家庭背景一定不夠富有,因此她潛意識里希望自己手里有錢,這樣才踏實。 總之,老婆藏私房錢,做老公的得反省自己,再責問老婆。你這算什么,我比你更慘。妻管嚴應該很正常吧,現在的人或多或少都存的為了以后急需用有小三了。

4,如果女友突然說想在結婚前存8萬塊錢給父母所謂的養老你是否
子女贍養老人是應盡的義務,這點毋庸置疑,不過在具體操作時,需要考慮具體情況。比如說老人自身是否有能力養老,子女是否有能力為老人養老,老人在子女未成年時的撫養比重及情感關系,老人和子女的主觀意見等等。你的案例詳細情況不詳,不好多做評論。不過所謂的結婚禮金是不道德的、是愚昧的,現代人應該杜絕此類違背人類道德事件發生。不過如果一方條件比另一方條件好很多,或者一方主觀上愿意為另一方付出而不是被迫被要求,那么該行為可以理解。 子女在成家之后,就會將原本的父母子女家庭轉化為夫妻家庭,這之后的財產均為共有財產,夫妻單獨一方是無權使用的。就算她拿錢給她父母盡贍養義務,你也可以提出意見。當然現在你們并不是夫妻,所以對方的任何行為與你無關。還沒結婚就養老…你女朋友是不是有點太高瞻遠矚了…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吧!如果女朋友提的這個事情讓你很左右為難的話,就不是好的建議。如果這點錢對你無任何影響的話,倒不是什么大問題的畢竟說實在的,一個人長大,8w何足掛齒還有就是視你們關系等等其實這8w只要你給了,你就要有有可能錢給了,人沒有娶到的準備的,當然你的努力也是很關鍵男方給的彩禮和5W禮金都是給你父母的,但你父母這邊必須有嫁妝給你陪嫁的~~~ 其實那就要看你自己了,如果說你老公家真的拿不出這么多,那你可以和我也是女的,我們的房子是公公婆婆買的,既沒有我老公的名字也沒有我的名字,這都不是個事兒,我們結婚不是為了房產證上的名字,最重要的是在一起,過好以后的日子,父母能出錢買房子給你們住已經很不錯了,何必因為名字鬧的不愉快你回復啊,沒錯,支持你,我現在也在為自己父母存錢呢。那不就擺平了嘛,難道她會要求你不要給自己的父母養老,只給她的父母養老么?
5,婚前存款也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夫妻一方婚前存款婚后取得的利息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首先婚前存款婚后取得的利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我們做如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理解》(二)第17條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應認定為共同財產。可能有人說,那利息應該就是共同財產,這種認識是錯誤的。關于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根據民法理論可以分為兩類:孳息和投資收益。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是指通過自然規律或法律規定產生的收益。孳息與投資相比最突出的特性在于“定期性”,通常按法律的規定或法律關系即可定期獲得收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也是由夫妻共同財產承擔。因此,夫妻如個人財產投資于公司或企業所產生的收益,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對該公司或企業的經營產生的利潤部分如股權分紅等,應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婚前存款婚后取得的利息屬于法定孳息,不屬于“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雖然取得時間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仍應屬于個人財產。不算。原因:1、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2、另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 第十九條的規定,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關于共同財產:1、共同財產,即法律上所認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擁有的財產。2、工資、獎金。3、生產、經營的收益。4、知識產權的收益。5、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6、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婚前財產定義: 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對于前者,答案很簡單。即夫妻雙方自領取《結婚證》之日可視為“婚前”到“婚后”的時間點,而其他諸如訂婚、舉行婚禮等時間點都不具備法律上的意義。 對于后者,比較困擾,在購房一系列的過程中到底哪個才是“購房”時間點?例如:在婚前簽了購房合同,付了首期款,婚后才進行按揭貸款,并辦了《房產證》,那哪個才是“購房時間點”? 有人認為,鑒于房產在法律上屬于不動產的范疇,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購房人真正獲得所購房屋所有權的時間點為辦理完房屋的過戶手續并取得《房產證》之日。因此,認為獲得房屋產權證書之日為即為“購房”時間點。還有人認為,判斷這一問題關鍵是看房價款是在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還是婚后以共同財產支付的。 實際上,上述觀點在理解“購買”這一概念時過于狹隘了,因此由此得出的結論也有失偏頗,考慮到購房的目的性以及購房整個過程的關聯性,應當以簽訂購房合同的時間為“購房”時間點,簽訂合同時最能反映“購房”這一行為的性質。不算,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另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 第十九條的規定,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雙方結婚而變成夫妻共同財產。但《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因此,一般來講,夫妻婚前存款屬于夫妻個人財產,但如果雙方約定婚前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且該約定是采用書面形式的,該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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