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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基金的轉托管需要提供哪些資料
基金轉托管是指投資人在開放式基金場外市場不同銷售機構間或工商銀行系統不同地區間的本人基金交易賬戶之間進行的基金份額轉移。基金轉托管包括一次轉托管、二次轉托管、基金漫游、基金轉指定、市場間一次轉托管五種方式。基金業務中的系統內轉托管是指投資人將托管在某證券經營機構的上市開放式基金(如博時主題行業基金)份額轉托管到其他證券經營機構,或將托管在某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銷機構的上市開放式基金份額轉托管到道其他代銷機構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轉托管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基金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托管費。
2,基金的轉托管是怎么回事
轉托管是指同一投資人將托管在一個代銷機構的基金份額轉出至另一代銷機構的業務。 辦理轉托管業務需攜帶的證件和資料種類與辦理申購與贖回時需攜帶的資料種類相同。基金持有人在進行轉托管時,可以將其在一個銷售機構(地點)所購買的基金份額一次性全部轉出,也可以部分轉出。 基金轉換是指投資者在持有某一公司發行的任一開放式基金后,可將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直接轉換成該公司管理的其他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而不需要先贖回已持有的基金單位,再申購目標基金的一種業務模式。基金轉換與基金轉托管的區別: 基金轉換只能轉換為同一基金公司所管理的、并在同一注冊登記人存管的、同一基金賬戶下的基金份額。而且,基金轉換只能在同一銷售機構內進行。 而基金轉托管則是指投資者欲從管理基金申購和贖回等業務的某一銷售機構變更為另一銷售機構時,由于各銷售機構之間不能通存通兌,必須將由某一銷售機構托管的基金份額轉到另一銷售機構的一種業務運作模式。這有些類似于商業銀行之間的轉存業務:由于各商業銀行之間不能通存通兌,要想將存于某銀行中的存款轉到另一銀行,必須辦理轉存手續。 由此可見,前者是在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不同基金之間進行轉換,而且只能在同一銷售機構內;而后者則是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進行的。可以是同一基金公司管理的同一基金或幾只基金同時辦理轉托管手續。您好,基金轉托管是指您變更基金申購與贖回等業務的銷售機構,您在原銷售機構(網點)辦理轉托管轉出手續后,可到新選擇的銷售機構(網點)辦理轉托管轉入手續。你好,基金的轉托管是指同一投資人將托管在某一個銷售網點的基金份額轉出至(可以是不同銷售機構,但須是代理銷售所托管的基金的機構)另一銷售網點的業務。1、上海市場的場內基金(股票持倉里可查到),股東賬戶指定到哪家券商,份額即轉入相應券商(場內轉到場內)2、深圳市場的場內基金(股票持倉里可查到),需申報券商的深圳A股席位號,與深圳股票轉托管相同(場內轉到場內)3、場外基金的轉托管(基金持倉里可查到),需先確認轉入券商是否具有代銷資格,通過轉入券商的交易系統開立相應基金公司的基金賬戶,然后至轉出券商申報轉入券商的基金席位號 (場外轉到場外)如需進一步了解,請看我資料基金發行都是有一家托管銀行的,這是統一規定的。托管銀行是要對該基金公司收取一定的托管管理費的。

3,請問基金一次轉托管和二次轉托管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區別
)投資人辦理一次轉托管、二次轉托管申請時,將在轉出地收取轉托管手續費,具體收費方式及費率標準由我行與基金管理人協商確定并以相關公告為準。基金漫游和基金轉指定業務收費標準由我行制定。(3)投資人辦理全額轉托管時,如果有未經確認的基金申請,則轉托管轉出申請失敗。對二次轉托管業務,在轉出申請未被確認前,投資人不能在轉入行提交轉入申請。(4)投資人可在我行通過基金轉托管實現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額轉移。(5)從工行轉入基金公司辦理手續:次一工作日在不超過30天內持我行業務憑證到直銷機構辦理轉托管轉入手續,到賬時間需根據客戶辦理轉托管轉入手續的時間確定,一般是在轉托管轉入辦理后的次一工作日。基金漫游指投資人在我行系統內部不同地區之間,通過在轉入地一次業務申請,將其持有的轉出地的某支基金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轉移到轉入地基金交易賬戶中。投資人辦理基金漫游交易,應遵循“轉入地辦理”的原則。1.基金轉托管是指投資者將基金份額從其基金帳戶所關聯的某一交易帳戶轉移到該基金帳戶所關聯的另一交易帳戶。 2.在轉出方和轉入方銷售機構(網點)同時允許的情況下,投資者可以選擇采用“一步轉托管”或“二步轉托管”方式。 (1)如選擇“一步轉托管”方式,投資者應先在待轉入的銷售機構(網點)辦理登記基金賬號業務,再到轉出方銷售機構(網點)辦理轉托管申請;如選擇“二步轉托管”方式,須先在轉出方銷售機構(網點)辦理轉出申請,經基金注冊與過戶登記人確認成功后,再到轉入方銷售機構(網點)辦理登記基金帳號及份額轉入業務。 (2)在“一步轉托管”方式下,投資者于t日在轉出方銷售機構(網點)轉出基金份額成功后,正常情況下,基金份額于t+1日到達轉入方銷售機構(網點),投資者可于t+2日起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3)在“二步轉托管”方式下,投資者于t日在轉入方銷售機構(網點)申請轉入基金份額成功后,正常情況下,基金份額于t+1日到達轉入方銷售機構(網點),投資者可于t+2日起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3.轉托管轉出基金份額數量不得超過該基金賬戶在轉出方銷售機構的可用基金份額,否則該申報無效。 4.基金管理人可以對基金賬戶在銷售機構托管的每只基金份額類別的最低持有份額進行規定。如投資者辦理基金轉托管出后該基金份額類別的份額余額低于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最低余額,基金管理人有權將該基金份額類別的余額部分強制贖回。 5.銷售機構可對轉托管業務收取一定的手續費。 6.轉托管對份額明細的處理原則為“先進先出”原則,即份額注冊日期在前的先轉出,份額注冊日期在后的后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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