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的繳存比例為5%至12%。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應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選擇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但一般情況下,不得低于平均收入的5%,最高不得超過職工平均收入的12%。在公司,雇主按工資的12%申請繳納住房公積金,企業和個人都按工資的12%繳納。住房公積金概念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等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住房公積金有以下五層含義:(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2)只有在職職工才能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城鎮失業居民和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納,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納。職工的繳費由單位代扣后,與單位的繳費一并繳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4)住房公積金存款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按規定不間斷繳存,除非職工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暫停或中斷繳存。它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照規定存儲的用于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資金。它有兩個特點:積累性和特異性。單位應當自職工工資,按月發放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匯入住房公積金賬戶,受委托銀行計算成功入職住房公積金賬戶。具體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如下:1.支付比例。根據《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號(京監辦發[2005]5號)規定,設區的市(主要指地級市)單位和職工最低繳費比例不低于5%,原則上不超過12%(總繳費比例為10%至24%),具體標準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也就是說,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只是下限,上限不封頂。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號(財稅[2006]10號)規定,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不超過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2%的范圍內,從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超過上述規定比例的部分,并入個人當期工資和工資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單位為個人繳納的部分或者個人繳納的比例超過12%的部分,將計入個人的工資和工資收入,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比如,上海目前的普通公積金繳存是職工和企業繳納工資總額的7%,如果有補充公積金,兩項相加時比例是工資總額的8%,單向繳存最高為15%。如果12%以內的部分可以免個稅,那么超過3%的部分就要在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需要指出,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經管理住房公積金中心審核,并報管理住房公積金委員會批準,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在美國之后單位新調入職工自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的工資。需要指出,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住房公積金月工資基數不得超過職工所在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3倍。具體標準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只是這里原則上不能超過,也就是說還是可以超過的。對于超出部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月平均工資超過職工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超出部分并入個人當期工資和工資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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