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相信德孚威的朋友負責任本所主任律師于毅(組圖)
對相信DFW的朋友負責
首席律師于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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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點:
保理公司與應收賬款債權人之間是否構成保理法律關系,應依據《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條的規定,以合同的約定和履行情況,保理方是否合理履行了注意義務為依據。綜合判斷相關業務是否與應收賬款轉讓密切相關,進而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實質性法律關系。在此基礎上,應根據是否存在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保理人是否具有金融借貸資格、具體數額等綜合判斷合同的效力和應償還的本息。支付。
案號 一審:(2021)魯01民初1174號
二審:(2021)魯民終2289號
案子:
原告:上海晨鳴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晨鳴公司)。
被告:上海高瀾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瀾公司)、上海天一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天鵬實業有限公司、潘錫蛟、丁峰、何云、胡桂祥、吳友梅(以下簡稱七保人)。
2019年3月25日,晨鳴公司與高欄公司簽訂《國內商業保理合同》,約定:保理業務為公開保理和間接付款保理,保理首付金額為2000萬元。保理融資期限為2019年3月25日至2019年9月25日,保理首付使用費率為5.688%年化率,逾期使用費率為24%年化率,保理費81.5萬一次性元初付款。合同第十二條約定,無論何種原因,如果晨鳴公司未能在到期日或應收賬款到期日足額收回保理預付款,晨鳴公司有權向高欄公司發送“ 應收賬款反轉讓通知書》,將已轉讓給高欄公司的未支付的應收賬款重新轉讓。合同第14.2條規定,如賣方(高欄公司)構成根本違約,晨鳴公司有權要求高欄公司按實際發出的保理定金的24%的年化利率計算違約金由保理公司。附件6《還款明細表》規定還款方式為按月付息還本的方式,即2019年4月25日至7月25日,每月還款94800元為按月支付使用費,以及8月25日支付的保理首付款1000萬元和使用費94,800元。9月25日,保理首付款1000萬元,使用費4.74萬元。
同日,七名擔保人分別與晨鳴公司簽訂了《擔保合同》、《個人擔保聲明書》、《股權質押合同》,為高欄公司開展商業保理業務提供相應形式的擔保。所有債務,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手續費、滯納金、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費用。
上述合同簽訂后,晨鳴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向高欄公司支付保理費1918.5萬元(扣除手續費81.5萬元)。在保理合同履行期間,高欄公司支付了使用費按計劃。2019年9月25日保理合同到期后,因晨鳴公司未能全額收回保理款,晨鳴公司多次要求高??欄公司回購應收賬款債權,高欄公司分期償還晨鳴。明公司已支付235萬元,但未回購應收賬款債權。晨鳴公司向高欄公司追償未果,遂向一審法院提起本案訴訟,要求高欄公司向晨鳴公司購回應收賬款債權,并返還保理定金本金、利息及保全。擔保費、律師費,七名擔保人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高欄公司與7名擔保人共同辯稱,涉案保理合同“名義保理,實為貸款”,隱瞞虛假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應認定為無效合同,相應的擔保合同也應予認定。視為從屬合同。無效合同。七名擔保人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高欄公司與7名擔保人共同辯稱,涉案保理合同“名義保理,實為貸款”,隱瞞虛假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應認定為無效合同,相應的擔保合同也應予認定。視為從屬合同。無效合同。七名擔保人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高欄公司與7名擔保人共同辯稱,涉案保理合同“名義保理,實為貸款”,隱瞞虛假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應認定為無效合同,相應的擔保合同也應予認定。視為從屬合同。無效合同。
