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碼:601818 股票簡稱:光大銀行 公告編號:2017-055
轉債代碼:113011 轉債簡稱:光大轉債
轉股代碼:191011 轉股簡稱:光大轉股
本行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轉債代碼:113011;轉債簡稱:光大轉債
轉股代碼:191011;轉股簡稱:光大轉股
轉股價格:4.26元/股
轉股期起止日期:自2017年9月18日開始到2023年3月16日
一、光大轉債的發行上市概況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證監會”)于2017年3月6日簽發的證監許可[2017]315號文《關于核準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經上海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決定書[2017]79號文同意,本行300億元可轉債于2017年4月5日起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債券簡稱“光大轉債”,債券代碼“113011”。
根據有關規定和《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A股
二、光大轉債轉股
(一)發行規模:人民幣300億元;
(二)票面金額和發行價格:每張面值為人民幣100元,按面值發行;
(三)票面利率:第一年為0.2%、第二年為0.5%、第三年為1.0%、第四年為1.5%、第五年為1.8%、第六年為2.0%;
(四)債券期限:6年,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23年3月16日止;
(五)轉股期起止日期:2017年9月18日至2023年3月16日;
(六)轉股價格:初始轉股價格為人民幣4.36元/股,最新轉股價格為人民幣4.26元/股。如光大轉債存續期內轉股價格根據《募集說明書》約定的條件發生調整,則按照當時生效的轉股價格進行轉股。
三、轉股申報的有關事項
(一)轉股代碼和簡稱
轉股代碼:191011
轉股簡稱:光大轉股
(二)轉股申報程序
1、轉股申報應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以報盤方式進行。
2、持有人可以將自己賬戶內的光大轉債全部或部分申請轉為本行A股普通股。
3、可轉債轉股申報單位為手,一手為1,000元面額,轉換成股份的最小單位為一股;同一交易日內多次申報轉股的,將合并計算轉股數量。轉股時不足轉換1股的可轉債部分,本行將于轉股申報日的次一個交易日通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現金兌付。
4、可轉債轉股申報方向為賣出,價格為100元,轉股申報一經確認不能撤單。
5、可轉債買賣申報優先于轉股申報。對于超出當日清算后可轉債余額的申報,按實際可轉債數量(即當日余額)計算轉換股份。
(三)轉股申報時間
光大轉債持有人可在轉股期內(即2017年9月18日至2023年3月16日)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時間申報轉股,但下述時間除外:
1、光大轉債停止交易前的光大轉債停牌時間;
2、本行A股普通股停牌時間;
3、按有關規定,本行申請停止轉股的期間。
(四)光大轉債的凍結及注銷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對轉股申請確認有效后,將記減(凍結并注銷)光大轉債持有人的轉債余額,同時記增光大轉債持有人相應的本行A股普通股數額,完成變更登記。
(五)光大轉債轉股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和所享有的權益
當日買進的光大轉債當日可申請轉股。光大轉債轉股新增股份,可于轉股申報后次一個交易日上市流通。本次光大轉債轉股新增股份享有與原股份同等的權益。在股利分配股權登記日當日登記在冊的所有股東均享受當期股利。
(六)轉股過程中的有關稅費
光大轉債轉股過程中如發生有關稅費,由光大轉債持有人自行負擔。
(七)轉換年度利息的歸屬

光大轉債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計息起始日為光大轉債的發行首日,即2017年3月17日。在付息債權登記日前(包括付息債權登記日)申請轉換成本行A股普通股的光大轉債,本行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計息年度及以后計息年度的利息。
四、光大轉債轉股價格的調整
(一)初始轉股價格和最新轉股價格
光大轉債的初始轉股價格為人民幣4.36元/股,最新轉股價格為人民幣4.26元/股。
本行于2017年7月5日實施了2016年度利潤分配,根據本行《募集說明書》發行條款及中國證監會關于可轉債發行的有關規定,在本次光大轉債發行之后,當本行出現因派送股票股利、轉增股本現金股利上海證券報
(二)轉股價格的調整方法及計算公式
在光大轉債的存續期內,當本行出現因派送股票股利、轉增股本、增發新股或配股(不包括因光大轉債轉股而增加的股本)使本行股份發生變化及派送現金股利等情況時,將按下述公式進行轉股價格的調整:
派送股票股利或轉增股本:P1=P0/(1+n);
增發新股或配股:P1=(P0+A×k)/(1+k);
兩項同時進行:P1=(P0+A×k)/(1+n+k);
派送現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項同時進行:P1=(P0-D+A×k)/(1+n+k)。
