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未及時發表年報,背面往往躲藏相關買賣、違規資金占用等不法行為。
現在A股逾期未發表年報的上市公司達11家,這些公司根本處于停牌狀況或進入退市收拾期。筆者以為,對此類公司除了行政追責,更應強化民事追責。
年報出不來,部分原因應是上市公司內部管理存在問題,或董監高未能勤勉盡責等。11家公司2021年前三季度歸母凈利多為虧本狀況,其間有5家公司歸于危險警示股或退市股。不過,也有上市公司以吉林及上海疫情作為年報未能及時發表的理由,但本年證監會好像并未明確規矩受疫情影響嚴峻公司可推遲發表年報,包含上海、吉林的上市公司,絕大多數仍是如期發表了年報。
年度陳說是上市公司信息發表的重要內容,也是投資者決議計劃的重要依據。《證券法》及《上市公司信息發表管理辦法》均規矩上市公司年度陳說應該在每一會計年度完畢之日起四個月內發表,如期發表年報是上市公司應當實行的根本法律職責。本年11家逾期未發表年報的上市公司,有7家收到證監會立案查詢通知書,而太安堂、吉藥控股、吉林化纖、紫鑫藥業等4家暫時沒有收到,證監部分或酌情考慮了這四家遭到吉林或上海疫情影響。
證監會對上述7家公司立案查詢的理由,表述各有差異,有的是因“你公司未在規矩期限內發表2021年年報”、有的是因“你公司涉嫌信息發表違法違規(未準時發表年報)”,有的是因“公司涉嫌未準時發表年報”。歸納來看,未準時發表年報,一般證監會就視為涉嫌信息發表違法違規、并立案查詢。
按規矩,未及時發表年報的一個直接結果便是停牌,停牌期限不超越2個月,若超越2個月仍未發表則予以退市危險警示,危險警示后2個月內仍未發表則停止上市。還有一類退市或許,上市公司頭一個年度由于財務指標等五種景象而觸及退市危險因此被施行退市危險警示,第二個年度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發表最近一年年度陳說,也將被停止上市,“退市舉世”及“退市濟堂”均屬此類景象。

也便是說,上市公司由于無法及時發表年報,或許將直接導致停止上市的后果,這是一般投資者所難承受的。從行政法律視點,新證券法第197條對信披職責人未報送有關陳說或未實行信披職責的,可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職責人員、指派上述行為的控股股東等也規矩了罰則。證監部分對部分未及時發表年報的上市公司立案查詢,一般都會查清未及時發表的原因及職責人,并適用證券法條款予以行政處罰。
新《證券法》第85條明確規矩,信披職責人未依照規矩發表信息或許虛偽陳說,致使投資者在證券買賣中遭受丟失的,信披職責人應當承當補償職責,存在差錯的控股股東及董監高級需承當連帶補償職責。上市公司未及時發表年報,是否歸于“未依照規矩發表信息”?筆者以為,年報發表本有一套嚴厲體系規矩,違反規矩未及時發表年報天然觸及第85條;由此導致股票退市、投資者利益受損,投資者有權追查相關主體的民事補償。
公司保存買賣所上市位置,與退到股轉體系“退市板塊”,兩者估值水平仍是有必定距離的。證監部分對未及時發表年報上市公司進行立案查詢,將查明相關職責人在其間的職責,投資者正好據此可直接向相關職責人提出民事補償。并且投資者依據第85條或可拓寬更多范疇的民事補償。
上市公司未及時發表年報,依據證監部分此前查詢結果,這背面往往躲藏著相關買賣、違規資金占用等不法行為,這或許成為編制年報的不利因素,加上相關人員的消沉作為,導致年報難產。投資者對此活躍提起民事補償訴訟,可倒逼上市公司及其職責主體活躍主動作為,無論如何,也不能讓未及時發表年報成為退市原因,不論年報是好是壞,讓投資者及時知情上市公司一年運營效果,這應是整個商場和廣闊投資者最根本、最底線的要求。
(作者系資本商場資深研討人士)
評論前必須登錄!
立即登錄 注冊