就涉案合同是否屬于保理合同關系,晨鳴公司提交了高欄公司提供的《國際郵政服務代理服務合同》(城普-高欄2019-2)及應收賬款明細及應收賬款轉讓申請書和確認函,旨在證明高欄公司與中郵速遞物流有限公司簽訂涉案合同,應收賬款1.65億元,高欄公司將應收賬款債權轉讓給晨鳴公司。高欄公司對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合同并未實際履行,高欄公司與上海郵政局無業務往來。應收代理費不是高欄公司與上海郵政的對賬單,而是高欄公司歷史上承擔的代理費,已經履行完畢。高欄公司與晨鳴公司簽訂合同時,高欄公司與郵政上海分公司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雙方簽訂虛假保理合同,上述材料是應晨鳴公司要求提供的。
裁判: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關于本案合同性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61條規定,保理合同是應收賬款債權人將現有或未來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融資、應收賬款等服務的合同。為應收賬款債務人提供管理或催收、付款擔保。本案根據《國內商業保理合同》,涉案保理業務為公開保理和間接付款保理。高欄公司向晨鳴公司提供《國際郵政服務代理服務合同》及應收賬款明細,核實基本合同關系和應收賬款事實,高欄公司與晨鳴公司簽訂了應收賬款轉讓申請書,確認書明確債務人為上海郵政。上述約定符合保理合同的基本法律特征。高欄公司辯稱涉案合同名為保理,實際為借款,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晨鳴公司在辦理涉案保理業務時,有理由相信應收賬款真實存在,并與涉案高欄公司簽訂保理合同,審查不存在明顯疏忽。高欄公司及7名保證人以高欄公司與債務人不存在基本合同關系為由主張涉案合同無效的理由不能成立。即使如皋蘭公司所稱的應收賬款是虛構的,如果晨鳴公司不主張注銷,則有權行使合同約定的追索權,高嵐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回購義務。綜上,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高欄公司退還晨鳴公司保理款18457604.56元及利息5333948.04元(截至2021年3月25日),后續利息按3月26日18457604.56元計算,2021年按24%的年利率計算,直至全額支付之日,賠償晨鳴公司律師費10萬元、訴訟保全保險費8925元;七、擔保人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高欄公司及7名擔保人不服,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 1、高欄公司與晨鳴公司的約定及合同履行與標的債權債務的履行無關,即涉案應收賬款不存在關聯關系,而晨鳴公司并未合理履行作為保理公司的審慎義務,因此雙方的法律關系不具有保理合同的法律特征,實際上是借款法律關系。二、涉案《國內商業保理合同》、《擔保合同》、《股權質押合同》等擔保合同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存在法律效力。3、本案真正的法律關系是借貸法律關系,相應的本金和利息計算應按照借貸法律關系確定。經計算,截至2021年3月25日,高欄公司尚欠晨鳴公司本金18,944,785.51元,利息3,846,833.32元。綜上,上訴人上訴部分成立,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一審判決;高欄公司歸還晨鳴公司本金18,944,785.51元,利息3,846,833.32元(截至2021年3月25日),后續利息18944785元。51元為基數,自2021年3月26日起至支付日,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四倍計算支付名為債權轉讓實為借貸,晨鳴律師代理費為賠償人民幣10萬元及訴訟保全保險費8925元;七家擔保人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注釋:
