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檢委立案意味著什么?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我國反腐敗斗爭取得壓倒性勝利,黨風政風明顯好轉,但腐敗問題依然存在,一些地方和部門仍然存在“燈下黑”現現象。這說明,反腐敗斗爭形勢依然嚴峻復雜,決不能有絲毫松懈。全面從嚴治黨永遠在路上,要堅持不懈懲治腐敗,持續鞏固反腐敗斗爭壓倒性勢。各級黨組織要切實擔負起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引向深入。
一:紀檢委立案意味著什么
要深刻探討自己的錯誤、不足,以后如何改善,要真誠。不需要太華麗的辭藻。
二:紀檢委不立案意味著什么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 對于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但是具有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可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或者組織處理, 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 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如果在紀委立案后, 被審查人具有《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情節, 可以在作出免予黨紀處分的書面結論后, 對其批評教育。
如果在紀委立案后, 被審查人不具有《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情節, 則不可以直接作出批評教育。正確的做法是先撤案, 然后再對其批評教育。
如果在監委立案后, 被調查人具有法定的減輕處分情節, 可以對被調查人免予紀律處分, 則可以在作出免予處分的書面結論后, 對其批評教育。
如果在監委立案后, 被調查人不具有法定的減輕處分情節 (只具備從輕處分情節), 無法對被調查人免予紀律處分, 則不可以在未撤案的情況下直接作出對其批評教育的決定。

相關規定指引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十四條行政機關公務員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 , 并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 , 應當減輕處分 。
行政機關公務員違紀行為情節輕微 , 經過批評教育后改正的 , 可以免予處分 。
第十五條行政機關公務員有本條例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 應當在本條例第三章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內從重或者從輕給予處分 。
行政機關公務員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 , 應當在本條例第三章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 , 減輕一個處分的檔次給予處分 。應當給予警告處分 ,又有減輕處分的情形的 , 免予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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