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流轉稅是對納稅人生產流通環節的流轉額或者數量進行征稅的稅種合稱。我們常見的流轉稅稅種主要是增值稅、消費稅。流轉稅的計稅依據是什么?在回答這個問題時,我們需要根據具體的流轉稅稅種來說明。
t流轉稅的計稅依據
t計稅依據又叫稅基,是指據以計算征稅對象應納稅款的直接數量依據,它解決對征稅對象課稅的計算問題,是對課稅對象的量的規定。計稅依據按照計量單位的性質劃分,有兩種基本形態: 價值形態和物理形態。價值形態包括應納稅所得額、銷售收入、營業收入等,物理形態包括面積、體積、容積、重量等。以價值形態作為稅基,又稱為從價計征,即按征稅對象的貨幣價值計算。另一種是從量計征,即直接按征稅對象的自然單位計算。
t流轉稅又稱流轉課稅、流通稅,指以納稅人商品生產、流通環節的流轉額或者數量以及非商品交易的營業額為征稅對象的一類稅收。流轉稅是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產物,增值稅和消費稅是流轉稅里最主要的兩種稅種。
t增值稅一般計稅依據: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t消費稅實行從價定率、從量定額,或者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復合計稅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計稅依據包括銷售額和銷售數量。
t增值稅特殊計稅依據
t1.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2017修訂版)》(國務院令691號)第十六條)
t2.混合銷售行為依照本細則第五條規定應當繳納增值稅的,其銷售額為貨物的銷售額與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第十三條)

t3.納稅人以原材料、產品對外投資的,以投資額確定銷售收入。(依據:《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增值稅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23號)附件《增值稅計算管理辦法 》第一條)
t4. 納稅人對外扣贈應稅產品的,以及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銷售的產品,按納稅人銷售同類材料、 產品的市場價格計算銷售收入。(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23號)附件《增值稅計算管理辦法 》第一條)
t5.納稅人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
t6.納稅人采取還本銷售方式銷售貨物,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還本支出。(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
t7.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核算的,不并入銷售額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
t8.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
t流轉稅的計稅依據,總結來說,就是作為流轉稅里最主要的兩種稅種增值稅和消費稅,他們的計稅依據分別是:增值稅一般計稅依據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消費稅實行從價定率、從量定額,或者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復合計稅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計稅依據包括銷售額和銷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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