黨的十八大以來,在市場監管靈活的背景下,金融資產管理業務外延不斷拓展。“大資管”格局初步形成,一大批新型、多層次、復合型金融產品蓬勃發展。開發。但個別金融機構為逃避金融監管,利用名義金融行為掩蓋實質法律關系,“新瓶裝舊酒”式金融糾紛開始呈上升趨勢。這就需要人民法院深入參與金融市場秩序管理,充分發揮金融審判的積極司法功能,以敏銳的思維探究金融產品表象下的實體法律關系,依法確定各方權利義務。作為民法新政,本案所涉保理合同糾紛中“保理實為借款”的判斷標準,是確認實體法律關系、規范金融秩序的典型。正確判斷的基礎是準確把握保理合同的法律性質。本案所涉保理合同糾紛是確認實體法律關系、規范金融秩序的典型案例。正確判斷的基礎是準確把握保理合同的法律性質。本案所涉保理合同糾紛是確認實體法律關系、規范金融秩序的典型案例。正確判斷的基礎是準確把握保理合同的法律性質。
本案的邏輯出發點是“什么是實體法律關系”,最終目的是正確認定個案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判決的具體內容包括主合同的法律性質、合同的效力、具體款項的計算等。這三個焦點具有內在的邏輯關系,每個焦點的考慮因素不外乎兩個方面:一是在法律適用上堅持民法典的判斷標準;合同簽訂時的主觀意思是審理的重點。
1.主合同的實體法律性質應為借貸法律關系。
涉案《國內商業保理合同》雖然名義上是保理合同,但實際的法律關系必須嚴格按照民法典的規定進行判斷。根據民法典第761條,保理合同的法律性質是以債權轉讓為核心的綜合金融服務合同,保理公司開展的融資業務也應當與應收賬款相關。但從合同簽訂時雙方的實際行為和主觀意圖來看,高欄公司和晨鳴公司與標的債權債務的履行存在不同的關系——即:本案所涉應收賬款——約定的合同內容和履行情況。有關聯,晨鳴公司沒有合理履行作為保理公司的審慎義務,因此雙方的法律關系不具有保理合同的法律特征,實際上是借款法律關系。
一、合同內容及履行問題
從本案查明的事實來看,晨鳴公司與高欄公司在簽訂合同、履行合同時,不僅沒有將應收賬款的轉讓作為保理業務的核心,甚至將分撥、追收、收費等作為保理業務的核心。保理資金等存在故意拒收應收賬款的行為。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國內商業保理合同》明確規定,涉案保理業務為間接付款保理,晨鳴公司沒有義務向案外當事人上海郵政分公司催收應收賬款,并辦理各種文件等,且合同未約定晨鳴公司應提供涉案應收賬款管理等其他服務,故晨鳴公司僅負有按時向高欄公司支付保理費的合同義務,而相當于晨鳴公司相應的收賬審核、管理等工作排除在合同范圍之外。
二、根據涉案《國內商業保理合同》所載信息,涉案應收賬款的具體信息僅包括債務人的基本信息,高欄公司保證應收賬款的真實性,等,且沒有具體的賬款金額、交易基本信息、還款方式、應收賬款到期日等,因此合同中對融資金額和還款期限的約定不以應收賬款為依據,并且兩者沒有關系。從具體證據來看,雖然晨鳴在二審時提交了《國際郵政服務代理合同》國支(2016)第073號,該證據只能證明高欄公司與上海郵政分公司存在合同交易。此外,晨鳴公司未提交其他證據證明涉案應收賬款的具體金額和到期日,故無法證明涉案保理合同與該合同存在關聯。
三、《國內商業保理合同》規定,無論何種原因,晨鳴公司未能在賬款到期日或寬限期內足額收回保理定金的,可將涉案債權轉讓給高欄公司應收賬款,但合同未約定應收賬款的到期日,晨鳴公司也未提交其他證據證明涉案應收賬款有明確的到期日。本協議中的應收賬款到期日實際為“應收賬款融資額度到期日”,與實際應收賬款到期日無關。
四、在融資費用支付方面,《國內商業保理合同》附件六規定,高欄公司收到涉案融資后,應按約定按月向晨鳴公司支付本息。公司在融資期內也按合同約定償還了相應的債務,故高欄公司實際按固定融資期限償還本次融資本息,并非按應收賬款的實際履約情況償還。

綜上所述,《國內商業保理合同》約定的內容與涉案應收賬款無關,晨鳴公司與高欄公司之間的合同履行不具備保理法律關系的基本特征。
二、關于保理公司審計義務的問題
保理公司的審計義務并非現行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但從維護自身利益的角度出發,保理公司應對應收賬款承擔一定的審計義務,并根據該義務的履行情況,也可以為真實的法律關系提供判斷依據。
