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住權享有他人房屋的占用權,不涉及買賣權、抵押權等。也就是說,唯一的居住權就是居住在這種不能出售、出租、抵押的房產中。2.居住權是對他人房屋的權利,而不是擁有房屋的權利。因此,有必要對沒有自己所有權的房屋設定居住權。3.居住權可以通過雙方簽訂合同或者業主立遺囑的方式確立。然而,它必須在管理住房部登記后才能生效。不管住多久,只要不到房管部門登記,居住權就不生效。4.設定居留權的期限由當事人自行決定,可以是5年、10年、15年或永久居留。如果出售有居住權的房產,居住權不會消失,業主可以繼續居住。 1.居住權是一種物權,是一種獨立的用益物權和其他物權。物權的功能最符合居住利益的性質,居住意味著房屋的獨占性和排他性使用。其客觀屬性要求必然是主導的、對抗性的;為了確保這種利用的排他性和獨占性,要求有必要對抗任何可能危及這一利益的對應方。這些要求與物權的性質和制度設計是天然一致的。2.居住權是指使用房屋居住的權利。因此,原則上,居住權人只能將獲得的房屋用于在需要,居住,并只享有對其的占有和使用權。房屋的用途只能限于居住用途,不得用于出租、商業等其他用途,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3.居住權一般是免費的,是免費設立的。居住權所有人無需向房屋所有人支付對價,這也是由居住權的性質和本質決定的,應當是一種不支付對價的無償行為,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可以。居住權的期限可以由當事人自由設定,可以為其設定固定期限,也可以設定終身。但是,需要指出,當居住權期限屆滿或居住權所有人死亡時,居住權將消失。此外,有居住權的房屋原則上不得出租,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另外,居住權在《民法典》物權篇用益物權中有規定,也就是說,權利人對標的房屋享有物權效力,而租賃是債權關系,物權具有優先于債權的效力。因此,承租人無權干涉權利人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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