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重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黃女士進行了政策解答:
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的初衷是解決職工基本住房問題,住房公積金具有強制性、互助性、專用性和保障性等特點,其所有權雖歸繳存職工個人所有,但其財產處分權受到一定限制,提取住房公積金須符合國家及我市規定的提取條件,對每一種符合條件的住房公積金提取還有提取時限和提取額度的相關規定。
職工或其配偶償還公積金貸款(含組合貸款、貼息貸款)本息的,在還款期限內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額之和不超過對應時段已償還的貸款本息額。
為進一步規范改進我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保障職工家庭基本住房消費,《重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進一步規范改進住房公積金提取辦理有關事宜的通知》(渝公積金發[2020]120號)規定,職工及其配偶在一年內發生租購住房、城鎮老舊小區自住住房加裝電梯等多項住房消費行為的,可就一項住房消費行為選擇一套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文件規定的是職工及其配偶在一年內發生多項住房消費行為的,可就一項住房消費行為選擇一套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而不是各自選擇一套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此政策的制定確保了職工家庭每年均可選擇一套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如還款額超過夫妻一方公積金賬戶余額,配偶一方可提取剩余額度,同時也可選擇通過提前還貸的方式提取公積金賬戶余額,從而體現了支持職工基本住房消費的制度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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