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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反擔保保函
反擔保函是指由反擔保人應申請人的要求向擔保人開立書面反擔保文件,承諾當擔保人在申請人違約后作出賠償,且申請人不能向擔保人提供補償時,由反擔保人提供補償,并賠償擔保人的一切損失。
2,誰能簡單的解釋下反擔保函是什么意思
反擔保(Counter Guarantee)是指由反擔保人應申請人的要求向擔保人開立書面反擔保文件,承諾當擔保人在申請人違約后作出賠償,且申請人不能向擔保人提供補償時,由反擔保人提供補償,并賠償擔保人的一切損失。 在國際業務中,由于對外國銀行不了解,以及各國法律差異較大,受益人往往只接受本國銀行開立的保函,因而申請人只好委托其往來銀行先給受益人當地代理行開立反擔保函,由該代理行再向受益人開立保函,這是一種適用較為普遍的反擔保形式。就是擔保雙方借助一個中間人,當申請擔保的人如果出現什么問題,對擔保人做出補償承擔損失,保證了擔保人的利益
3,什么是反擔保函啊
反擔保函的含義 反擔保函是一種法律文書,用通俗的方法去理解就是,當事人向銀行貸款,另外一個公司為貸款人向銀行擔保,貸款人再給這個公司作個反擔保,這樣的文書叫反擔保函。 反擔保函的種類 (1)由其他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出具的反擔保函或者是可轉讓給擔保銀行的反擔保函; (2)由大型企業或省級或部分市級外貿公司、工貿公司出具的書面反擔保函; (3)其他有經濟償還能力的經濟實體出具的書面反擔保函; 反擔保函的注意事項 (1)反擔保函中的金額,幣別應與銀行對外出具保函的金額、幣別相一致,以防止可能出現的匯率風險。 (2)一般不接受由政府部門單獨出具的反擔保。 (3)反擔保的有效期應略長于銀行對外開出保函的最終有效期,以免因受益人在銀行保函規定的有效期末提出索賠而銀行來不及要求反擔保人進行補償的情況發生。同時,反擔保人應申明,若銀行對外墊付的款項沒有得到補償前,反擔保繼續有效。比如說,你公司向銀行貸款,另外一個公司為你向銀行擔保,你再給這個公司作個反擔保。這樣的文書叫反擔保函

4,反保函是什么意思反擔保人呢
保函的特征: 1、抽象性。保函是一種抽象的付款承諾。只要受益人未表示拒絕,保函一旦開立,該承諾即具有約束力。 2、獨立性。表現在:(1)保函獨立于基礎交易。雖然保函產生于委托人與受益人之間的基礎合同,但卻獨立于該合同。保函及合同項下所分別產生的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是相互獨立的。原則上講,擔保人與基礎合同無關。(2)保函獨立于委托人和擔保人之間的契約關系。擔保人無權以委托人違反該合同為由拒付保函項下的索賠。 3、單據化。表現為其金額、付款期限、付款條件和付款責任的終止,均取決于保函本身條款,及索賠書和其它保函所規定單據的提交。 4、索賠必須與保函條款相符。只有在與保函條款相符的條件下,受益人才有權得到付款。 5、擔保人對于單據的審核責任僅限于表面相符。擔保人對保函項下所提交單據的正當性、準確性或真實性不負責任,僅負責審核單據表面是否與保函要求相符。 6、擔保人應做到誠信和合理的謹慎。擔保人在履行其職責時,其責任僅限于誠信與合理的謹慎,對于其不能控制的行為不負責任。 7、反擔保函獨立于保函。與擔保函獨立于委托人和受益人之間的基礎合同一樣。 反擔保是指為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要求債務人提供的擔保。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由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第三人即成為債務人的債權人,第三人對其代債務人清償的債務,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當第三人行使追償權時,有可能因債務人無力償還而使追償權落空,為了保證追償權的實現,第三人在為債務人作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為其提供擔保,這種債務人反過來又為擔保人提供的擔保叫反擔保。比如,甲為債務人乙向債權人丙提供了擔保,同時可以要求乙向甲提供反擔保。在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作擔保的情況下,反擔保是保證擔保人利益不受損害的有效方式,反擔保也是擔保活動中普遍使用的方法。 反擔保是否必須由債務人自己提供呢?債務人本人當然可以提供反擔保,但并不限于債務人,其他人也可以為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5,履約保函中反擔保是什么意思