本案中,晨鳴公司在辦理涉案保理業務時有三份審計材料,即《國際郵政業務代理服務合同》、高欄公司出具的應收代理費明細表、《盡職調查書》晨鳴公司發行。但晨鳴公司并未對《郵政國際業務代理服務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進行審查,也未與郵政上海分公司確認應收賬款的真實性、具體金額、還款日期等。而且,雖然《盡職調查報告》涉案當事人稱,高欄公司財務報表中的應收賬款金額與高欄公司主張的應收賬款金額存在巨大差異,未對造成差異的單據等具體依據進行審查或附有其他證據 為支持應收賬款的真實金額,晨鳴公司未查閱其他證據證明其在辦理涉案保理業務時審閱了與基本交易關系相關的文件、賬目等資料。因此,晨鳴公司未履行保理公司應有的審查義務。未復核造成差異的單據等具體依據或其他證據 為支持應收賬款的真實金額,晨鳴公司未復核其他證據以證明已復核與應收賬款相關的單據、賬目等資料辦理涉案保理業務時的基本交易關系。因此,晨鳴公司未履行保理公司應有的審查義務。未復核造成差異的單據等具體依據或其他證據 為支持應收賬款的真實金額,晨鳴公司未復核其他證據以證明已復核與應收賬款相關的單據、賬目等資料辦理涉案保理業務時的基本交易關系。因此,晨鳴公司未履行保理公司應有的審查義務。
3. 作為判斷事實的輔助手段,合同約定
在司法裁判過程中,對主合同性質的認定一般應以主合同的內容和履行情況為依據,但從本案的事實來看,涉案擔保合同的內容也可以提供一個更清晰的輔助參考。
從合同內容分析,7名擔保人簽署的擔保標的并非應收賬款的回收,而是“高欄公司回購應收賬款”。也就是說,七名擔保人所擔保的權利并非應收賬款轉讓后晨鳴公司債權的經營和實現,而是晨鳴公司按照合同約定享有的追索權。關于追索權,起源于匯票業務,本義是“匯票的二次債權”。在保理業務中,意味著保理公司不能行使“第一債權”——即應收賬款不能正常收回的情況下,所尋求的救濟。自己的權利本質上是一種保障措施。本案中,七位保證人對追索權的保證可以從一個方面進行解釋。晨鳴公司和高欄公司并未將應收賬款的轉讓作為核心內容,而是按照借款糾紛的模式實際操作金融項目。相反,它更像是在“應收賬款轉讓擔保”模式中為晨鳴的貸款資金提供擔保。因此,該事實也可以作為涉案《國內商業保理合同》不以應收賬款的轉讓為重點的輔助判斷事實,從借款人的角度確認雙方借款的意圖。合同。七位保證人對追索權的保證可以從一個方面進行解釋。晨鳴公司和高欄公司并未將應收賬款的轉讓作為核心內容,而是按照借款糾紛的模式實際操作金融項目。相反,它更像是在“應收賬款轉讓擔保”模式中為晨鳴的貸款資金提供擔保。因此,該事實也可以作為涉案《國內商業保理合同》不以應收賬款的轉讓為重點的輔助判斷事實,從借款人的角度確認雙方借款的意圖。合同。七位保證人對追索權的保證可以從一個方面進行解釋。晨鳴公司和高欄公司并未將應收賬款的轉讓作為核心內容,而是按照借款糾紛的模式實際操作金融項目。相反,它更像是在“應收賬款轉讓擔保”模式中為晨鳴的貸款資金提供擔保。因此,該事實也可以作為涉案《國內商業保理合同》不以應收賬款的轉讓為重點的輔助判斷事實,從借款人的角度確認雙方借款的意圖。合同。晨鳴公司和高欄公司并未將應收賬款的轉讓作為核心內容,而是按照借款糾紛的模式實際操作金融項目。相反,它更像是在“應收賬款轉讓擔保”模式中為晨鳴的貸款資金提供擔保。因此,該事實也可以作為涉案《國內商業保理合同》不以應收賬款的轉讓為重點的輔助判斷事實,從借款人的角度確認雙方借款的意圖。合同。晨鳴公司和高欄公司并未將應收賬款的轉讓作為核心內容,而是按照借款糾紛的模式實際操作金融項目。相反,它更像是在“應收賬款轉讓擔保”模式中為晨鳴的貸款資金提供擔保。因此,該事實也可以作為涉案《國內商業保理合同》不以應收賬款的轉讓為重點的輔助判斷事實,從借款人的角度確認雙方借款的意圖。合同。更類似于“應收賬款轉讓擔保”模式中為晨鳴的貸款資金提供擔保。因此,該事實也可以作為涉案《國內商業保理合同》不以應收賬款的轉讓為重點的輔助判斷事實,從借款人的角度確認雙方借款的意圖。合同。更類似于“應收賬款轉讓擔保”模式中為晨鳴的貸款資金提供擔保。因此,該事實也可以作為涉案《國內商業保理合同》不以應收賬款的轉讓為重點的輔助判斷事實,從借款人的角度確認雙方借款的意圖。合同。
二、涉案合同并非因“姓名不當”而無效
在查明本案的真實法律關系后,如何認定涉案合同的效力應成為如何確定各方權利義務的重點。此處,合同效力的判斷仍應以法定要件為標準,不會因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與現實法不同而無效。
首先,涉案《國內商業保理合同》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 從本案證據看,晨鳴公司與高欄公司在簽訂過程中不存在欺詐、脅迫等行為,不存在其他可能導致本案合同無效的情形。因此,《國內商業保理合同》不存在法定無效。同時,雖然高欄公司與晨鳴公司以融資為目的簽訂了《國內商業保理合同》,但《保理條例》第十三條并無規定。
