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中市、張贊通過“郭某鵬”等8個證券賬戶持有公司股票。譚中市主要負責提供交易場所和證券賬戶、籌集大部分交易資金、統籌資金劃轉等,且能對股票交易指令產生影響;張贊主要負責選取交易標的、制定交易計劃、提出資金需求、下達交易指令、籌集部分交易資金等。賬戶組相關收益向譚中市、張贊進行了分配。
2018年6月29日起,賬戶組持續買入公司股票。2018年9月26日14時02分35秒,賬戶組合計持有公司2525.02萬股,占公司已發行股份比例為5.01%,首次超過5%。賬戶組持股比例達到公司總股本的5%時,譚中市、張贊未及時停止買賣,也未披露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2018年11月16-19日,賬戶組合計持有公司股票3964.51萬股,占公司已發行股份比例為7.86%,賬戶組合計持股比例達到峰值。賬戶組持股比例達到公司已發行股份5%后,譚中市、張贊未依法履行報告和信息披露義務,也未停止買賣。賬戶組在限制轉讓期限內累計買入公司股票1631.41萬股,累計買入金額1.85億元,在限制轉讓期限內累計賣出公司股票3444.91萬股,累計賣出金額5.03億元。相關股東合計違規買賣公司股票數量5076.32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10.07%。另外,賬戶組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下降至5%以下時,譚中市、張贊未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且未履行相關限售義務。
譚中市、張贊控制賬戶組在增持上市公司股票達到5%及減持達到5%時,均未依法履行報告和信息披露義務,且未按規定停止買賣,并在限制轉讓期限內違規買賣股票數量、交易金額巨大、違規情節嚴重。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2005年修訂)》第三十八條、第八十六條,《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11.9.1條等有關規定。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16.2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等有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決定對國網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譚中市、張贊予以公開譴責。
《證券法(2005年修訂)》第三十八條規定:依法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制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買賣。
《證券法(2005年修訂)》第八十六條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抄報該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前述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后,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1.4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方等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本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2.1條規定: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其他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11.9.1條規定: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涉及該上市公司的權益變動或收購的,相關股東、收購人、實際控制人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的,應當及時通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應當在知悉前述權益變動或收購后,及時發布提示性公告。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第16.2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和其他責任人違反本規則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諾,本所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懲戒: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以下為原文:

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決定書
〔2022〕35號
關于對譚中市、張贊予以公開譴責的決定
當事人:
譚中市,國網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張贊,國網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東。
根據中國證監會四川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1〕12號)和《行政處罰決定書》(〔2021〕13號)查明的事實,國網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更名前為四川岷江水利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譚中市、張贊在股票買賣、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違規行為。譚中市、張贊通過“郭某鵬”等8個證券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持有公司股票。譚中市主要負責提供交易場所和證券賬戶、籌集大部分交易資金、統籌資金劃轉等,且能對股票交易指令產生影響;張贊主要負責選取交易標的、制定交易計劃、提出資金需求、下達交易指令、籌集部分交易資金等。賬戶組相關收益向譚中市、張贊進行了分配。
2018年6月29日起,賬戶組持續買入公司股票。2018年9月26日14時02分35秒,賬戶組合計持有公司25,250,192股,占公司已發行股份比例為5.01%,首次超過5%。賬戶組持股比例達到公司總股本的5%時,譚中市、張贊未及時停止買賣,也未披露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2018年11月16-19日,賬戶組合計持有公司股票39,645,112股,占公司已發行股份比例為7.86%,賬戶組合計持股比例達到峰值。賬戶組持股比例達到公司已發行股份5%后,譚中市、張贊未依法履行報告和信息披露義務,也未停止買賣。賬戶組在限制轉讓期限內累計買入公司股票16,314,055股,累計買入金額184,525,772.81元,在限制轉讓期限內累計賣出公司股票34,449,112股,累計賣出金額503,463,811.02元。相關股東合計違規買賣公司股票數量50,763,167股,占公司總股本的10.07%。另外,賬戶組所持公司股份比例下降至5%以下時,譚中市、張贊未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且未履行相關限售義務。
譚中市、張贊控制賬戶組在增持上市公司股票達到5%及減持達到5%時,均未依法履行報告和信息披露義務,且未按規定停止買賣,并在限制轉讓期限內違規買賣股票數量、交易金額巨大、違規情節嚴重。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2005年修訂)》第三十八條、第八十六條,《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2.1條、第11.9.1條等有關規定。對于本次紀律處分事項,有關責任人在規定時間內未提交書面異議回復,視為無異議。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6.2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等有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作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國網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譚中市、張贊予以公開譴責。
對于上述紀律處分,本所將通報中國證監會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并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公開譴責的當事人如對上述公開譴責的紀律處分決定不服,可于15個交易日內向本所申請復核,復核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上市公司股東應引以為戒,在從事證券交易等活動時,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本所業務規則,自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并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積極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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