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導航:
2021中報預告披露時間規定中報預增披露時間規定
一、2021中報預告披露時間規定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中期報告(半年報)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期2個月內編制并完成披露,報告中應記載公司基本情況;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公司股票、債券發行及變動情況、股東總數、公司前10大股東持股情況,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的情況;管理層討論與分析;報告期內重大訴訟、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對公司的影響;財務會計報告等。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并披露。

二、中報預增披露時間規定
法律分析:中報業績預告時間規定中報業績預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時間最遲不能晚于7月15日。
法律依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 第八條 同時在境內和境外證券市場上市的公司,如果境外證券市場對年度報告的編制和披露要求與本準則不同,應當遵循報告內容從多不從少、報告要求從嚴不從寬的原則,并應當在同一日公布年度報告。
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及其衍生證券并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應當同時編制年度報告的外文譯本。
評論前必須登錄!
立即登錄 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