以上公式中:P0為初始轉股價格,n為送股或轉增股本率,k為增發新股或配股率,A為增發新股價或配股價,D為每股派送現金股利,P1為調整后轉股價。
當出現上述股份和/或股東權益變化情況時,本行將依次進行轉股價格調整,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體上刊登轉股價格調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載明轉股價格的調整日、調整辦法及暫停轉股的期間(如需);同時根據《香港上市規則》及本行《公司章程》要求在香港市場予以公布(如需)。當轉股價格調整日為光大轉債持有人轉股申請日,則該持有人的轉股申請按本行調整后的轉股價格執行。
當可能發生股份回購、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行股份類別、數量和/或股東權益發生變化從而可能影響光大轉債持有人的債權利益或轉股衍生權益時,本行將視具體情況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則以及充分保護光大轉債持有人權益的原則調整轉股價格。有關轉股價格調整的內容及操作辦法將依據當時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證券監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制訂。
(三)轉股價格向下修正條款
1、修正權限與修正幅度
在光大轉債的存續期間,當本行A股普通股在任意連續三十個交易日中有十五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低于當期轉股價格的80%時,本行董事會有權提出轉股價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本行股東大會審議表決。
若在上述交易日內發生過因除權、除息等引起本行轉股價格調整的情形,則在轉股價格調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調整前的轉股價格和收盤價計算,在轉股價格調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調整后的轉股價格和收盤價計算。
上述方案須經參加表決的全體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可實施。股東進行表決時,持有光大轉債的股東應當回避。修正后的轉股價格應不低于審議上述方案的股東大會召開日前三十個交易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和前一交易日本行A股普通股交易均價,同時修正后的轉股價格應不低于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和股票面值。
2、修正程序
如本行決定向下修正轉股價格,本行將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體上刊登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權登記日及暫停轉股的期間;并根據《香港上市規則》及本行《公司章程》要求在香港市場予以公布(如需)。從股權登記日后的第一個交易日(即轉股價格修正日)起,開始恢復轉股申請并執行修正后的轉股價格。
若轉股價格修正日為轉股申請日或之后、轉換股份登記日之前,該類轉股申請應按修正后的轉股價格執行。
五、光大轉債的贖回條款
(一)到期贖回條款
在光大轉債期滿后五個交易日內,本行將以光大轉債的票面面值的105%(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價格向投資者贖回全部未轉股的光大轉債。
(二)有條件贖回條款
在光大轉債的轉股期內,如果本行A股普通股連續三十個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個交易日的收盤價格不低于當期轉股價格的130%(含130%),經相關監管部門批準(如需),本行有權按照光大轉債面值加當期應計利息的價格贖回全部或部分未轉股的光大轉債。若在上述交易日內發生過因除權、除息等引起本行轉股價格調整的情形,則在調整前的交易日按調整前的轉股價格和收盤價格計算,在調整后的交易日按調整后的轉股價格和收盤價格計算。
此外,當光大轉債未轉股的票面總金額不足人民幣3,000萬元時,本行有權按面值加當期應計利息的價格贖回全部未轉股的光大轉債。
當期應計利息的計算公式為:
IA=B×i×t/365
IA:指當期應計利息;
B:指光大轉債持有人持有的將贖回的光大轉債票面總金額;
i:指光大轉債當年票面利率;
t:指計息天數,即從上一個付息日起至本計息年度贖回日止的實際日歷天數(算頭不算尾)。
六、光大轉債回售條款
若本次光大轉債募集資金運用的實施情況與本行在募集說明書中的承諾相比出現變化,該變化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光大轉債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當期應計利息的價格向本行回售光大轉債的權利。在上述情形下,光大轉債持有人可以在本行公告后的回售申報期內進行回售,該次回售申報期內不實施回售的,自動喪失該回售權。除此之外,光大轉債不可由持有人主動回售。
七、其他
特此公告。
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7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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