其次,本案相關擔保合同的目的是為高欄公司按約償還借款提供增信擔保,故七保證人知悉高欄公司應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且相關擔保合同內容不存在。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也應當是有效合同。相應地,七名擔保人也應按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3、這種情況下,按民間借貸標準計算本息
準確確定各方權利義務的最后一步是確定具體還款金額。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虛假意思表示的隱匿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名為債權轉讓實為借貸,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但是,在真正的法律關系是借貸法律關系的框架下,由于地方金融機構主體的特殊性,利息的計算標準仍存在爭議。本案中,晨鳴公司雖然持有金融牌照,但涉案本息的計算標準不應參照金融機構的標準,
一、適用法律的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適用范圍的批復》第一條,金融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等七類地方金融組織“...從事相關金融業務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但從晨鳴公司營業執照載明的經營范圍來看,僅包括“融資租賃業務”和“金融租賃業務”兩項金融業務。與主營業務相關的商業保理業務”和“經營性保理業務”。租賃業務”等四項經營業務。由于本案所涉業務為借貸法律關系,不屬于晨鳴公司經營的財務范圍,本案糾紛不屬于晨鳴公司從事相關金融業務產生的糾紛。同時,由于晨鳴的經營范圍不包括金融借貸業務,本案應按照民間借貸的相關法律法規辦理。
二、涉案本金的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利息從本金中先行扣除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借款金額認定為校長。本案中,晨鳴公司與高欄公司期初約定一次性收取保理費81.5萬元,而晨鳴公司實際向高欄公司支付融資1918.5萬元,故本期81.5萬元手續費合同本質上是為了“斬首利息”,應該從本金中扣除。
三、涉案利息的計算標準和計算時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將LPR的四倍作為最高利益保障額,本案也以此為準。從合同各款規定的利息計算標準來看,《國內商業保理合同》約定合同期限內的利息為5.688%/年,不違法,應予以保護;超過法律規定的年利率上限的,超出部分不予保障,由高欄公司實際支付的超額部分沖減本金。
由于本案具有《國內商業保理合同》約定期限內的利息、逾期利息等多個時間節點,屬于法律規定的利息計算時間,本案必須分段準確計算利息. 鑒于逾期使用費標準自2019年9月26日起計,晨鳴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支付涉案款項,并于2021年4月9日向一審法院提交起訴書,合并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二審法院最終確定的利息計算時間和計算標準為:自3月25日起,
在
義
首席律師
山東德富偉律師事務所
于毅,男,1964年出生于山東濟南,民建委員,第十一屆山東省政協委員,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在職法學博士,山東德富維律師事務所創始人、主任,山東德富維律師事務所 富維法學研究院院長兼私募股權研究中心主任。
兼任山東省PPP項目研究中心主任、中國法學會會員、暨南大學法學院客座教授、山東省中國職業教育協會會員、濟南市工商聯直屬商會副會長、會長IYLC國際精英協會法律顧問等,民建中央文化委員會文化創意產業研究組成員,民建山東省委理論研究委員會委員民建會濟南市委法制委員會主任
榮獲“山東省優秀律師”、“濟南市十佳律師”等榮譽稱號。
從業20余年,成功辦理了多起在國內或行業內有較大影響的民商事糾紛和刑事辯護案件(職務犯罪和商事犯罪更為專業),尤其是眾多代理的成功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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