工程擔保中的反擔保:法律要點與實務概況-工保網為保證第三人對債務人追償權的實現,我國《擔保法》第4條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也叫求償擔保,顧名思義,即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由債務人反過來為擔保人所提供的擔保。在工程承包中,反擔保頗為常見:如我國工程擔保市場的主要擔保人商業銀行,由于其在工程擔保業務中面臨諸多風險,且在掌握工程擔保信息和技術知識中處于劣勢等不利情況,因此往往要求被擔保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的擔保對象是原擔保人對被擔保人的追償權,因此反擔保的責任范圍與擔保人對債務人的追償范圍相同:反擔保可以保證擔保人很快追回部分或全部損失,可謂是維護擔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將來可能發生的追償權順利實現的有效措施。對于工程擔保市場的每一個主體而言,了解反擔保的法律和實務要點茲事體大。1工程擔保反擔保的法律要點根據司法解釋,反擔保的成立需滿足4個要件:1)第三人先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才能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2)是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3)只有在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擔保時,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4)須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擔保應采用書面形式,依法需辦理登記或移交占有的,應辦理登記或轉交占有手續。(反擔保書面形式示例)第一要件強調了反擔保的從屬性質:反擔保合同是擔保合同的從合同,沒有擔保合同則反擔保不成立。第二要件限定了反擔保的法律關系:只有同時存在三方法律關系主體,即債權人、債務人和擔保人時,也就是債務人和擔保人不是同一個人時,才能產生反擔保。第三要件明確了反擔保的法定方式:反擔保的方式包括保證、抵押和質押三種(有別于擔保的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方式,留置擔保和定金擔保不能產生反擔保),也叫做求償保證、求償抵押和求償質押。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者質押。具體到工程建設領域,工程擔保中常見的反擔保措施主要有信用擔保、抵押(質押)擔保、保證金擔保三種。信用擔保一般是由申請企業股東或關聯企業、合作伙伴等提供的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抵押(質押)擔保包括不動產和生產工具(包括建筑材料、工程設備)抵押、權利質押、附條件的合同權利轉讓等;保證金擔保即要求申請企業按照保函金額一定比例提供保證金擔保。2工程擔保反擔保的實務概況作為工程擔保的信用風險轉移機制,嚴格的反擔保對于三大工程擔保主體而言舉足輕重:擔保人為債務人提供的擔保金額少則百萬、多則數億,而所收取的擔保費用平均而言卻不足2%,因此以反擔保作為出具擔保的條件,是擔保主體規避信用風險的普遍選擇。商業銀行:現金質押為主,信用擔保為輔作為在追償時占有相對優勢的主要擔保人,商業銀行在應工程承包方申請向業主開具工程擔保保函時,除一般保證格式的小金額保函不需要提供反擔保外,其他情況往往都要求反擔保。以中國銀行為例,無論在投標保函還是質量/維修保函、預付款保函中,申請條件中都有“在我行有授信額度或繳納足額保證金或提供我行可接受的足額擔保”一項。這也是商業銀行慣于采取的反擔保措施:在授信的同時還要求企業提供占據保額10%-30%的保證金(現金質押),抑或是由其他企業為申請企業提供信用擔保(亦即“互保”)。實踐中,商業銀行應注意規避建企互保可能引發的擔保鏈危機。2012年度爆發的浙江天煜建設互保危機事件,便是擔保鏈危機的現實案例。擔保公司:實物抵押為主,現金質押為輔反擔保是工程擔保公司減少、分散或化解建設工程擔保風險的主要措施。基于擔保實力與擔保風險的綜合考量,除現金質押證明外,足額抵押物往往是擔保公司普遍采取的反擔保措施。(來源:某擔保公司《建設工程擔保管理辦法(暫行)》)《擔保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債務履行期間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這意味著,當擔保人無法向被擔保人追償時,擔保人可以對反擔保中的抵押和質押物品進行清算拍賣。而對于被擔保人因違約行為導致破產清算的,擔保人對其財產在清算前享有優先追償權。實踐中,工程擔保公司應注意反擔保手續辦理的合法合規:在開具反擔保合同前,應要求被擔保人出具權力憑證并移交質押物;也應在開具反擔保合同后,及時到市一級公證機關辦理反擔保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公證。保險公司:信用擔保為主作為專門從事風險經營的金融機構,保險公司在工程擔保領域優勢顯著:其雄厚的經濟實力賦予了險企相當的賠付實力;其專業的風控能力也給予了險企相當的擔保風控水平。保險公司對于工程擔保的反擔保措施多體現為信用擔保:通過審查被擔保企業的信用和履約能力,保險公司會對信用風險低的企業直接承保,或要求信用風險較高的企業另外出具信用擔保。整體而言,有限的反擔保設置往往集中于質量保證保險、預付款保證保險、履約保證保險等保險時效長、擔保風險高的險種中。如原保監會于2017年11月披露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質量保證保險條款中便出現了反擔保條款。