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貸款可采取自主支付的情形有哪些?
1.根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貸款,經貸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一借款人無法事先確定具體交易對象且金額不超過三十萬元人民幣的;二借款人交易對象不具備條件有效使用非現金結算方式的;三貸款資金用于生產經營且金額不超過五十萬元人民幣的;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2.第三十四條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約定,要求借款人定期報告或告知貸款人貸款資金支付情況。3.貸款人應當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擴展資料:根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九條貸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通過貸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4.貸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托,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5.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直接發放至借款人賬戶,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6.第三十條個人貸款資金應當采用貸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對象支付,但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情形除外。參考資料來源:——《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二.流動資金貸款自主支付
1.自主支付是指貸款資金可以由借款人自行使用,無需經過銀行審批,但如果借款人違反借款合同約定使用貸款資金的話,銀行有權隨時提前清收。2.與自主支付方式相比,貸款人受托支付的最大區別就在于,在貸款發放前增加了銀行對貸款資金用途的審核環節,從而將貸款資金與貸款用途捆綁在一起。3.這種捆綁將使借款人對貸款資金的自由使用受到限制,從而有效解決貸款資金被挪用問題。根據新規,受托支付目前適用的情況是:項目融資貸款單筆金額超過項目總投資5 或超過500萬元人民幣;具備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動資金貸款:a、與借款人新建立信貸業務關系且借款人信用狀況一般;b、支付對象明確且單筆支付金額較大;c、貸款人認定的其他情形。4.除了例外情形,個人貸款資金也應采用受托支付的方式進行。采取自主支付的個貸例外情形主要包括:借款人無法事先確定具體交易對象且金額不超過30萬元人民幣的;借款人交易對象不具備條件有效使用非現金結算方式的;貸款資金用于生產經營且金額不超過50萬元人民幣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經營性貸款不超50萬借款人可自主支付。

三.按照辦法規定,借款人自主支付具體含義是什么?
1.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2號《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已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72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主席:劉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五章支付管理第二十九條貸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通過貸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3.貸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托,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4.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直接發放至借款人賬戶,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評論前必須登錄!
立即登錄 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