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競價指的是對一段時期內收到的買賣審報一次性地集中化撮合交易的競價方法。以國內競價交易規章制度舉例,集合競價時成交價格的明確原則是:1.在合理價格范圍內選擇成交量最大的價位;2.高于成交價格的買入審報與低于成交價格的售出審報全部成交;3.與成交價格一致的買方或賣方至少一方全部成交。

2個以上價位滿足以上所述標準的,上海證券交易所要求使未成交量最小的審報價格為成交價格。若仍有兩個之上審報價格滿足條件,取其中間價為成交價格。深圳證券交易所取距前收盤價格最近的價位為成交價。集合競價的全部交易以相同價格成交。集合競價未成交的部分,自行進入連續競價。集合競價主要是產生了開盤價格,緊接著股票市場要進行連續交易環節,因此有了連續競價。集合競價中沒有成交的買賣指令繼續有效,自動進到連續競價等候適合的價位成交。而全國各地的投資者此時仍在接連不斷地將各類有效交易指令輸入到滬深證券交易所電腦主機,滬深證券交易所電腦主機也在連綿不斷地將全國各地投資者各類有效交易指令進行連續競價撮合交易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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