實踐中,保險公司較少要求投保企業提供現金質押或財產抵押反擔保,因此其投保時效相對銀行保函、擔保保函更高,對于建筑企業而言投保成本也顯著降低。作為工程風險轉移的一種手段,工程擔保是由保證人暫時承擔被保證人的信用風險,然后保證人可通過反擔保很快追回部分或全部損失——反擔保措施有助于擔保關系的設立。當然,其應用會隨著環境、條件、主體等因素變化而改變。發展中國特色的工程擔保反擔保制度,也是工程擔保新時代向我們拋出的實踐問題。▎本文系工保網原創作品,作者龔保兒。部分內容綜合自互聯網,如涉及版權問題請及時聯系處理。若需轉載或引用請后臺回復“轉載”!反擔保和擔保其實是同一個法律概念,都是擔保,只是針對不同對象來說的。甲在履約保函中為乙擔保,但又不放心乙,要求乙為甲的擔保提供一個擔保,這就是反擔保。如果是企業提供給銀行的反擔保,就是企業在銀行的押品。如果是銀行提供給銀行的反擔保(境外保函比較常見),就是國內銀行委托境外銀行替企業出具保函,由境內銀行為境外銀行提供一個反擔保保函。如果境外銀行被業主索賠,由境內銀行負責償付。反擔保是指為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要求債務人提供的擔保。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由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第三人即成為債務人的債權人,第三人對其代債權人清償的債務,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當第三人行使追償權時,有可能因債務人無力償還而使追償權落空,為了保證追償權的實現,第三人在為債務人作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為其提供擔保,這種債務人反過來又為擔保人提供的擔保叫反擔保。只有符合以下條件才能提供反擔保:一是第三人先向債權人提供了擔保,才能有權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二是債務人或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三是只有在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擔保時,才能要求債務人向其提供反擔保;四是須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擔保應采用書面形式,依法需辦理登記或移交占有的,應辦理登記或轉交占有手續。擔保適用的原則、方法、標的物、擔保物種類適用于反擔保。但反擔保的擔保方式只有保證、抵押、質押。反擔保是擔保人轉移擔保風險的一種措施,其本質和擔保并無差別。保函的特征: 1、抽象性。保函是一種抽象的付款承諾。只要受益人未表示拒絕,保函一旦開立,該承諾即具有約束力。 2、獨立性。表現在:(1)保函獨立于基礎交易。雖然保函產生于委托人與受益人之間的基礎合同,但卻獨立于該合同。保函及合同項下所分別產生的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是相互獨立的。原則上講,擔保人與基礎合同無關。(2)保函獨立于委托人和擔保人之間的契約關系。擔保人無權以委托人違反該合同為由拒付保函項下的索賠。 3、單據化。表現為其金額、付款期限、付款條件和付款責任的終止,均取決于保函本身條款,及索賠書和其它保函所規定單據的提交。 4、索賠必須與保函條款相符。只有在與保函條款相符的條件下,受益人才有權得到付款。 5、擔保人對于單據的審核責任僅限于表面相符。擔保人對保函項下所提交單據的正當性、準確性或真實性不負責任,僅負責審核單據表面是否與保函要求相符。 6、擔保人應做到誠信和合理的謹慎。擔保人在履行其職責時,其責任僅限于誠信與合理的謹慎,對于其不能控制的行為不負責任。 7、反擔保函獨立于保函。與擔保函獨立于委托人和受益人之間的基礎合同一樣。 反擔保是指為債務人擔保的第三人,為了保證其追償權的實現,要求債務人提供的擔保。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由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第三人即成為債務人的債權人,第三人對其代債務人清償的債務,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當第三人行使追償權時,有可能因債務人無力償還而使追償權落空,為了保證追償權的實現,第三人在為債務人作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為其提供擔保,這種債務人反過來又為擔保人提供的擔保叫反擔保。比如,甲為債務人乙向債權人丙提供了擔保,同時可以要求乙向甲提供反擔保。在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作擔保的情況下,反擔保是保證擔保人利益不受損害的有效方式,反擔保也是擔保活動中普遍使用的方法。 反擔保是否必須由債務人自己提供呢?債務人本人當然可以提供反擔保,但并不限于債務人,其他人也可以為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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