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摘要】
江蘇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八十六條 各表決組均通過重整計劃草案時,重整計劃即為通過。
自重整計劃通過之日起十日內,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批準重整計劃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裁定批準,終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申請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南通市
被申請人:江蘇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22日,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以被申請人江蘇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南京中院經審查查明,舜天船舶公司于2003年6月設立,公司經營范圍主要包括船舶與非船舶交易等,實際控制人為江蘇省國信資產管理集團有限公司。2011年8月,舜天船舶公司股票在深交所掛牌交易。近年來,受航運、船舶市場持續低迷和經營管理不善的影響,舜天船舶公司自2014年起出現巨額虧損,2015年公司股票被處以“退市風險警示”特別處理,公司經營持續惡化,負債80億余元。
南京中院認為,舜天船舶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現有資產不足 以清償全部債務,已發生重整事由。2016年2月5日,南京中院逐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依法裁定受理舜天船舶公司破產重整一案。
因舜天船舶公司資產效能低、債務重、施救時間緊,以往的上市公司重整后再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模式已難以滿足舜天船舶公司再生需求。有鑒于此,本案采取重整與重大資產重組同步實施挽救模式。2016年4月28日,經管理人授權,舜天船舶公司召開董事會,審議通過重大資產重組議案。之后,管理人制定舜天船舶公司重整計劃草案會商討論稿,并將重大資產重組方案納為重整計劃草案中經營方案的主要內容。重整計劃草案主要內容:剝離原有資產、注入優質資產、保護經營性債權人在重整程序中不受損失、通過公司資本公積金轉增股票清償剩余未能以現金清償的普通債權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座談會紀要)第八條的規定,重整計劃草案涉及證券監管機構
2016年9月7日,管理人將重整計劃草案提交南京中院。9月23日,舜天船舶公司召開第二次債權人會議。債權人會議對舜天船舶重整計劃草案進行了審議表決,擔保債權組、稅款債權組、普通債權組均表決通過了重整計劃草案。同日,舜天船舶公司召開出資人組會議暨臨時股東大會,會議審議并表決通過了重整計劃涉及的出資人權益調整方案及重大資產重組全部有關議案。9月26日,管理人向南京中院申請裁定批準重整計劃草案。

南京中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規定,重整計劃草案由債權人會議分組表決;涉及出資人權益調整事項的,還應當設出資人組,對該事項進行表決。各表決組均表決通過重整計劃草案后,還應提交法院審查,由法院裁定批準。即重整計劃草案批準程序為“會議表決+司法裁定”。依照《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規定,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資產重組,應當由董事會依法作出決議,并提交股東大會批準。證監會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申請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即重大資產重組程序為“內部決議+行政許可”。當重整程序中同時啟動重大資產重組時,則存在“會議表決”“內部決議”的公司內部治理結構沖突與“司法裁定”“行政許可”的外部監管權力沖突。
一、關于上市公司治理結構與管理人管理模式的調和
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重整中的企業管理模式分為管理人管理模式和債務人管理模式。兩種管理模式的區別在于企業經營控制權的歸屬不同,分別由管理人和債務人行使,并相應地負責制作重整計劃草案。企業破產法規定企業重整期間是以管理人管理模式為原則,實踐中絕大多數上市公司重整
管理人在接管公司財產和營業事務后成為公司內部治理的機關,負責開展公司重整工作。但是我國公司法、證券法在對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有關決議等問題作出規定時,假設前提是企業正常存續狀態,未對破產狀態下作出例外規定。實踐中,證券監管機構依照《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規定,要求上市公司即使在重整程序中進行重大資產重組,也應當由董事會依法作出決議,并提交股東大會批準。因此,倘若取消上述上市公司原意思機關也將影響在重整程序中啟動重大資產重組。
為此,本案在管理人負責模式下,采取由管理人負責協調、處理債權審核、資產調查、衍生訴訟推進、信息披露、重整計劃草案制定等諸多法律事務。同時兼顧保留公司原意思機關的必要性,由管理人聘請原經營管理層繼續負責公司日常經營,授權董事會審議通過重大資產重組議案,并提交出資人組會議暨臨時股東大會表決。
二、關于最高人民法院與證監會會商機制的運行
為解決重整與重大資產重組并行過程中司法權與行政權協調問題,座談會紀要建立了最高人民法院與證監會的會商機制。
因會商需要時間,為保障重整程序在規定的期限內順利推進,本案在重整計劃草案提交法院之前兩個月即啟動會商機制。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法院在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應召開債權人會議進行表決。管理人或債務人應自草案通過之日起十日內,向法院提出批準申請。法院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裁定是否批準。即法院在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至裁定批準之日最多七十日。故若在重整計劃草案提交法院之時或之后再啟動會商機制,時間上難以滿足會商需要。
江蘇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案例報送單位: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成員:胡道才、沈湧、榮艷、黃建東、蔣偉
報送人:王靜、黃建東、蔣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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